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10.27
【字 号】建质安[2004]1219号
【施行日期】2004.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发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建质安[2004]1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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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施工企业: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市建委制定了《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工商注册地在天津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的规定,向市建委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从2005年5月1日起,凡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建筑施工活动。刹车锅
  二、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天津市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二楼安全监督窗口(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开业后,将转到其所在的第84号窗口)。天津市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地址:天津市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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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复康路23号增1号。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中环线顺驰立交桥东侧。
  三、许可证核发工作自11月1日开始。其中,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施工企业申报时间为11月1日至10月20日;二级资质施工企业申报时间为11月20日至12月30日;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申请时间为2005年1月4日至2月20日;劳务企业和在上述三个时间段未及时申报的企业申报时间为2005年2月20日至3月30日。请各单位按照本企业三类人员考试时间在上述时间安排集中申请。
  四、各申请单位应按照《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的要求,将申请资料按A4纸大小统一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证的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可在天津市建筑业协会统一购买。天津市建筑业协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沙市道46号2门4楼。
  五、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将对建设单位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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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凡工商注册地在天津市且不属于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市建委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市建委。
燃煤助燃剂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制度、施工现场消防责任制度、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及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机械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分包及供应单位管理制度,完善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二)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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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度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计划及结算清单。用于安全教育培训费用,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防护用品费用,安全设备、仪器等日常维修费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等费用情况(不包括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所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不得低于年产值的1%。
  2、工程项目部对于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应全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设备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承包性质、规模、专业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工程系列的中级以上职称;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配备1至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总承包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配置具有电气、机械、土建专业工程师。其中特级、一、二级施工总承包类应配备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工程项目部设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应有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有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应有1名具有工程系列的中级以上职称安全管理人员。体建筑、特殊工程,应当设安全监督组,相应增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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