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碳金融发展的实践与思考

碳金融是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增加碳汇能力的商业活动而产生的金融交易与资金融通活动,包括以碳配额、碳信用为标的的交易行为,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其他资金融通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中国金融学会绿金融专业委员会,2018)。碳金融主要源于具有国际法效力的两个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使得碳排放额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直接催生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碳金融活动提供了广阔的平台。我国是全球气候治理的积极参与者,是最早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国家之一。中国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作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为实现上述目标,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发挥碳金融在提升碳减排效率、降低减排成本、防范碳交易风险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构建市场化减排机制,通过碳金融市场体现碳排放权的稀缺性和价值,借助碳定价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
一、全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情况及江苏实践
(一)碳金融交易主要集中在试点地区,全国性交易市场建设仍在积极推进中
江苏碳金融发展的实践与思考
郭新明
摘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充分展示了中国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信心和决心。碳金融作为重要的市场机制,在碳减排方面发挥着降低交易成本、提供明确价格信号、防范化解风险等作用,能够助力缓解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本文总结了全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及江苏实践,在借鉴欧美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就推动碳金融市场发展、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风险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低碳经济  碳金融  绿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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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1246(2021)01 - 0003 - 08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要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陆续建立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开展碳排放权配额和基于项目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截至2020年6月末,试点地区碳排放权累计成交约2.83亿吨二氧化碳,累计成交额约60.27亿元。目前全国碳金融交易主要集
中于试点地区,但受各试点市场分割、流动性较弱以及政策不确定性较强等因素影响,碳金融交易规模整体较为有限。根据绿金委碳金融工作组预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建成且顺利推出相关碳金融交易工具后,保守估计我国碳金融交易规模能达到每年1000亿元—1200亿元①。
江苏省虽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但已于2015年由省发改委下发《江苏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开展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工作。如苏州成立环境能源交易中心,主要提供环境权益和环境资源类交易及相关服务,包括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用能权交易和废弃物交易等。现阶段,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全国性市场正在建设中②,苏州、镇江、淮安等地正积极寻求与全国交易市场的对接。其中,苏州纳入试点企业名录约30家,目前已完成企业碳排放初始量调查、归档和账户申领工作,正处于材料申报、企业培训、协助确权等阶段;待全国范围内确权方案落地后,将按照全国计划开展为期一年的碳排放试交易。
(二)碳金融产品创新日趋多元化,但仍以融资类工具为主
随着碳交易市场建设的稳步推进,我国金融机构紧抓低碳经济发展契机,纷纷开展碳金融业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市场已推出四大类近20种碳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一是碳融资类工具创新,主要包括碳质押、碳回购、碳债券、碳众筹等。从试点地区实践来看,此类工具应用较广,占现有碳金融业务规模的比重接近50%。兴业银行为宜化集团提供了国内首笔4000万元的碳配额质押贷款。中信证
券为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公司提供了国内首笔1330万元的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二是碳交易类工具创新,主要包括碳期货、碳期权、碳远期、碳掉期、碳资产证券化等方面的探索。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成交了国内首单(非标准)碳配额远期交易。北京环境交易所成交了国内首笔碳排放权场外掉期合约。三是碳资管类工具创新,主要包括碳基金、碳配额托管、借碳③等。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
