内河助航标志

内河助航标志
颁布单位交通部
颁布日期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
正文               
--内河助航标志--
GB 5863—93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内河助航标志以下简称内河航标的种类、功能、形状、颜、灯质、图例及配布原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江、河、湖泊、水库通航水域所配布的内河航标;个别特殊通航水域经批准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2 引用标准
GB 5864    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3 总则
  内河航标是船舶在内河安全航行的重要助航设施;内河航标的主要功能是标示内河航道的方向、界限与碍航物,揭示有关航道信息,为船舶航行指出安全、经济的航道;
决定河流左、右岸的原则:按水流方向确定河流的上、下游,面向河流下 游,左手一侧为左岸,右手一侧为右岸; 对水流流向不明显或各河段流向不同的河流,按下列顺序确定上、下游:
            a.        通往海口的一端为下游;
            b.      通往主要干流的一端为下游;
            c.      河流偏南或偏东的一端为下游;
            d.      以航线两端主要港埠间的主要水流方向确定上下游;
  必须区分左、右的内河航标,其颜是:左岸为白黑,右岸为红;光是:左岸为绿光白,右岸为红光;不必区分左右岸的内河航标按背景的明暗确定,其颜是:背景明亮处为红黑;背景深暗处为白;
内河航标灯质符合附录A补充件的规定;
内河航标按功能分为:航行标志、信号标志、专用标志三类;
内河航标的图例见附录B补充件;
4 航行标志
航行标志指示航道方向、界限和碍航物的标志,包括过河标、沿岸标、导标、过渡导标、首尾导标、侧面标、左右通航标、示位标、泛滥标及桥涵标等十种;
  过河标志
功能
标示过河航道的起点或终点;指示由对岸驶来的船舶在接近标志时沿着本岸航行;或指示沿本岸驶来的船舶在接近标志时转向驶往对岸;也可设在上、下方过河航道在本岸的交点处,指示由对岸驶来的船舶在接近标志时再驶往对岸;
形状
    标杆上端张正方形顶标两块,分别面向上、下方航道;如过河航道过长以致于标志不够明显时,可在标杆前加装梯形牌,梯形牌面向所标示的航道方向;过河标也可以安装在具有浮力的底座上作为浮标设置;
左岸:顶标和梯形牌为白黑,标杆为白、黑相间横纹;
右岸:顶标和梯形牌为红,标杆为红、白相间横纹;
梯形牌的颜也可按背景的明、暗来确定,背景明亮处的左岸为黑,背景深暗处的右岸为白;
灯质
左岸:白,莫尔斯信号“A”闪光. —;右岸:白,莫尔斯信号“N”闪光.—;或右岸:白,莫尔斯信号“M”闪光——;右岸:白,莫尔斯信号“D”闪光—
  沿岸标
  功能
标示沿岸航道所在的岸别,指示船舶继续沿着本岸航行;
形状
标杆上端装球形顶标一个;
左岸:顶标为白黑,标杆为白、黑相间横纹;
右岸:顶标为红,标杆为红、白相间横纹;
灯质
左岸:绿白,单闪光;
右岸:红,单闪光;
导标
功能
  由前后两座标志所构成的导线标示航道的方向,指示船舶沿该导线标示的航道航行;
形状
  前后两座标志的标杆上端各装正方形顶标一块,顶标均面向航道方向;如导线标示的航道过长以致标志不够明显时,可在标杆前加装梯形牌,梯形牌面向所标示的航道方向;
