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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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
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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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2015〕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级有关专业厅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建筑业企业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省建筑业管理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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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鼠标笔
2015年8月7日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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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所申请的
手动胶资质。2.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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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4)其中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审查。3.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3)施工劳务资质;(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三)许可程序与期限1.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3.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许可程序,并向社会公布。4.负责许可的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通过其门户网站公示企业基本情况、人员情况及代表工程业绩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5.申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上述涉及公路、水利、信息产业、电力等资质核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核,相关专业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返回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6.企业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按《规定》应当在本省申请资质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其资质申请按上述程序办理。7.在本省行政区域的军队所属企业,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四)资质审查1.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做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5:36: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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