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研究】罗杭杨黎泽:国际组织中的投票权与投票权力-以AIIB为例

【定量研究】罗杭杨黎泽:国际组织中的投票权与投票权⼒-以AIIB为例
作者分系北京⼤学国际关系学院助理教授,管理学和计算机科学博⼠;北京⼤学国际关系学院硕⼠研究⽣
【关键词】国际组织;权⼒指数;投票权;投票权⼒;亚投⾏
内容提要
国际组织中成员的投票权是指其在表决中可以投出的票数及其占总票数的⽐重(即投票权重),⽽投票权⼒则是指成员通过⾏使其投票权对表决结果实际产⽣影响的能⼒。前者只是名义上的权利,后者才是真实的权⼒。推导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简称亚投⾏)成员投票权计算的精确函数,并对各成员的投票权⼒进⾏测算,发现亚投⾏成员的投票权与其投票权⼒之间并⾮简单的线性关系或正相关关系,因为⼀成员的投票权⼒不仅取决于⾃⾝的投票权重,也取决于全体成员的投票权分布格局和组织采取的决策规则。随着亚投⾏规模的扩⼤,各成员间的投票权⼒差距不断缩⼩,分布更加均匀,其内部治理结构愈加民主化。当前,中国在超级多数制下虽拥有绝对的阻⽌权⼒,但倡议权⼒远⼩于名义上持有的投票权重,且在简单多数和特别多数制下(决定新成员加⼊⽅⾯)的投票权⼒正在急剧下滑,远快于投票权重的下降速度。此外,尽管中国的投票权⽐重被不断稀释,但不同特征的新成员加⼊使得中国在超多数制下的投票权⼒呈现并⾮单调递减的曲折变化。
1引⾔
国际⾦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与⾦融格局发⽣剧烈变⾰,西⽅国家经济收缩,⾦融风险的系统性不断累积,以欧美国家为主导,以国际货币基⾦组织(IMF)、世界银⾏等国际组织为⽀撑的现有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应对乏⼒。尽管IMF、世界银⾏等机构都做出了增加资本、调整份额等⼀系列的适应性变⾰,但“⼒度有限,缓慢拖延”,仍旧⾯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如资本有限、资助重点转移且⼯作效率低下,⽆法满⾜发展中国家在事关经济发展前途的基础设施融资、建设⽅⾯⽇益增长的需求;权责不公,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在现有体系中拥有的话语权与⽇益提升的经济实⼒和政治地位不匹配,亦难以充分承担全球治理的责任。
因此,对原有的全球治理体系进⾏“修修补补”式改⾰已⽆法完全满⾜全球经济发展与⾦融稳定的现实需要,重塑国际⾦融秩序、补充新的治理机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益突出。在此背景下,中国于2013年倡议成⽴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以下简称亚投⾏),这不仅是⾃国际⾦融危机以来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重⼤变⾰和创新,更是中国发挥负责任⼤国作⽤、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从2015年成⽴⾄今,亚投⾏已有84个成员,超过了欧洲复兴开发银⾏(66个成员)和亚洲开发银⾏(67个成员),成为仅次于世界银⾏的全球第⼆⼤多边开发机构。
作为⾸个由中国倡议成⽴的多边⾦融机构,亚投⾏吸引了学术界的⾼度关注。⽬前对亚投⾏的研究⼤
致可分为以下三类:第⼀类研究在梳理亚投⾏设⽴背景和主要功能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它对国际格局尤其是现有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影响。第⼆类研究着眼于亚投⾏内部,对亚投⾏的治理结构、决策机制及运营模式等进⾏综合梳理。第三类研究则聚焦于中国在亚投⾏中所扮演的⾓⾊,包括中国在重⼤事务上拥有“⼀票否决权”等问题。但是这些研究主要以定性讨论为主,对亚投⾏决策机制的研究也仅限于描述性的分析和评论,只讨论了各成员名义上拥有的投票权分配情况的层次,并未深⼊分析亚投⾏中真实的权⼒分布情况以及精确测度各成员影响亚投⾏投票表决结果、决定亚投⾏组织事务⾛向的权⼒指数。事实上,在国际组织决策中,成员实际拥有的投票权⼒与其名义上所拥有的投票权之间未必是简单的线性关系或正相关关系。