①根据2016年绿金委碳金融工作组发布的《中国碳金融市场研究》,待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建成且推出相关碳金融交易工具,预计2020年后在保守情景下(碳价20元/吨)碳金融交易规模能达到每年1000亿元—1200亿元、乐观情景下(碳价150元/吨)达到37500亿元—45000亿元、中值情景下(碳价50元/吨)达到6950亿元—8430亿元。
②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审议通过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这意味着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第一个履约周期正式启动,2225家发电企业将分到碳排放配额。
大厦扇③借碳是指符合条件的配额借入方存入一定比例的初始保证金后,向符合条件的配额借出方借入配额,待双方约定的借碳期限届满后,由借入方向借出方返还配额并支付约定收益的行为。上述交易在交易所进行,并借助碳资产管理机构对碳配额进行管理。
心落地了全国首单碳资产托管业务——湖北兴发化工集团托管100万吨碳排放权。四是碳支持类工具创新,主要有碳指数、碳保险等。北京绿金融协会发布中国碳交易指数,包括“中国碳市值指数”和“中碳流动性指数”,分别衡量样本地区一定期间内市值的涨跌情况以及整体流动性变化情况。
江苏碳金融市场以开展绿信贷、实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投融资为主,基于碳交易的理财产品、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尚处于起步阶段。2017年以来,辖内江苏银行先后与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探索碳排放配额回购、碳理财、低碳信用卡等碳金融产品创新。2017年12月,江苏银行首笔碳排放权配额质押贷款在深圳碳排放交易所落地,以企业持有的碳排放权配额质押作为担保方式之一,授信额度6500万元。2018年5月,南京银行出台《碳配额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截至目前暂未有相关产品落地。
(三)交易主体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主要服务于电力、化工等能源型企业
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仍是碳金融市场交易的主力军,相关业务主要集中在以碳排放权或碳配额等碳资产为主的权益质押融资,以及为碳交易提供开户、清算等金融服务;但参与机构以国有银行和部分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的总行为主,包括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等;仅少数试点地区的国有银行和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及城商行探索参与碳金融产品创新及市场交易,地方性中小银行的参与度不高。同时,少数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试点推出碳金融产品,但基本只是示范性质产品,在首单交易后较难进一步推广。中信证券探索开展碳配额回购融资、碳配额场外掉期业务。海通证券推出碳市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此外,作为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受众,参与交易的企业主要是碳排放量较大的电力、化工等能源型企业,这些企业利用所拥有的配额进行抵质押融资、托管等金融交易。
江苏的情况与全国类似,目前仅有江苏银行、南京银行、苏州农商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碳金融业务,尚未有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参与;省内为碳金融市场提供各种专业技术支持与配套服务的中介机构(如节能技术咨询公司、碳资产管理公司、碳信用评价机构、碳权交易的审计机构和法律机构等)更是少见。
二、江苏碳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及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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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主体对碳金融的认知度有待提高
一是对碳金融的认知及宣传力度有待提升,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具体实施细则不完备、市场机制设计不完善、激励支持措施不充分、专业人才储备不足等问题亟待解决。二是省内部分金融机构未能系统、全面地了解碳金融市场,缺乏顶层战略规划和具体支持政策,既不熟悉碳金融相关业务流程和规
则,也未充分研究可应用于碳市场的业务操作模式、风险管理方法等。三是部分企业对碳金融的广度、深度以及交易体制、机制等缺乏了解,
未能意识到碳排放交易的发展前景以及蕴藏的巨大商机,具有碳排放额度的部分企业在经营稳定的情况下参与交易的积极性不高。
(二)碳金融交易的标的资产有待进一步开发
碳配额和CCER是目前国内碳金融交易的基础资产。《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印发后,地方碳市场不再向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配额,未纳入全国碳市场的排放单位主要由地方政府自行规定碳配额。目前,除部分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进行跨区域碳交易合作外,其他碳配额基本只能在本地区进行交易,难以跨市场流动。CCER则由于在项目开发、认证等方面存在不足,已于2017年3月被国家发改委暂停备案,目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是暂停前已备案通过的CCER 项目,资源有限。江苏作为非试点地区,一方面没有明确企业配额,仅是对部分重点排放企业进行了碳核查,碳排放权并未成为多数企业拥有的权益资产。如某农商行反映碳确权问题是其开展碳金融业务面临的主要障碍之一。另一方面,根据中国自由减排交易信息平台公布的项目,江苏经审定的CCER项目较少,主要集中于光伏、风力发电、生物质热电等项目,
