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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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安息香乙醚∙【公布日期】2016.12.21
【字 号】京交文〔2016〕216号
【施行日期】2016.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sis压片
正文
 
关于印发《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交文〔2016〕2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6年12月21日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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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机械臂  第三条 本市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个性化出行服务。
  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巡游车,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网约车的管理和统筹工作。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运输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网约车行业发展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运输局所属的城六区管理处以及各郊区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交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交通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工商、国税、地税、质监、通信、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和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委员会应当根据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综合考虑本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空气质量状况、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开展出租汽车总量规模评估,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出具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车辆许可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线下能力;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公安、税务、质监、通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等级保护要求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和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投诉处理及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工作人员;(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
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纳豆菌种
  (一)本市户籍;
  (二)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五)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六)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七)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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