伴随着国际地位的提升,中国通过国际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度不断扩⼤,但深度亟待提升,国际组织的理论研究、实践⼯作和政策分析⽇受重视。当前,中国的国际组织研究以传统的国际关系、国际法为主流路径,较少有从博弈论、决策科学出发的量化模型研究(事实上,决策机制是国际组织中的最核⼼机制,是国际组织实现政策合法性和保障治理效率的基础,决策过程中的成员间互动博弈更应是国际组织研究的重中之重)。
以博弈论、概率论为数学基础的投票权⼒分析可以成为国际组织研究的⼀种重要的定量分析路径,但在中国国际关系领域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有效利⽤,相关研究⾮常有限,亟待系统探索和深⼊。⽽且,国内外对国际组织的权⼒测算研究,主要集中在布雷顿森林体系机构(IMF、世界银⾏)和欧
盟,尚未有研究对亚投⾏中的权⼒结构进⾏精确的量化研究。
这⼀⽅⾯在于欧美学者的学术旨趣——更关⼼以美国和欧洲为中⼼的国际组织,另⼀⽅⾯也因为西⽅国家长期参与、主导了这些组织的制度建设和规则设计,实践需求激励了学术研究。⽽亚投⾏作为⾸个由中国主导的国际⾦融机构,对其权⼒分布的精确量化研究,也亟待学界尤其是中国学者的关注及开拓,这不仅有助于中国合理维护与有效利⽤⾃⾝的权⼒,也有助于亚投⾏科学地设计决策规则、公平地分配投票权重,实现决策效率与各成员间权⼒的平衡,更好地发挥亚投⾏的职能和效⼒,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案和智慧。
当前,亚投⾏正处于发展之中,新成员不断加⼊,投票权分配不断调整,伴随着亚投⾏规模的不断扩⼤,包括中国在内的现有成员的股份⽐例和投票权⽐重都会逐渐被稀释。那么根据《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协定》(以下简称《亚投⾏协定》)的安排,各成员股份⽐例的变化如何影响其投票权的变化?投票权的变化⼜如何影响其决定投票表决结果的实际能⼒(即投票权⼒)的变化?⼆者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线性(正相关)关系?同时,各成员的投票权⼒随亚投⾏规模扩⼤呈现何种演变趋势?在不同的决策规则下,各成员间的投票权⼒对⽐情况如何?基于这些问题,本⽂拟在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亚投⾏各成员名义上的投票权换算成真实的投票权⼒,并系统回答上述问题。
2投票权⼒测算的理论体系
关于国际组织中投票权⼒的研究,有⼀个经典案例,欧盟的前⾝欧共体于1958—1972年期间,其六个创始国采⽤了这样⼀套投票系统:法国、德国、意⼤利各4票,⽐利时、荷兰各2票,卢森堡1票。这样的投票权分配引起了不⼩的争议,⼀些⼈认为⼩国的投票权过⼤,⽐如卢森堡的⼈⼝规模只有联邦德国的0.6%,但其所拥有的票数却是联邦德国的25%。然⽽,这种观点其实过虑。按照规定,欧共体任何提案都⾄少需要获得12票的⽀持⽅可通过(即达到总票数17票的2/3以上)。除卢森堡外,其他5个国家的投票权均为2或2的倍数,这就导致卢森堡的1票不可能对投票结果产⽣任何实际影响,因为任何⼀个原本⽆法获胜的投票联盟都不会因为卢森堡的加⼊⽽变成⼀个可以获胜的投票联盟:
(1)若其他5个国家的总赞成票为10票,这是最接近获胜的情况,那么即使卢森堡再投赞成票,也只能使总赞成票上升为11票,仍不能使提案通过;
(2)当其他5国的总赞成票只有8票及以下,卢森堡的加⼊则更是“于事⽆补”;
(3)⽽如果其他5个国家的总赞成票达到12票及以上,则⽆论卢森堡是否投赞成票提案都将通过。