  在导线标示的航道内应使船舶白天看到前标比后标略低,夜间保持后标灯光不被前标遮蔽;前后两标的高差及间距应与导线标示的航道长度相适应,以保持导标的灵敏度;内河导标计算方法见附录E参考件;
  如设标地点坡度较陡,前后两标志高差过大时,可在两标连线之间加设一座形状相同的标志;
  按背景的明、暗确定顶标、标杆和梯形牌的颜,背景明亮处均为红黑,背景深暗处均为白;红黑梯形牌中央一道竖条为白,白梯形牌中央一道竖条为黑红;
灯质
前、后标均为白单面定光,如背景灯光复杂、用白光容易混淆时,可用红单面定光;
过渡导标
功能
  由前后两座标志组成,标示一方为导线标示的导线航道,另一方为沿岸航道或过河航道,指示沿导线标示的航道驶来的船舶在接近标志时驶入沿岸航道或过河航道或过河航道;同样也指示有沿岸航道或过河航道驶来的船舶在接近标志时驶入导线标示的航道;
形状
  前标与过河标相同;前标的一块顶标与后标的顶标组成导线,前标组成导线,前标的另一块顶标面向另一条航道方向;如导线标示的航道和长以致标志不够明显时,可以在标杆前加装梯形牌,梯形牌面向所标示的航道方向;
  前标的标杆和梯形的颜与过河标相同,面向导线标示的航道的顶标与后标顶标的颜相同,另一块顶标的颜与过河标相同;后标的颜与导标相同;
灯质
功能
  由前后鼎立的三座标志组成两条导线分别标示上下方导线的航道方向,指示沿导线标示的航道驶来的船舶在接近标志时转向另一条导线标示的航道;
形状
  三座标志中,一座为共用标与过河标相同,另两座与导标相同;工用标的两块顶标与另两座标志的顶标分别组成来年感条导线,面向上、下方导线所标志的航道方向;根据航道条件与河岸地形,共用白哦可位于另两座标的前方、后方、左侧或右侧;如导线标示的航道过长以致标志不过明显时,可以在标杆前加装梯形牌,梯形牌买内项导线所标示的航道方向;
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共用白哦的标杆和梯形牌的颜与过河标相同,顶标颜与导标相同,另两座标志的颜与导标相同;
灯质
  共用标的灯质与过渡导标的前标灯质相同,另两座标的灯质与过渡导标的后标灯质相同,但同一导线的前、后标的光须一致;特殊需要时,各标都可用定光;
侧面标
功能
  设在浅滩、礁石、沉船或其他碍航物靠近航道一侧,标示航道的侧面界限;设在水网地区优良航道来年感岸时,标示岸形、突嘴或不通航的汊港;指示船舶在航道内航行;
形状
  浮标可采用柱形、锥形、罐形、杆形或桅顶装有球形顶标的灯船;
  需要同时以标志形状特征区分左、右岸两侧时,右岸两侧时,左岸一侧浮标为锥形或加装锥形顶标,右岸一侧浮标为罐形或装罐形顶标;也可只在左岸一侧浮标加抓哏内顶标;
  固定设置在岸上或水中的侧面标可采用杆形或柱形;
  杆形灯装需要增加视距时,左岸一侧可加装锥形顶标,右岸一侧加装罐形顶标;
  左岸一侧:白黑;杆形灯桩的标杆为白、黑相间横纹;浮标加装的锥形或球形顶标为黑白;
  右岸一侧:红;杆形灯桩的标杆为红、白相间横纹;浮标加装的罐形顶标为红;
灯质
  左岸一侧:绿白,单闪光或双闪光;
  右岸一侧:红,单闪光或双闪光;
  左右通航标
功能
设在航道中个别河心碍航物或航道分汊处,标示该标两侧都是通航航
形状
  浮标可采用柱形、锥形或灯船;
  灯柱可采用柱形;
  标体每面的中线两侧分别为红和
灯质
白绿,三闪光;
示位标
功能
  设在湖泊、水库、水网地区或其他宽阔水域,标示岛屿、浅滩、礁石及通航河口等特定位置,供船舶定位或确定航向
形状
  各种形状的塔形体;
 
  可根据背景采用白、黑、红或白、黑红相同间非垂直条纹;设在通航河口处,须与“左白右红”原则一致;
灯质
  白、绿或红莫尔斯信号闪光,但不得同其他种类标志的灯质相混淆;标志通航河口的示位标优先选用:左岸白绿莫尔斯信号“H. .
