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林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陈林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互联网 
【发文案号】皖马交罚〔2022〕1000011号 
【处罚日期】2022.01.13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旱獭油
【处罚机关】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伸缩杆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马鞍山市 
【处罚对象】塑料围嘴陈林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00:36 
皖马交罚〔2022〕1000011号
陈林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01月12日上午10时28分左右,马鞍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的执法人员夏鹏(34050243)、陈圣荣(34050129)在安徽工业大学东校区北门附近进行路面检 查,发现陈林驾驶皖E16CA8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滴滴软件平台接单,从安徽工业大学东校区北门接 客3人送往马鞍山东站。经现场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陈林现场无法提供车辆营运证及其他有效 证明。该违法行为有壹份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勘验笔录、壹张 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壹张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柒张滴滴平台订单、壹张现场 照片等证实。
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 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 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 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决定给予壹万元整、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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