所以在由其他5国构成的所有可能的投票选择的组合(共25=32种)中,卢森堡的加⼊在任何⼀种情况下都不可能成为影响决策结果的“关键票”,它通过⾏使其投票权⽽能够对表决结果产⽣影响的
能⼒(即本⽂讨论的投票权⼒)其实为0,任何国家在促成⾃⼰倡议或⽀持的提案获得通过,并试图游说、换取其他国家的⽀持时,都不会去“理睬”卢森堡。
由此可见,在加权投票制中,⼀成员真实的投票权⼒与其名义上的投票权完全不同。显然,决策规则的制定者的初衷并⾮如此,甚⾄可能有意识地避免⼩国与⼤国之间投票权的过⼤差距,但权⼒分配的真实结果却与当初的设计初衷背道⽽驰。可见,对国际组织中的投票权⼒分布进⾏精确测量,对科学地设计决策规则,公平地分配投票权重,维持国际组织的⾼效运转和权⼒平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投票权⼒测算的核⼼概念
投票被⼴泛应⽤于各种机构或组织的决策活动中,也是国际组织进⾏决策、制定国际公共政策的最重要形式,学术界对基于投票权所展开的权⼒测算已经进⾏了较长时间的探索。为了准确衡量加权投票制中⼀成员对表决结果的实际影响,20世纪中期以来以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伊德·沙普利(LloydS.Shapley)、数学家马丁·舒⽐克(MartinShubik)、法学家约翰·班茨哈夫(JohnF.Banzhaf)为代表的西⽅学者进⾏了系统的研究,发展出了“投票权⼒(votingpower)”的概念,并构建了各种测算投票权⼒的指数(powerindex)、模型和⽅法。
近年来,中国若⼲国际经济与⾦融领域学者也开始关注这⼀领域,他们应⽤相关权⼒指数模型分析了
IMF成员的投票权⼒,并在这⼀过程中试图⽤“投票⼒”“决策权”等中⽂名称来表达西⽅学者所论述的votingpower。如有学者将其翻译为“投票⼒”,表⽰“加权投票制中⼀国对表决结果的实际影响”,还有学者⽤“决策权”来表⽰“国际组织中各成员对重⼤事务的决定权”。这些概念都尝试表达出⼀个组织中的成员能够影响或改变表决结果的能⼒,对其进⾏了有意义的探究,但对votingpower这⼀核⼼概念⽬前尚未有统⼀且完全切中内涵的中⽂表达。
事实上,⾸先需要厘清围绕着投票权的“投票权利”“投票权重”以及“投票权⼒”这三个⾼度相关但⼜相互区别的概念之间的关系。它们在很多语境中都被笼统地表达为“投票权”,但却有着不同的含义,因此有必要将它们清晰地区分开。在笔者看来,以IMF、亚投⾏等采取加权投票制的国际经济组织为例,我们通常所说的“投票权”是指⼀成员在正式认缴股本之后所拥有的参与组织事务投票表决的权利,即“投票权利(votingright)”。
在投票表决过程中,各成员国的投票权利具体表现为依据其认缴的股份可投出的票数(通常是“⼀股⼀票”),或其票数占全体成员总票数的⽐重,即“投票权重(votingweight)”。可见,我们通常所说的“投票权”,本质是⼀种权利。参考“卢森堡悖论”这⼀典型案例,我们很容易理解,投票权作为⼀个成员在国际组织中拥有的投票票数或投票权重,只是⼀种名义上的权利,它并不等同于该成员影响或决定组织事务表决结果的真实权⼒。
重,只是⼀种名义上的权利,它并不等同于该成员影响或决定组织事务表决结果的真实权⼒。
⽽西⽅学者论述的votingpower这⼀概念本质上是⼀成员通过⾏使其投票权利(特别是以其所拥有的投票票数或投票权重)影响或改变投票表决结果的能⼒,是⼀种“制度下的权⼒”。因此,我们倾向于以“投票权⼒”作为此概念的中⽂名称,即代表⼀成员通过⾏使其投票权⽽实现的决定投票表决结果的能⼒。通过表1我们可以清晰地对投票权和投票权⼒两个概念的内涵进⾏梳理和辨析。
(⼆)投票权⼒测算的理论构建
投票权⼒的概念以及权⼒测算模型的构建,是建⽴在第⼆次世界⼤战结束后多主体(多边)合作事件的⼤量涌现以及对于合作性博弈的系统研究基础上的。投票权⼒测算领域的奠基性⼯作包括以博弈论为基础的Shapley⁃Shubik指数和以概率论为基础的Penrose指数(即绝对Banzhaf指数)、Banzhaf指数(即标准Banzhaf指数)。其基本思路都是相通的,考察特定的投票获胜规则下,在所有可能的(⼆元)投票选择的排列或组合中,由于某成员加⼊⽽导致投票结果由败变胜的情况所占的⽐例,即该成员处在“摇摆(swing)”地位或成为“关键投票者”的概率。
