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上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上海机场控制区的安全管理,维护民用航空秩序,确保航空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上海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一)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人员、车辆进入受到限制的区域;
(二)控制区通行证,是指人员、车辆进出机场控制区的有效凭证;
(三)候机隔离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候机楼内划定的供已经过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活动的区域,包括登机通道、摆渡车;
(四)国际联检区,是指海关、边检、出入境检验检疫联合检查的区域,包括国际出发联检厅、国际到达联检厅和旅客交运行李提取厅;
(五)国内抵离区,是指国内出发旅客安检待检厅和国内到达旅客交运行李提取厅;
(六)航空器活动区,是指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客(货)机坪;
(七)行李分检装卸区,是指对出港和进港行李进行分拣的场地;
(八)控制对象,是指违法犯罪、有违法犯罪嫌疑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公安机关处理或被通行证申办单位处分、辞退、开除的人员;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取消办证资格或通行证记分至二十分的人员。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浦东和虹桥机场(以下简称两场)控制区活动的人员和车辆。
第四条  (管理职能)
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是上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的主管单位,分局空防处是通行证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通行证的管理工作。
两场的安检护卫等控制区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在各自机场负责通行证的查验工作。
民航某一单位单独使用、管理的控制区域,可由该单位向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分局委托该单位保卫部门制发和管理仅限于在该区域使用的通行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放。
 
第二章  控制区的划分和通行证的种类
第五条  (控制区的划分)
根据安全保卫的需要机场控制区划分为:
(一)国际候机隔离区;
(二)国内候机隔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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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联检区;
(四)国内抵离区;
(五)航空器活动区;
(六)航空器客舱;
(七)航空器货舱;
(八)货运区;
(九)航空器维修区;
(十)行李分检装卸区。
第六条  (通行证种类)
通行证分为人员证和车辆证2类。根据其使用性质和期限分为:
(一)人员长期通行证(2年内有效);
(二)车辆长期通行证(2年内有效);
(三)人员短期通行证〔1天至2个月内有效,1年内有效(HID卡制作)〕;
(四)车辆短期通行证(1天至20天内有效);
(五)人员临时通行证(1次有效);
(六)特种证件(应急救援证、门禁专用证等)。
 
第三章  通行证的发放范围
第七条  (发放范围)
通行证的发放范围:
(一)人员、车辆长期通行证
长期在机场控制区内从事民航生产运输、勤务保障等日常工作和担负安全保卫、口岸查验的人员和车辆;
(二)人员、车辆短期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
短期或临时进入机场控制区进行生产运输、勤务保障、安全保卫、口岸查验、施工维修等工作的人员和车辆;
(三)特种证件
因应急救援等其它工作需要进入控制区和中心现场的人员或车辆。
第八条  (对申办单位的限定和要求)
申请办理通行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办单位),仅限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通行证发放范围内的人员和车辆所属单位。通行证申办必须以单位名义进行,不得以本单位的名义为非本单位人员、车辆申办通行证。
与民航生产保障单位签订建设、委托经营或租赁等合同的单位申办通行证,由民航生产保
障单位负责申办。
申办单位应指定通行证管理专职或兼职联络员,及时有效完成各项证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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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通行证的申请与办理
第九条  (提交的材料)
办理人员长期通行证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办单位的申请报告;
气模(二)申办人员汇总表;
(三)《上海机场控制区人员长期通行证申请表》或《上海机场控制区人员长期通行证变更表》;
(四)申办人员背景调查材料影印件;
(五)申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影印件。
办理车辆长期通行证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办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申办车辆汇总表;
(三)《上海机场控制区生产保障车辆申请表》;
(四)申办车辆行驶证影印件;
(五)具有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资格有效证件的影印件;
(六)《航空器活动区安全用车承诺书》。
办理人员短期通行证应提交的资料:
加雷沙星(一)《人员短期(临时)通行证专用介绍信》;
(二)申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及2吋护照照片;
(三)申办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申办通行证的,应提交申办人员所在单位介绍信原件或影印件;
(四)申办人背景调查材料影印件。
办理人员临时通行证应提交的资料:
(一)《人员短期(临时)通行证专用介绍信》;
(二)申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办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申办通行证的,应提交申办人员所在单位介绍信原件或影印件。
办理车辆短期通行证应提交的资料:
(一)《车辆短期通行证专用介绍信》;
(二)申办车辆的行驶证影印件;
(三)具有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资格有效证件的影印件;
(四)《航空器活动区安全用车(短期)承诺书》。
第十条  (提交材料填写要求)
申办单位的申请报告、申办人员(车辆)汇总表必须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提交的影印件必须清晰、完整,并由申办单位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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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通行证申请表、变更表以及通行证专用介绍信前,必须认真阅读填表须知,严格按要求如实填写完整,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申办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办人员短期通行证,无背景调查资料的,必须填写具有资质的全程陪同人员姓名及其长期通行证序号。
申办人员临时通行证,必须填写具有资质的全程陪同人员姓名及其长期通行证序号。
申办车辆短期通行证,驾驶员无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资质的,必须填写具有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资质的引领人员姓名及其通行证序号。
第十一条  (通行证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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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空防处负责通行证申请的受理、审核和通行证的制发。特种证件的申办按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
分局空防处负责对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提交材料也可通过网络传递,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分局空防处负责通行证的审核,分局负责审批。
分局空防处根据分局审批意见负责通行证的制作和发放。
第十二条  (不予办理和变更)
人员通行证:
(一)未向分局提供人员信息资料或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报的;
(二)无背景调查资料或背景调查不符合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
(三)离开原单位,通行证未注销的;
(四)被列入“控制对象”,不适宜在控制区工作的;
(五)申请办理、变更的通行区域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
(六)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七)其它不符合规定的。
车辆通行证:
(一)未向分局提供车辆信息资料或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报的;
(二)无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资格有效证件的;
(三)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四)申请变更,原证未及时交还的;
(五)申请办理、变更的车辆通行证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
(六)无《航空器活动区安全用车承诺书》的;
(七)其它不符合规定的。
 
第五章  通行证的管理
第十三条  (申办单位的职责)
申办单位应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成立通行证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职能部门管理,指定专人为证件联络员;
(二)组织空防安全教育与培训,严格遵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三)制定通行证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报送分局备案;
(四)对申办人员和车辆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五)负责对申办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建立申办人员背景调查资料档案,发生变动应及时调整;
(六)收集本单位“控制对象”信息,及时报送分局备案;
(七)建立申办人员和车辆的管理台帐;
(八)申办通行证提交资料必须详实;
(九)提供人员和车辆信息资料,信息变更情况及时报送分局;
(十)持证人员的岗位或部门发生变动后应及时办理变更;
(十一)持证车辆的单位和用途发生变动后应及时办理变更;
(十二)携带工具物品进入控制区,应登记保管、防止遗失。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02: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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