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简要报告的审查意见

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简要报告的审查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90.09.21
【文 号】国发[1990]56号
【施行日期】1990.09.21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简要报告的审查意见
  (1990年9月21日 国发[1990]56号)
  全国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于一九九O年五月二十九日至六月五日在北京召开了《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简要报告(一九九O年修订)》(以下称《简要报告》)审查会议。为了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参加会议的除领导小组成员外,还邀请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流域内务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研、高校和新闻等单位的领导和代表,部分全国政协委员和社会知名专家、学者,共三百多人。国务委员陈俊生受领导小组组长田纪云副总理的委托主持了会议。全国政协副主席、领导小组顾问钱正英参加了会议。
  会议听取了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简要报告》的汇报,进行了讨论和审议。与会代表本着认真负责和科学、民主的精神,畅所欲言,广泛交换了意见。绝大多数代表从各自不同的方面肯定了规划报告,也提出了一些宝贵意见和建议。会后成立修改小组,对《简要报告》作了修改。领导小组在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进行了认真研究,原则同意这个《简要报告》。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长江流域幅员广阔,人口众多,资源丰富,经济基础雄厚,发展潜力巨大。长江沿岸
地区是我国本世纪或更长时期内重点开发地区之一,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根据新的情况,及时修订补充一九五九年原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编制提出的《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要点报告》,对长江流域的江河治理、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水土资源保护提出全面综合安排,用以指导全流域的治理开发是非常必要的。《简要报告》是长江水利委员会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流域内各级政府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协作下,进行大量综合分析研究提出的。该报告资料丰富,内容全面,重点明确,较好地体现了国家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协调了各方面的关系,符合国土整治开发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基本达到了一九八三年国家计委批准的《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要点报告修订补充任务书》的各项要求。对规划中的重大问题,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也有个别同志有不同意见。
  二、原则同意《简要报告》对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综合评价意见。长江流域水量丰沛,为流域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优越的水资源条件,但流域内洪涝旱灾严重,对两岸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开发利用长江水资源,必须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继续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拦蓄洪水,调节径流,调剂地区间水量余缺,并合理开发地下水,满足流域内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不断提高的需要。
  从长江调水到北方缺水地区,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措施。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是南水北调,解决我国北方水资源严重短缺的主要水源。要从全国和长远发展需要出发,在今后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继续做好不同时期水资源供需分析和合理利用规划。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水资源问题日益成为流域内外一些地区工农业生产的重要制约因素。为了充分、持续地发挥长江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必须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提倡科学用水、节约用水,保护好长江水资源。
  三、原则同意流域防洪治理标准、方针和基本方案。长江洪水灾害严重,切实解决防洪问题,是长江流域治理开发的首要任务。中下游平原地区,特别是荆江河段两岸,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地面高程普遍低于洪水位,防洪标准低,一旦堤防溃决,将造成大量人口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并带来严重后果,是全流域防洪的重点地区。治理中要继续贯彻"蓄泄兼筹,以泄为主"的方针,采取综合措施,逐步实现堤防、整治河道、干支流水库以及分蓄洪区组成的完整的防洪工程体系。近期应尽快完成一九八O年所定的各项防洪工程,并按照"江湖两利"原则,认真落实荆江河段超标准洪水处理方案,尽力防止在特大洪水时可
能造成的毁灭性灾害。上游地区,要大力搞好水土保持,结合水资源综合利用,修建水库和部分河段堤防,提高防洪标准,逐步有效地控制洪水。全流域都要重视建设和完善非工程防洪措施,加强河道管理,清除并防止人为设置的河道貌岸然行洪障碍。在行洪河道和滞洪区内严格制止任意占用或围垦河湖洲滩。
  基本同意规划中拟定的治涝方针和分区治理原则。各治涝区应在治涝规划原则指导下,采取综合措施,提高防涝标准,积极进行治理。
  四、原则同意流域水电开发总体规划布局。长江流域水力资源丰富,开发条件优越。在流域其他能源资源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应充分利用水力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水电。开发水电,要大、中、小型结合,干支流结合、高低水头结合,梯级开发,综合利用,合理承担防洪和工农业供水任务,注意航运梯级的衔接和改善通航条件,并优先考虑综合利用效益大的工程。
  五、原则同意发展长江水系航运的总体规划方案和措施。充分开发利用长江水系水运优势,积极发展航运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任务。航运建设要注意航道、港口、船舶和支持系统等方面协调发展;要切实贯彻水资源综合利用的方针,妥善处理防洪、发电、供水与
航运、过木的关系。有关部门应继续通力协作,对有复航价值和建设条件较好的河段,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解决碍航闸坝问题。
  六、原则同意流域灌溉发展目标和重点灌区规划意见。长江流域是我国主要的农业生产基地之一,要进一步发展灌溉,努力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发展灌溉要正确处理巩固、改造和发展的关系,认真做好现有灌溉设施的完善、配套和改造;积极进行中、低产田的改造:认真做好节约用水、节约用地工作,切实保护耕地,适当开垦宜农荒地,扩大灌溉面积。在保证重点地区发展的同时,要积极扶持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灌溉。要十分重视解决好人畜饮水困难地区的供水问题。
  原则同意流域发展水产的方针、规划目标和分区发展方向,大力发展水产事业。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的规划原则、治理要点和防治措施。水土保持工作,必须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重点突破,积极推进"的方针,实行植物措施、工程措施和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治理。要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乱砍滥伐森林和陡坡开垦,改造坡耕地。修路、开矿、采石和进行其他基本建设,要有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加强对长江上游地区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灾害的勘
查、监测和预报,并积极开展工作,落实防治措施。
  长江流域搞好国土绿化,加强林业建设十分重要。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是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一项重要工程,应按林业规划逐步落实。
  八、《简要报告》中提出的南水北调东线、中线和弓I江济淮线路、从长江引水的地点和可能水量基本可行,可以作为各线路规划的基础。这三条引水线路已进行多年规划研究工作,应抓紧进行可行性研究,协调处理好有关部门、地方的关系,逐步实施;南水北调西线引水,应继续进行科研、勘探和规划等工作。
  九、基本同意长江干流中下游河道整治原则和方向。长江干流两岸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地带,中下游河道河势不稳,与沿江城镇建设、岸线利用的矛盾日益突出。应在统一规划下,抓紧进行河道整治,加强管理,合理利用岸线,使两岸社会经济保持全面持久的稳定发展。
  基本同意长江口整治原则。长江口是上海港及沿江各开放港口通向海洋的门户,滩槽冲淤复杂多变。综合开发整治长江口,涉及航运、防洪、、防风暴潮、滩涂及岸线利用和城市建设等方面,必须加强前期工作,在可能条件下安排一些紧迫工程。
  《简要报告》提出的长江沿岸以上海、南京、武汉、重庆为中心的城镇体的布局设想,可以作为有关城镇规划的研究基础。要解决好城镇防洪、供水、航运、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等问题,做到城镇规划与江河治理开发、岸线利用及港口建设相互协调。
  十、原则同意《简要报告》对流域综合规划方案和主要综合利用工程的环境影响初步评价意见。随着规划方案的逐步实施,流域环境将不断得到改善,但经济发展和流域内某些方面的治理开发,也会对局部环境产生影响。对此,要充分重视,认真研究,采取切实措施,力求消除或减少可能对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
  基本同意流域水资源保护原则、目标和措施意见。长江流域主要江河湖泊水污染日趋严重,一些中小河流流经城市的河段尤为突出。在流域治理开发中,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按《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做好水质监测,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和城市污水处理,特别要保护好饮用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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