在基本研究思路确定以后,很多学者在已有的权⼒指数模型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构建出了⼀系列新的权⼒指数,如Coleman指数、Deegan⁃Packel指数、Holler⁃Packel指数和Johnston指数等。其中,Coleman指数的影响范围较⼴,它继承并发展了Ba
nzhaf指数的设计思路和计算⽅法,共包含全体⾏动权⼒指数、阻⽌⾏动权⼒指数和倡议⾏动权⼒指数三种类型。
21世纪以来,随着IMF、欧盟等国际组织决策机制和投票权分配的改⾰与变化,丰富的变⾰实践也激励出不断的学术创新。作为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核⼼机构,IMF的投票权⼒分布⼀直以来就是学术界的研究重点,特别是历经重重困难IMF终于在2016年正式通过了2010年的份额与投票权改⾰⽅案,这吸引了学术界的⾼度关注,有学者运⽤绝对Banzhaf指数和Coleman指数对IMF各成员国在改⾰前后的权⼒分配进⾏了量化测算及对⽐,发现了IMF改⾰所带来的新的权⼒分布特征。同时,欧盟因其决策机制的不断变⾰和成员规模的不断扩⼤,也吸引了众多学者探讨上述变化对欧盟权⼒分配的动态影响。有学者根据欧盟各成员国未来的⼈⼝变化趋势,预测了在现有的决策规则(即成员国数量和⼈⼝数量的双重多数)下欧盟各成员国未来的投票权变化及其对投票权⼒变化的影响。
实际上,Banzhaf指数描述的投票权⼒是⼀种能够同时左右投票表决结果的综合性能⼒,可以具体分解为两个⽅⾯:⼀是让原本可以通过表决的投票组合因为投票者i的反对⽽⽆法通过的能⼒;⼆是让原本⽆法通过表决的投票组合因为投票者i的赞成⽽可以通过的能⼒。Coleman指数所包含的倡议权⼒指数和阻⽌权⼒指数则正好分开测度了上述两种权⼒。Coleman阻⽌权⼒指数(thepowertopreventaction,简写为PPA)测度的是在所有原本可以通
过表决的投票选择的组合中,⼀投票者能够成为“关键反对票”的概率,若将ω记为所有能够使决议通过的投票选择组合的数量,则可以表⽰为:
其中,如果在第c种投票组合下,总赞成票能达到有效多数,则表决通过,可以通过表决的投票选择组合总数ω加1次。
由于倡议权⼒和阻⽌权⼒是投票权⼒的两个不同⽅⾯,因此即便有成员拥有完全的阻⽌权⼒(等于100%时),即所有它不⽀持的提案都⽆法通过,但其倡议权⼒也可能很低,即它⽀持的提案也很可能⽆法顺利通过。Coleman倡议权⼒指数(thepowertoinitiateaction,简写为PIA)测度的是在所有原本不能通过表决的投票选择的组合中,⼀投票者能够成为“关键赞成票”的概率,可以表⽰为:
综上,利⽤绝对Banzhaf指数和Coleman的两种指数所计算出来的权⼒从本质上来讲是⼀种概率型权⼒(两种指数模型都以概率论为指导思想),通过概率衡量⼀个成员对组织决策结果的影响⼒,具体为左右投票表决结果的能⼒。因此其权⼒指数的变化区间为[0,1],值越⼤,代表权⼒越⼤,等于1(即100%),则说明其所拥有绝对的权⼒;值为0,则说明其完全⽆权⼒。
3亚投⾏的决策机制:股份与投票权安排
亚投⾏在治理结构的设计上参照了IMF、世界银⾏等现有的多边⾦融机构,主要包括理事会、董事会和管理层。其中,理事会是亚投⾏的最⾼决策机构,亚投⾏的⼀切权⼒归理事会,它负责吸收新成员和确定新成员加⼊条件、增加或减少银⾏法定股本、中⽌成员资格、修改协定等⼀系列重⼤事项和关键问题。因此,本⽂将主要针对亚投⾏理事会展开决策机制的讨论和投票权⼒的测算。
(⼀)亚投⾏的决策(投票)机制
投票机制(votingmechanism)是国际组织进⾏决策的主要形式。根据《亚投⾏协定》,亚投⾏的决策均需要通过投票表决提案的⽅式予以确定。亚投⾏的投票机制由股份、投票权以及投票规则三⼤部分构成。
1.股份计算与分配。
2015年5⽉,筹建亚投⾏的⾸席谈判代表在新加坡签署《〈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协定〉的报告》,规定亚投⾏的法定股本共⼀千亿美元,各成员股本分配的基本参数为其经济体量在全球经济总量中的相对⽐重,并在域内和域外两个类别中按照此原则分别进⾏计算,且该指标对于域外成员仅具有参考意义。