            . .闪光;右岸红莫尔斯信号“H. . . .闪光;
泛滥标
功能
  设在被洪水淹没的河岸或岛屿靠近航道一侧,标示岸线或岛屿的轮廓;
形状
  标杆上端装截锥体顶标一个,也可以安装在具有浮力的底座上作为浮标设置;
  左岸:白黑;
  右岸:红;
  灯质
  左岸:绿白,定光;
  右岸:红;
  弯曲河段朝岸上一面的灯光应予遮蔽;
桥涵标
功能
    设在通航桥孔迎船一面的桥梁中央,标示船舶通航桥孔位置;
形状
  正方形标牌表示通航桥孔;
多孔通航的桥梁,正方形标牌表示大轮通航的桥孔,圆形标牌表示小轮包括非机动船、人工流放排筏通航的桥孔,大、小轮的具体划分由各地区确定;
正方形标牌为红,圆形标牌为白;
灯质
  通航桥孔或大轮通航桥孔为红单买内光;小轮包括非机动插、人工流放排筏通航桥孔为绿单面定光;
  在通航桥孔迎船一面两侧桥柱上,还可各垂直设置绿单面定光桥柱灯二至四盏按桥柱高度确定,标示桥柱位置;
5 信号标志
  为航行船舶揭示有关航道信息的标志称为信号标志,包括通行信号标、界限标、水深信号标、横流标及节制闸标等六种;
通行信号标
功能
  设在上、下行船舶相互不能同视,同向并驶或对驶有危险的狭窄、急弯航段或单孔通航的桥梁、通航建筑物及施工禁航等需通航控制的河段,利用信号控制上行或下行的船舶单向顺序通航或禁止通航;
形状
  由带横桁的标杆和信号组成,横桁与岸线垂直;悬挂于横桁一端的箭形通航信号,箭头朝下表示允许下行船通航,箭头朝上表示允许上行船通航,禁止通航信号为垂直悬挂两个锥形朝上的三角锥体;
  标杆与横桁为白、黑相间斜纹,箭头或三角锥体为红,箭杆为黑白;
灯质
  由垂直悬挂于横桁一端的红、绿光定光灯组成信号:绿在上,红灯在下,表示允许下行船通航;红灯在上、绿灯在下,表示允许上行船通航;上下两盏红灯,表示禁止船舶通航;
  对控制船舶进、出通航建筑的通行信号标,也可以在通航建筑物上下两端各设置红、绿定面光灯一组,灯光面向来船方向,红灯表示禁止船舶通航,绿灯表示允许船舶通航;白天也可用红、绿旗代替红、绿灯;
鸣笛标
功能
  设在通航控制河段或上、下行船舶不能相互通视的急转弯的上下游两端河岸上,指示船舶鸣笛;
形状
  标杆上端装圆形标牌一块,标牌面向来船方向,标牌正中写“鸣”字;
  标杆为白、黑相间斜纹,标牌为白、黑边、黑字;
灯质
  绿,快闪光;
  界限标
功能
导波检测设在通航控制河段的上、下游,标示通航控制河段的上、下界限;
设在船闸闸室有效长度的两端时,标示闸室内允许船舶安全停靠的界限;
形状
标杆上端装菱形标牌一块,标牌面向来船方向也可镶绘在船闸闸墙上;
标杆为白、黑相间斜纹,标牌为白底、黑边,中间有黑横条一道;
灯质
红,快闪光;
水深信号标
功能
设在浅滩上、下游靠近航道一侧的河岸上,揭示浅滩航道的最下水深;
形状
由带横桁的标杆和号型组成,横桁与岸线平行,号型想状与含义是:“—”代表数字“1”;“        ”代表数字“3”;“┻”代表数字“6”;
将上述号型组合悬挂在横桁的两边,从船上看,左边所挂号型表示水深的“米”数,右边所挂号型表示水深的“分米”数;
标杆与横桁为红、白相间斜纹,号型为黑白;
灯质
每盏白定光号灯代表数字“1”;
每盏红定光号灯代表数字“3”;
每盏绿定光号灯代表数字“6”;
在河面较窄的河段,也可以用水深数字牌和水深数字灯显示;
横流标
功能
  标示航道内有横流,警告船舶注意;
形状
  菱形体安装在具有浮力的底座上,也可在标杆上端安装菱形顶标设在岸上;
  左岸一侧:顶标为白黑;标杆为白、黑相间斜纹;
  右岸一侧:顶标为红,标杆为红、白相间斜纹;
灯质
  左岸一侧:绿,顿光;
  右岸一侧:红光,顿光;
节制闸标
功能
设在靠近节制闸上游或上、下游一侧的岸上,也可将灯悬挂于节制闸的上游或上、下游水面上空架空线上,标示前方是节制闸防止船舶误入发生危险;
形状
  标杆上端装圆形标牌面向上游或上、下游来船方向,标牌上绘有船形图案及禁止令标志;
  标杆为红、白相间斜纹,标牌为白底、红边、黑船形图案加红斜杠;
灯质
  并列红定光灯二盏;
6 专用标志
  为标示沿、跨航道的各种建筑物,或为标示特定水域所设置的标志,其主要功能不是为了助航的统称为专用标志包括管线标专用标等二种;
管线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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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在需要标示跨河管线即管道、电缆、电线等的两端或一端岸上或设在跨河管线的上、下游适当距离的两岸或一岸,禁止船舶在敷设水底管线的水域抛锚、拖锚航行或垂放重物,警告船舶驶至架空管线区域时应注意采取必要的措施;
