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

mvr蒸发浓缩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6.11.23
油底壳垫【字 号】粤安监〔2016〕167号
【施行日期】2016.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金属弹片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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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23日以粤安监〔2016〕167号发布自2016年12月2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金属粉尘爆炸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的金属粉尘防爆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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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所称金属粉尘,是指可燃性金属粉尘。本规定所称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是指在铝、镁等金属及其合金制品进行磨削、打磨、抛光及抛丸喷砂生产作业中产生可燃性金属粉尘的企业。本规定所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助燃气体和点燃源的场所。
  第三条 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是本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负责。存在粉尘危害的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要求,加强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情况;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加强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存在金属粉尘爆炸危险的金属制品机械加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 存在金属粉尘爆炸危险的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应当有专人负责金属粉尘防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建立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一)粉尘防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施设备保障制度;
  (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当包括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金属制品机械加工工艺、加工设备及除尘系统存在点火源和火花的危险辩识及对策措施、安全操作要领、岗位安全检查要点、严禁事项、应急处置措施等;
  (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四)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金属制品加工设备及除尘系统的每班清扫清理制度,其中除尘系统的清理应有专门的安全操作规程;
  (六)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金属制品加工设备、除尘系统运行及检维修管理制度;
  (七)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应当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粉尘岗位作业人员、检维修人员及应急救援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粉尘爆炸基本知识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粉尘防爆相关法规、标准;
  (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隐患排查及安全检查要点;
  (五)金属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溶洞处理  第八条 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危险辨识,评估粉尘爆炸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消除、控制粉尘爆炸风险的措施。
  第九条 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金属粉尘防爆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车间厂房结构、防火安全距离、安全出口、加工设备、除尘系统安全运行、积尘清理情况等。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每天应当有专人对加工设备、除尘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安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如实记录在案,并形成闭环管理。
  第十条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生产作业的人员应当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禁止穿戴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设施检修作业应当制定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当对检修作业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事故风险进行分析,提出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措施,并经
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批。检修时应当停止相关生产设备和除尘系统的运行,电气开关应当挂停电检修牌以防误操作,并清洁被检修设备表面及周围场地所有沉积粉尘。
  涉金属粉尘设备、管道和除尘器需动火检修时,其内部、外部表面及周围场地需彻底清扫干净,预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同时设有专人监护。检修完毕后,在保证作业点最高温度恢复到常温后才允许重新开始生产。
  第十二条 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足够适宜的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金属制品机械加工收集及堆放的铝、镁等与氧气、助燃物混合发生剧烈燃烧的金属粉尘发生自燃和燃烧时,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采用D类或冷金属灭火器材、或专用的覆盖剂进行灭火。
  第十三条 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发生火灾或粉尘爆炸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企业负责人或相应负责人应当按照本企业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撤离疏散全部作业人员至安全场所,并组织救援和报告消防部门。
 
第三章 金属粉尘防爆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 存在金属粉尘爆炸危险的厂房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标准规定,应当与居民区、学校、医院及员工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厂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存在金属粉尘爆炸危险的区域不得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第十五条 存在金属粉尘爆炸危险的厂房应当优先选用单层厂房,单层厂房的屋顶应当采用轻型结构;当采用多层建筑时,多层建筑应当采用框架结构。金属制品加工与其他生产工序共用一个厂房的,金属制品加工区域应在厂房内靠外墙设置,并与其它区域用实体墙隔离。
  第十六条 存在金属粉尘爆炸危险的厂房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规定,在其外墙上设置泄压设施,泄压(口)的朝向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第十七条 存在金属粉尘爆炸危险的厂房应当设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其安全出口的门应当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侧开启。
  第十八条 存在金属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的建筑结构、机械设备设施、电气设备等的结构表面应当便于清扫。生产作业产生放散金属粉尘的房间,室内应当维持负压。
  第十九条 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应当优先采用湿法机械加工、湿式除尘工艺,并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加工工艺和设备。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有爆炸危险的金属粉尘的,应当按照《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定,采取通风除尘、防火防爆措施。
  第二十条 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要积极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和工艺设备更新,不得采用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推动“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
  第二十一条 金属制品湿法磨削、打磨、抛光工艺,应当连续供水,并设置供水水量、水压监测报警装置,定期清理过滤池(槽)、沉淀池(槽)中的金属泥浆。铝镁等遇湿自燃的金属采用湿法加工的,其循环水的水箱(槽、池)、过滤池(槽)、沉淀池(槽)等应当通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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