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2016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 2 -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 - 2 -第三章交易商 ............................................................................................................................. - 4 -第四章交易 ................................................................................................................................. - 6 -第五章自主配货 ......................................................................................................................... - 8 -第六章交收仓库及交收 ............................................................................................................. - 9 -第七章加工配送 ....................................................................................................................... - 11 -第八章结算 ............................................................................................................................... - 11 -第九章风险控制 ....................................................................................................................... - 14 -第十章信息发布和管理 ........................................................................................................... - 16 -第十一章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 ............................................................................................... - 17 -第十二章附则 ........................................................................................................................... - 18 -
附件一: (19)
附件二: (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依托中国不锈钢交易网( )和不锈钢、有金属现货市场,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商务技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组织交易商进行不锈钢、电解镍等大宗商品的交易,并提供物流、仓储、加工、信息等相关服务;交易中心是经国家工信部认定的两化深度融合示范项目,江苏省发改委认定的高科技电子商务项目和无锡市电子商务示范项目。
第二条交易中心的运营立足现货、服务现货,其交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的,致力于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行业信用度,巩固不锈钢和有金属产业链。
第三条为规范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以及《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四条交易中心接受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交收、仓储、加工配送活动。本规则是交易中心、全体交易商、结算银行和指定交收仓库必须遵守的公约。交易中心按照本规则组织交易、交收等活动,保障各电子交易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六条“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按交易中心相关规则,自主下达交易指令,达成电子交易合同(即签订现货购销合同),通过配货、实物交收,进行商品贸易的行为。
第七条“交易席位”是指交易商查看交易信息、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电子交易通道。
第八条“交易模式”是指经交易中心认定,交易商进行电子交易合同订立、转让、解除、履行以及商品交收的方式。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需求适时推出新的交易模式或对模式进行调整。
第九条“配货”是指在交易中心规定的商品范围内,交易商通过配货系统自由铺货、自主交货、自由选货、随时提货的自助货物交收模式。交易商配货成功后,即签订不可撤销、不可变更、不可转让的商品交收合同,买卖双方按照合同条款付款、交货。
第十条“交易品种”是指经交易中心认定,由江苏省金融办批准的,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和公布,用于交易、交收的标的物。
第十一条“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文书。主要条款有:交易双方名称、标的、数量、质量、规格、生产厂家、包装、检验标准、价款、结算方式、交收时间、履行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是否可转让等。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交收等是指符合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标的物的交易、交收等。
第十二条“仓单”是指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交易商用于交易或交收的商品权益的凭证。交易商将货物存入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后取得其开具的《存货凭证》,经交易中心注册登记为仓单后可用于交易和交收。
第十三条“保证金”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按交易中心规定的额度和进度向交易中心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其交易履约的保证。在保证履约、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商的交易性质、担保、信用等情况,设定或者调整交易商的保证金标准和形式。
橙子剥皮机
第十四条“订货”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与交易对方签订买卖标的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行为;“订货”分为“买入订货”和“卖出订货”。“订货”也被称为“开仓”,“订仓”,“订立”。
第十五条“转让”是指交易商将已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转让给其他交易商,并取得“转让盈亏”的交易行为。“转让”也被称为“平仓”。“转让盈亏”也被称为“平仓盈亏”、“转让收入”。水力分级机
第十六条“手续费”是交易商在交易交收过程中产生的,由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成交的数量或者成交的金额收取的费用。进行订货、转让的收取交易手续费,进行实物交收的收取交收手续费。
第十七条“选货费”是交易商在配货系统中挑选特定货物产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交收”是指根据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交易商品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过程。
按摩毯第十九条“配货单”:买卖双方交易商签订的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货物匹配确认单。
第二十条“交收日”是指在电子交易合同公告中规定的,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的申请为交易商开始办理交收的最后日期,买卖交易商均须在此前做好交收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某电子交易合同可以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二十二条“盈亏计算价”是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账面价差、持仓盈亏、交收盈亏、交收货款和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基准价格。
第二十三条“涨跌基准价”是交易中心用以计算某个电子交易合同当日报价的涨跌比例或者涨跌量的基准价。
带外衰减
第二十四条“涨跌停板”是交易中心每个合约当日价格的最大波动幅度,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涨停板,价格下跌的下限称为跌停板,超过该范围的报价即无效。每个合约的涨跌幅在合同中公布。
第二十五条“交收价”为交易商参与交易、完成订货后,办理交收时买卖商品的开票基准价,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交收价是电子交易合同最后2个交易日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如果这两天均没有成交,则取最近一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作为交收价。
第二十六条“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用于存放交易商款项并协助交易中心对该款项进行结算、划拨的银行。结算银行作为第三方,对交易商的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交收仓库”是指经交易中心指定的,负责对交易商品进行验核、保管,并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物流单位;是根据交易需要,由交易商申请并经交易中心核准、委托,为交易商办理交易中心交易商品交收的仓储单位。
交收仓库与交易商之间签订仓储保管合同,负责对交易商存放的商品进行保管,对商品外在状态进行检验,按交易中心要求开具《存货凭证》;交易中心与交收仓库签订合作协议,交收仓库应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
为提高交货效率,交易商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增加“配货仓库”,用于特定需求的交收。
第二十八条“质检机构”是指经交易中心核准、认定,依法具有商品检验资质的,按照规定的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对交易中心交易、交收的商品进行检验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的机构。
第三章交易商
第二十九条交易商是由其自愿申请并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后,取得交易商资格,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从事电子交易及相关业务的参与者。
第三十条交易商的权利:
(一)参与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
(二)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有关设施,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结算、交收、仓储和信息等服务;
(三)参加交易中心举办的业务培训;
(四)对交易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五)交易中心规定可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一条交易商的义务:
(一)遵守本规则及交易中心其它业务规则、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配合交易中心的工作;
(二)认可交易中心的交易模式和此交易模式形成的交易结果,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充分了解参与交易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承担相关责任;
threadx系统(三)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妥善保管其席位代码、交易账号、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对因其交易账号、交易商资格的使用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五)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六)严格履行合同,并对其在交易中心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以及交易、交收行为承担风险责任;
(七)主动了解交易中心发布的业务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并遵照执行;
(八)爱护交易中心设施,维护交易中心声誉;
(九)按交易中心规定的标准配备有关软硬件及网络设施;
(十)交易中心规定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二条交易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于该事件发生之后立即书面通知交易中心:
电热丝打火机(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二)企业名称和营业场所发生变更;
(三)联系地址及发生变更;
(四)经营范围及其它事项发生变更;
(五)授权委托人及相关信息发生变更;
(六)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七)交易中心规定应报告的其它事项。
交易商因未及时将上述信息向交易中心报告而造成交易中心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由此造成自身损失的,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申请交易中心交易商资格须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一)《交易商入市协议》及有关资料;
(二)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三十四条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后,与交易中心签订《交易商入市协议》,取得交易商资格和相应席位,并获得交易员账号、初始密码;交易商取得初始密码后应及时修改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交易商可根据需要向交易中心申请注销交易商资格,申请时交易商应未持有任何电子交易
合同且该席位下账户资金余额为零。注销申请经交易中心批准后方可生效,交易商申请未经交易中心批准时,交易商仍应对其名下的所有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注销交易商资格后,仍须对其使用交易商资格期间的行为和延续后果承担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0:51: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4/10496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交易   交易商   交收   电子   商品   进行   相关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