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杭运政罚〔2021〕17310)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杭运政罚〔2021〕17310)带风扇的安全帽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互联网 
【发文案号】细胞培养工作站杭运政罚〔2021〕17310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33875734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1.10.18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光学检测技术【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自动化物流线【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杭州市 
半球型摄像机【处罚对象】楼德杭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24:02 
容器景何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14日9时33分,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杭州市约租车监管平台发现浙A7VF68不合规,并处于载客营运状态。获知信息后,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4日10时,在滨江区江淑路736号进行了检查,发现驾驶员楼德杭驾驶浙A7VF68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搭载乘客从萧山区丰瑞北苑至滨江区纳爱斯集团,司机端显示车费17.7元。楼德杭现场无法出示浙A7VF68小型轿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执法人员系统查询,浙A7VF68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2021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楼德杭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杭州市约租车监管平台数据、现场照片、现场笔录、电子数据(滴滴平台注册接单信息)、楼德杭身份证影印件、行驶证影印件、从业资格证影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警告,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楼德杭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
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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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3:21: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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