形状
  两根立柱上端装等边三角形空心标牌一块,设在跨河管线两端岸上的标牌与河岸平行,设在跨河管线上、下游的标牌与河岸垂直;标示水底管道线的三角形标牌尖端朝上,标牌下部写“禁止抛锚”;标示架空管线的三角形标牌尖端朝下,标牌上部写“架空管线”;
  立柱为红、白相间斜纹,标牌为白、黑边、黑字;
灯质
搓齿机标牌的三个顶端各设置白红定光灯一盏;
专用标
功能
  标示锚地、渔场、娱乐区、游泳场、水文测量、水下钻探、疏浚作业等特定水域;或标示取水口、排水口、泵房以及其他航道界限外的水工构筑物;关联成像
形状
任选;
黄;
灯质
黄,单闪光或双闪光;
7 内河航标配布
内河航标配部类别
  内河航标配部类别应根据航道条件与运输需要,以河区为单位,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内河航标配布类别分:
穿短裤避孕  一类航标配布:配布的航标夜间全部发光;白天,船舶能从一座标志看到次一座标志;夜间,船舶从一盏标灯看到次一盏标灯;
  二类航标配布:发光航标和不发光航标反段配布;在昼夜通航的河段上配布发光航标配布相同;
  三类航标配布:航标配布的密度比较稀,不要求从一座标志看到次一座标志,对优良河段的沿岸航道可沿岸形航行不再配布沿岸标,但每一座标志所表示的功能与次一座标志的功能应互相连贯,指引船舶在白天安全航行;
  重点航行配布:只在航行困难的河段和个别地点配布航标;优良河段一般仅标示出碍航物;根据需要与条件配布发光航标或不发光航标;船舶需借助于驾驶人员的经验利用航标和其他物标航行;
内河航标配布原则
  航标配布应当根据江、河、湖泊、水库的具体航行条件,简单明了地指出安全、经济而又便于船舶航行的航道;
  配布航标应注意岸标与浮标之间的有效结合,务使每一座标志发挥最大的作用;由于岸标作用可靠,受自然界影响所导致失常的因素远较浮标少,因此应注意发挥岸标的作用;
  设置岸标时,可根据各河区具体情况规定岸标的最小安全航行距离俗称:作用距离,该值自标位处的水沫线起算;
  设置侧面浮标时,应保证在航道同一侧相邻的两座浮标或同一侧相邻的浮标与岸标规定的最小安全航行距离的相连直线内,不得有小于维护水深或揭示水深的碍航物存在;在特定条件下,也可规定某些浮标和水中灯桩的最小安全航行距离自该标标位处起算;
  侧面浮标设置地点的水深,可根据各个水位时期的不同维护水深而统一变更;在水为上升时期,侧面浮标的设置应在保证维护水深的前提下,适当将航道放宽;在水位下降时期;可逐步缩窄航道宽度,保持维护水深;
  深槽河段沿岸航道的可航范围,一般为航道标准宽度的两倍;如果沿岸航道宽度小于两倍航道标准宽度时,必须在碍航物近航道一侧设置侧面浮标,标示航道界限;在水面宽阔的流上,沿岸航道的可航范围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大不超过枯水河面平均宽度的三分之一;
  洪水期,河面增宽,水深、流速增大,因此,必须注意标示出淹没的河岸、岛屿和其他碍航物,并及时开辟经济航道;
  枯水期的航标配布应准确标示航道方向,注意标示浅滩航道的轮廓和揭示浅滩航道的最小水深;
  当水位陡涨陡落时,应及时调整标位,注意岸标不得距水沫线过远、过高或被水淹没;
  在潮汐河段,航标的配布应当保证所标示的航道在所规定的基准面下有足够水深,并注意潮流变向时浮标的回转范围;
  在湖泊、水库及其他宽阔水域,应在岛屿、浅滩、礁石、通航河口适当配布示位标,供船舶定位或确定航向;
  水网地区应着重标示河口、湖口、突出的岸嘴和弯形的岸形,并在支汊港处指示航行方向;
典型河段的航标配布方法见附录C补充件;
内河航标的编号方法见附录F参考件;
内河航标工作船艇及航道标站标示见附录D补充件;
8 附则
  在某些条件特殊的河流,过河标、沿岸标的标身可以根据当地条件采取特定的形式,但其顶标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河区作出统一的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2:40: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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