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5-1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规定

大唐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生产人员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发电企业内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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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规定,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第五条 发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发电企业的主
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发电企业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核算单位,全资、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折叠篮各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七条 集团公司系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企业按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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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
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当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智能飞行器技术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一)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二)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测金属丝的电阻率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十七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十八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应由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各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报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事项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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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名词解释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
、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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