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室设计细则

配电室设计细则(试行)
关于印发《居民住宅区入楼配电室设计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供电局、各区县供电分公司:
培养基灭菌方法为满足大型居民住宅区,单体建筑较大的住宅楼公用配电室的设计要求,依据《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原则》及《住宅小区配电室入楼设计技术原则(试行)》的要求,结合北京地区的具体情况,编制了《居民住宅区配电室入楼设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现予颁布,望有关单位在新建居民住宅区公用配电室的设计、审图、验收时遵照执行,各远郊区、县分公司参照执行。
为保证《细则(试行)》实用有效,在文稿形成后,曾多次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并在公司内组织了运行、设计单位和职能部门的讨论会,但仍可能有不完善之处,望及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反馈业扩管理处。
附件:《居民住宅区配点室入楼设计实施细则(试行)》 00三年四月十六日
居民住宅区入楼配电室设计细则(试行)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原则》及供计[2001]121号《住宅小区配电室入楼设计技术原则(试行)》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建筑特点和供电设施的要求,特制定《居民住宅区入楼配电室设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居民住宅区新建的或改造的入楼配电室设计。
1.3 本细则所指配电室与其所在的建筑同时建设。配电室一般应考虑建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配电室可与汽车库等同层建设。 1.4 考虑到电力设备的噪声等影响,配电室的上方不应是居民住宅,有条件时应适当远离居民住宅。
1.5 配电室设计除须满足本细则规定外,亦应满足国家各供电设计规范的要求。
1.6 本细则按单体建筑3张力控制万平方米住宅楼设计举例,实际工程中,可参照“举例”调整设计。
2 建设规模
2.1 单体建筑约3万平方米的住宅楼,配电室可按如下配置:装设两台变压器(注1),变
压器可考虑通用外壳;高压环网柜2进线、2馈线、2变压器,高压不联络;低压为单母线分段,每段母线出线3-4回路,每回路电缆截面为240平方毫米,预留适当的公用设施出线及备用出线开关,配电室低压出线按不超过8回路设计。   
2.2 低压
2.2.1 配电室380伏系统接线图,见附图1
2.2.2 配电室低压设备布置101107为进线柜,104为母联柜,103105为电容器补偿装置,102106为馈线柜,每面馈线柜配置4回路出线,馈线柜为双面(柜前、柜后)操作。低压开关柜排列布置图,见图1
2.2.3 低压柜布置长度为5.6米,低压柜深度为0.8米,柜体高度为2.2米。
2.2.4 对应上述条件,低压开关柜基础埋件图及安装图,见图2多向指示牌。低压柜基础槽钢下面土建开孔尺寸为,600毫米宽X 5400毫米长。
2.2.5 低压柜下面的夹层顶板内相应位置,应预埋安装电缆支架的预埋铁。
    低压柜前操作通道不应小于1.5米,低压柜后通道不应小于1.3米。低压柜双(对)面排列时,操作走廊距离不小于2.0米。柜前、柜后通道可与配电室其他通道合用。 2.2.7 电容器分室安装时电容器柜宽度为1.0米至1.2米,柜后与墙距离不得小于0.8米(电容器柜为双开门时)。
2.2.8 考虑到设备维修、维护的方便,配电室低压设备不考虑靠墙安装方式。2.3.1 配电室高压系统短路容量为20千安,10千伏系统接线图,见附图2
2.3.2 配电室高压设备采用SF6气体绝缘小型环网柜,平面布置按6-8面柜考虑,1#8#为进线柜,2#7#为变压器出线柜,3#4#5#6#柜为馈线柜。
2.3.3 高压柜布置长度为4米,高压柜深度为0.64米,柜体高度不超过1.8米。高压开关柜排列布置,见图3。对应上述高压设备的基础埋件及安装图,见图4
2.3.4 基础尺寸610毫米宽X 4000毫米长。高压柜基础槽钢下面土建开孔尺寸410毫米X 3800毫米。
2.3.5 高压柜前操作通道不应小于1.8米,高压柜后不设通道,但考虑各型号设备的安装,
柜后距离不应小于0.5米,高压柜前通道可与配电室其他通道合用。    2.4 变压器
2.4.1 配电室变压器为低噪声干式变压器,变压器设置可拆卸的外壳,变压器外壳的尺寸为1350毫米宽X 1900毫米长。
2.4.2 变压器(带外壳)与低压柜侧面距离为0.8米,与墙净距离为0.6米,开门方向的通道距离要适当增大。
    变压器基础槽钢下面,高压电缆孔为200X 200毫米;变压器零线孔,面对变压器在基础钢槽右侧200毫米处开孔(正对变压器零线端子)。变压器平面布置及基础示意图,见图5
2.5 综合上述条件配电室高压、低压、变压器可同室布置。
2.6 设备基础槽钢型号
2.6.1 高压柜基础槽钢为[8;低压柜基础槽钢为[8;变压器基础槽钢为[10
2.6.2 预埋槽钢的50%在地面下,50%在地面上。槽钢允许偏差:①全长垂直误差≤5毫米,
②全长水平误差≤5毫米。
3 配电室位置