旅游电商平台可用于碳金融交易的存量资源不足。
(三)碳金融市场建设相对滞后
江苏碳金融业务前景广阔、潜力巨大,但与国内其他省市相比,碳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一是相较于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和深圳环境交易所等较为成熟的交易平台,江苏碳交易平台建设起步较晚、发展较慢,基础相对薄弱。例如,有的交易中心受制于碳确权困难等问题,尚未实质性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二是碳金融交易品种少。仅有的碳配额质押信贷业务还处于示范阶段,尚未形成规模。碳掉期、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衍生品类的碳金融创新产品匮乏,难以满足碳交易市场差异化的投融资需求。三是碳金融市场制度设计及配套扶持政策有待优化,市场主体难以全面、真实、客观地了解市场情况,难以形成稳定预期并进行理性决策,影响了各市场主体参与省内碳交易的积极性。多聚磷酸盐
(四)碳金融产品风控能力不足
碳金融产品的运行要以碳资产为基础,碳资产风险较高时,碳金融产品风险也会相应增加。目前市场上碳价长期处于低位且波动剧烈,增加了碳资产抵质押业务的流动性风险。全国碳交易市场运行后,碳配额如何分配、CCER市场是否重启等都存在不确定性,可能会给碳交易市场造成一定冲击。同时,碳金融风险管理工具的欠缺加剧了风险程度。目前各试点地区的碳市场基本以现货交易为主,普
遍缺少必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尤其是缺少至关重要的碳期货,不仅加大了企业的市场风险,也使得金融机构难以深度介入市场并开展规模化交易。此外,碳金融产品具有金融衍生工具特性,交易规则设计严谨,涉及领域复杂,相关合同执行期一般较长,对参与机构的运作与风控能力以及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较高要求。某城商行反映,碳配额质押是一种类似于股票质押的创新型业务,贷后管理要求较高,出于风控考虑对此类业务的开展较
为审慎,加之缺乏同时具备碳交易和金融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该业务至今未能成功落地。
三、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国际实践
目前,欧盟和美国是全球最主要的两个碳市场,2019年碳交易额分别占到了全球总量的77.59%和19.16%。除了传统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业务外,碳金融衍生品如期货、远期、期权、掉期等也实现了飞速发展,其中碳期货交易尤为活跃。例如,2019年通过期货市场结算的欧盟碳交易量(EUA)占比接近93%,现货交易比例不足6%。
(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欧盟碳市场需要同时满足碳交易法规和金融市场法规的监管要求,后者主要包括《金融工具市场指令Ⅰ》
(MiFIDⅠ)、《市场滥用指令》(MAD)、《反指令》(Anti-MLD)等。这些法规不仅对碳金融衍生品交易构建起监管制度,也逐步将碳现货交易纳入监管范畴。例如,2010年欧盟颁布的《拍卖条例》有效拓宽了MiFIDⅠ和MAD适用于碳市场的范围,要求拍卖平台及金融机构的活动纳入管制范围。又如,2018年生效的《金融工具市场指令Ⅱ》(MiFIDⅡ)将碳排放配额也归类为金融工具,使得相关的金融法规也适用于碳现货交易,有效提升了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力度。美国为防范碳金融领域的投机泡沫和风险,在次贷危机后通过了与碳金融密切相关的多个法案。例如,2009年颁布的《金融衍生品透明与问责法案》和《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均体现了将碳排放权作为一般商品或衍生工具进行监管的思路,并授权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对碳衍生品市场进行监管。
(二)构建碳配额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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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于2005年运行并确立了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提出了碳减排的目标,第三阶段(2013—2020年)要以上一个阶段(2008—2012年)配额的年平均量为基础,在此基础上逐年下降1.74%。欧盟建立了基于配额的“限额-交易”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减排企业实施强制性排放配额控制。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欧盟的配额分配方案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主要由各成员国制定,欧盟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基本上属于免费配额。免费配额发放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控排企业参与交易的意愿,但免费配额过多等因素也导致了欧盟市场上出现配额过剩和价格过低等问题。为解决配额过剩问题,从第三阶段开始配额分配方案由“自下而上”改为“自上而下”,欧盟控排企业的碳额分配
不再受成员国控制,而是由欧盟委员会统一制定,在扩大行业覆盖范围的同时逐年缩减配额总量。同时,限制控排企业免费配额的额度,超过免费额度的部分通过市场拍卖方式进行分配,并从第三阶段开始逐步提高配额拍例,目标是最终实现100%有偿拍卖。
(三)丰富市场参与主体
为引导投资者参与碳市场交易,欧盟多个成员国设立了国家层面的碳基金,包括英国碳基金、荷兰碳基金、意大利碳基金、丹麦碳基金和西班牙碳基金等。随着各项制度日趋完善,金融机构和私人投资者参与的积极性也不断提升。以有资格参与欧盟碳配额拍卖的参与者比例为例,2018年末参与者较年初增加了8.2%,其中73%的参与者为控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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