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操作指南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操作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
    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的内涵和报送主体界定
(一)为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原则,及时、准确地编制和发布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及相关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以下简称本统计)相关规定。
(二)本统计采集中国居民(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各项国际收支交易的流量以及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存量状况。
本统计所指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的概念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一致。中国居民是指:一是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二是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蓄电池恒温箱
三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四是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中国居民以外即为非中国居民。实践中,可按照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是否为中国居民。
本统计所指国际收支交易是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的各项交易,包括货物买卖、服务贸易、股息利息收支、无偿捐赠以及赔偿,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存贷款等其他投资交易。
本统计所指对外金融资产是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拥有的金融资产,包括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存款、发放贷款及各类应收款等。对外负债是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承担的负债,包括吸收直接投资、发行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吸收存款、接受贷款及各类应付款等。
(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采用重点调查统计方法。
(四)本统计的申报主体为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
支机构、上市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银行卡组织、持有股权的指定申报主体(含个人和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
透水混凝土施工方案(五)本统计包括申报主体信息表、基本报表和补充报表三部分。
申报主体信息表包括Z表,为申报主体基本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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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报表包括A-I表,是基于完整的国际收支统计需求的报表,涵盖所有国际收支交易流量以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其每张报表均有特定统计范围,相互不重合,即一个申报主体的一类涉外业务只能纳入一张基本报表统计,而不应同时统计在两张或以上的基本报表中。
补充报表包括X表,是为特定统计分析目的而采集的专题报表,其在统计范围上与前述基本报表可能重合,但角度不同。
本统计报表采用逐支(证券、金融衍生产品)报送或根据报表要素进行小汇总报送。
(六)本统计依循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公允价值(优先使用市场价值)来记录和填报数据。无公允价值或公允价值不适用时可使用摊余成本等其他计值方法。
(七)本统计主要采集申报主体以自身名义、代理客户、作为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生或掌握的涉外交易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状况,以及境内金融市场中涉外金融交易和存量状况。
为避免数据重复或遗漏,各申报主体在报送以自身名义、代理客户、作为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生或掌握的国际收支交易流量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时,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申报范围:一是有境内托管人的,由境内托管人负责代为报送相关数据,委托人不重复申报;二是无境内托管人,但相关对外业务由境内代理人以本机构名义投资或由管理人以相关产品名义投资的,由其境内代理人或管理人代为报送,被代理人或委托人不重复申报;三是既无境内托管人,也无境内代理人或管理人的,相关境内机构应报送以自身名义投资的部分,包括以自身名义持有,但使用客户资金对外投资的部分。
(八)本统计为月度统计,采用零报送制度。各申报主体应于月后10日内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数据平台报送各项数据,遇节假日不顺延。
(九)各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数据,并妥善保存原始明细数据,以便于外汇局对数据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核查。
(十)国家外汇管理黑龙江省分局负责对辖内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在辖内的主报告分支机构、上市的辖内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
(九)铆压机20149钢结构连廊1日起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开始施行,20149月数据为首次报送。
2、本统计业务的开通和报送数据的相关说明
(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主要采用两种方式进行报送数据,即接口方式和界面方式。
1.接口报送方式的开通和报送数据说明
报送主体选择接口的报送方式,应国按着国际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汇发〔20191号),该数据采集规范中明确《对外金融资产负
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对应数据采集范围、报送要求和接口格式等内容。选择接口报送的主体应按照《规范》(见附件1)完成接口程序开发和自身业务系统的修改工作,并做好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调测试等准备工作。
报送主体接口程序联调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应使用银行程序接口验收工具(通过银行信息门户网banksvc.safe“通知公告”栏目下载)对本机构的接口程序进行自查,检查数据报送是否满足有关要求。自查结果达到验收工具和接口规范等相关要求的,应向黑龙江省分局提交接口程序自查情况报告及《FAL/CWD/EXD数据接口程序联调申请表》(附件2),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开展接口程序联调工作具体要求和联调方案。接口程序联调应按照《生产环境MTS银行端配置注意事项》(详见银行信息门户网banksvc.safe“资料下载”栏目)的要求进行银行端MTS的配置和检查工作,并从下月10日起报送正式的数据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010-********010-********010-********旗袍花扣MTS联调)。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1:41: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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