3.1 考虑到电缆进出线的方便及通风采光等问题,配电室应设于建筑物靠外墙侧,配电室不得位于卫生间、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的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3.2 电缆夹层底版不应低于同层建筑的底版,以避免形成积水区域。
3.3 配电室上层建筑的地面须做防水处理。
3.4 配电室不得单独建于地下(注2   
4 运输通道
4.1 配电室位于地下一层时,可以利用地下公用通道作为设备运输通道(如地下车库的通道),但必须综合考虑设备的重量和体积。
4.2 运输通道经过地下车库内时,通道净高不小于2.5米,宽度不小于2米(运输空间内不应有设备管道及消防喷头等)。
4.3 配电室室内、外坡度须小于cz287912度。
4.4 设备运输一般不采用吊装口方式,如必须采用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4.4.1 在设置设备吊装口时,应综合考虑设备的垂直与水平运输,且吊装口须与配电室贴邻,吊装口地面上建筑与配电室统一管理,吊装口不得封堵。
4.4.2 吊装口尺寸不小于1.8X 2.5米。
4.4.3 吊装口上方安装吊装用(吊勾)钢梁,并可满足5吨荷载。
4.4.4 (吊勾)钢梁与吊装口高度应满足设备吊装要求。
4.4.5 吊装口如在室外地面上,应高出地面0.5米或做防雨小屋。
4.4.6 吊装口深度超过7米时,吊装口应加大,增加爬梯,便于人员上下。
5 建筑要求
5.1 依据上述供电设备的基本要求,综合考虑配电室的面积,配电室净高不宜小于3.5米,
梁下高度不得小于3米。
5.2 配电室须设置电缆夹层,夹层层高不得小于2.1米。各设备间留有进入夹层的人孔,人孔靠墙设置,开孔尺寸为0.8X0.8米,在夹层顶板上面0.3米处分别加两步爬梯。
5.3 配电室需要设置2个独立的向外开启的门,运输设备的大门尺寸为通扇门,通扇门宽1.8米,高2.4米。通扇门内加上、下明门闩,门外侧加横向明门闩。大门内侧设置防止小动物进入配电室的活动挡板。门外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米。运输门示意图,见图6
5.4 设备间大门开启方向为:高压间开向低压间,同为高压间时,开向距室外较近的高压间。
5.5 配电室所在的放火分区须有人行通道通向地面。
5.6 地下建筑内有上、下水管道的,配电室应设卫生间,但不得单独采用提升泵方式排污。
5.7 地下建筑没有上、下水管,但配电室附近有公用卫生间,配电室内可不设卫生间。
5.8 配电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6.1 配电室宜考虑有局部自然采光。
6.2 配电室须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须维持10.5)小时事故方式下的运行。应急照明设备的开启采用手动控制方式。
6.3 高、低压柜前照明灯与柜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0.5米。
6.4 在变压器、高、低压柜及母线桥上方不应布置灯具。
6.5 吊灯灯具不应采用吊链和软线安装。
6.6 电缆夹层照明由220/36伏安全变压器供电(安全变压器不得安装在夹层内)。
6.7 照明箱不向配电室以外的负荷供电。
6.8 照明箱电源由本站低压母联柜供电。
6.9 设备间每面墙安装至少2个电源插座。
7.1 配电室须有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可靠的化学灭火设备。
7.2 配电室应考虑自然通风,在通风不良或事故情况下,需要设置强制通风。  7.3 配电室内发热量按15千瓦考虑(每台变压器为7.5千瓦),进风按30℃,出风口按40℃计算通风量。
7.4 高压为六氟化硫开关时,室内及电缆夹层内应分别设置进、出风口。
7.5 配电室消防系统应与建筑物同时设计。
8.1 利用建筑物综合地线网时,接地网接地电阻须小于0.5Ω,建筑物亦应做总等电位联接。
8.2 地线网室内环网敷设位置,为夹层内距顶板300毫米处,地线网的引出线不允许从夹层内地板引出。rc延时电路
8.3 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线的截面须满足《干式变压器安装》(编号:99D268)标准要求。   
9 电气设备荷载
9.1 单台变压器4500公斤;SF6气体绝缘环网柜每面200公斤;低压开关柜每面600公斤。 10 电缆进出线
10.1 10千伏电源进线进入建筑物的位置应在室外地平下11.5米的高度,建筑预留的进线管为Ф150毫米或Ф200的保护管。预留6-8根,同时预留Ф50毫米的钢管1-2根(自动化专用)。
氧化锡
10.2 进线电缆竖井须在建筑物内,进入配电室的夹层,竖井内须满足电缆1.2米的弯曲半径的要求。设计时须综合考虑电力电缆的垂直敷设,进线电缆竖井须为电力专用竖井。
10.3 进线电缆竖井做法示意,见图7
11 自动化
11.1 配电室按智能化终端建设(注3)。 12 低压电缆敷设
12.1 在建筑物内的低压电缆敷设不宜采用桥架敷设,推荐采用地槽敷设方式(注4)。地
槽敷设方式示意图,见图8
12.2 地槽盖板采用花纹钢板,花纹钢板的宽度根据电缆条数而定,长度均为600毫米。 12.3 槽钢的固定方式:①膨胀螺栓间隔1米,与槽钢可靠焊接。②建筑地板做预埋铁,与槽钢可靠焊接。
12.4 圆钢(Ф10)与槽钢可靠焊接。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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