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 2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 求, 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 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三级。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满分 1000分 , 考评分数 900分以上的为一级, 700分至 899分为二级, 达到必备标准的为三级。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企业的考评, 各省级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 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线跨省航 运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级、 三级企业的考评。 以上 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第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应坚持客观、 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本
办法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 生产达标标准》组织实施。
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附加考评。
第六条 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告通过考评和被撤消证书
的企业。
第二章 考评机构和考评员
第七条 主管机关可指定考评机构对交通运输企业进行 考评。
第八条 考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通运输系统内正式批准注册的事业单位或社团 组织;人工挖孔桩机械
(二具备固定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设备;
(三具有适应考评需要的考评员及管理人员;
(四建立了必要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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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考评机构按照主管机关为其确定的权限开展工 作,并建立企业考评档案。
第十条 考评员应具有交通运输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 3年以上工作经历, 并经培训、 考试合格后才可从事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负责考评员管理工作。考评机构应建 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并按年度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三章 考评发证
第十二条 申请考评的企业应向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考 评机构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 考评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查验等 方法进行,人员询问、现场查验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主机漏洞扫描第一节 初次考评和发证
第十四条 申请初次考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 并独立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 的实体;
(二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并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已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运行了 3个月以上;胸章制作
(四已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了自评。
第十五条 初次考评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简介;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
(四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达标标准自评情况及说明。
第十六条 考评机构收到初次考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 应 判断:
(一企业是否属于本机构考评范围;
(二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企业应补充、 修改或重新提交申 请.
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 考评机构应指派考评组 按照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 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进行考评。
企业应向考评组提供充分满足考评需要的文件材料和事 实证据。
第十八条 通过考评组的考评并经主管机关审定同意发 证的, 主管机关应向该企业签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企
业应按考评组提出的意见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 未通过考评组的考评或经主管机关审定不同 意发证的, 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可在 6个月后重新申请初次 考评.
第二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 3年.
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相关机构签发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体系认证合格证书, 并且申请前一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事故或两 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 经主管机关审定后可直接签发安全生 产达标三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 新组建企业应于正式运营 3个月后申请初次 考评。
第二节 换证考评和发证
第二十二条 换证考评申请应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 标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至少 3个月提出.
第二十三条 换证考评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简介;
(三自上次发证以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总体情况报告;
(四企业对上次考评中考评组提出意见的改进情况报 告。
第二十四条 换证考评的内容、 范围和方法适用于初次考 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通过考评组的考评并经主管机关审定同意
换证的, 主管机关应向企业重新签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证书。企业应按考评组提出的意见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未通过考评组的考评或经主管机关审定不同意换证的, 企 业可在 6个月后再次申请换证考评。
第二十六条 换证考评和发证应在现有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二十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丢失的, 可以 向原考评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企业名称、 地址等变更的, 可向原发证机构提供有关证据 并申请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作相应的名称、 地址变 更.
企业可申请高一级别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 考评的内 容、范围和方法适用于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附加考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主管机关应要求考评发 证机构对持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实施附加 考评:
(一企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二企业连续发生事故;
万向车(三 企业被举报并经核实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问题;
(四 企业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九条 持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 发生 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 三级企业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及以上事故的, 评定 为不达标;
(二二级企业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降为三级;
一年内发生一次特别重大事故或二次重大事故的, 评定为不达 标; (三)一级企业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降为二级; 一年内发生一次特别重大事故或二次重大事故的,降为三级; 一年内发生二次特别重大事故或三次重大事故的, 评定为不达 标. 上述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 493 号令)确定。 第三十条 附加考评由主管机关决定, 考评的范围应覆盖 引发考评的原因。 如考评中发现有严重问题, 可扩大考评范围, 直至实施全面考评。 第三十一条 通过考评组的附加考评并经主管机关审定 同意附加考评结论的, 维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有 效性,企业应按考评组提出的意见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未通过考评组的考评或经主管机关审定认为其安全生产 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 主管机关应撤消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达标证书,企业可在 6 个月后申请初次考评。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对企业所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 不解除企业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法规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考评过程中,企业应当: (一) 向考评员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 以确保考评员充分 有效地实施考评; (二)根据考评员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三)与考评员合作,以便保证考评工作顺利完成. 第三十四条 主管机关、 考评机构和考评员应当严格按照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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