截⽌到2017年11⽉21⽇,亚投⾏共有58个成员认缴了法定股本,从⽽成为理事会成员(理
事)并拥有投票权。同时,作为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核⼼机制,⼆⼗国集团(G20)中共有15个国家加⼊了亚投⾏,除巴西、南⾮、加拿⼤外,剩下的12个国家都已认缴了法定股本,共计741.15亿美元,占法定总股本的近3/4。由此可见,G20国家在亚投⾏中具有举⾜轻重的地位。
2.亚投⾏的投票权构成
在国际多边合作中,投票机制主要分为两类:⼀类是强调国家不论⼤⼩,采⽤⼀国⼀票制,这类投票机制常见于联合国等政治类国际组织的决策中;另⼀类则是根据每⼀个国家的贡献(即所认缴的股份)⼤⼩,采取加权投票制,这种投票机制多出现在世界银⾏、IMF等经济类国际组织的决策中。
根据《亚投⾏协定》,在兼顾平等与效率的基础上,亚投⾏的总投票权由基本投票权、股份投票权以及创始成员投票权组成,其中创始成员投票权是亚投⾏相对于IMF、世界银⾏等机构的创新设计。其中,基本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12%,由全体成员平均分配,该⽐例远⾼于IMF改⾰后确定的5.502%,更加注重平等性和向⼩股份国家的倾斜;股份投票权等于每个成员持有的股份数,每⼗万美元股本对应⼀股份,每⼀股对应⼀票;每个创始成员均额外享有600票的创始成员投票权。
3.亚投⾏的决策(投票)规则
根据《亚投⾏协定》,亚投⾏理事会采⽤简单多数、特别多数和超级多数三种规则进⾏决策,前者为基于投票权的单⼀多数获胜制,⽽后两种为结合成员数量与投票权⽐重的双重多数获胜制,其具体的⽂字说明、数学表达及适⽤决策领域详见表2
3.投票权⽐重随股份⽐例的变化
随着越来越多的新成员加⼊并认缴股本,亚投⾏现有成员的股份⽐例以及投票权⽐重均被逐步稀释(见表3)。
4亚投⾏中的权⼒测算:从投票权到投票权⼒
当前亚投⾏共有84个成员,当这84个成员全部认缴股本具有投票权后,全体成员所有可能的投票选择的组合共有284种,这对于⼈⼯列表计算显然是⼀个“天⽂数字”。即便采⽤计算机进⾏暴⼒穷举计算,计算量仍⼗分庞⼤(远远超
84种,这对于⼈⼯列表计算显然是⼀个“天⽂数字”。即便采⽤计算机进⾏暴⼒穷举计算,计算量仍⼗分庞⼤(远远超过⼀般PC机的计算能⼒上限,即便采⽤全球最快的超级计算机“神威·太湖之光”的峰值计算能⼒12.5亿亿次/秒,也需要不间断计算61.34年才能获得结果)。
由于计算每个投票者形成“关键票”能⼒的复杂程度将随着总投票者数⽬的增加⽽呈现指数级增长,因
此在测算具有较多投票者的决策系统中的权⼒分布时通常难以直接采⽤暴⼒穷举计算的⽅法,需要借助⽣成函数、多线性近似等组合数学、计算数学(数值分析)的理论与⽅法加以处理。
本研究基于亚投⾏在2016年1⽉16⽇(理事会第⼀次运⾏并就相关事项进⾏表决,共29个成员)、2016年9⽉22⽇(投票权数据来⾃亚投⾏官⽅⽹站唯⼀公布的⼀份关于历史投票权分配情况的专门⽂件,共48个成员)和截⾄2017年11⽉21⽇(共58个成员)三个时点下各成员的投票权分配数据,采⽤绝对Banzhaf权⼒指数、Cole⁃man阻⽌权⼒指数和Coleman倡议权⼒指数模型,测算出各成员的投票权⼒在亚投⾏规模扩⼤下的动态演变和在不同决策规则下的直观对⽐。为了⽅便展⽰、突出重点,后⽂关于亚投⾏成员投票权⼒的描述和分析仅就G20国家展开。
(⼀)采⽤绝对Banzhaf指数测算的投票权⼒
绝对Banzhaf指数描绘了投票者在体中的整体性权⼒状况(既同时要求“我赞成,即顺利通过”和“我反对,即⽆法通过”两⽅⾯的权⼒)。通过计算亚投⾏规模扩⼤的三个阶段和采取三种不同决策规则下3×3=9组的绝对Banzhaf指数,我们得出G20国家投票权⼒的演变过程及对⽐情况,测算结果见表4。
1.投票权和投票权⼒⽆明确线性关系
通过表3可知,伴随着亚投⾏规模的扩⼤,现有成员的股份⽐例和投票权⽐重不断被稀释,但根据绝对Banzhaf指数对投票权⼒的测算结果(见表4)发现,各国的投票权⼒并没有随投票权的下降⽽单调递减。有的下降,有的却上升,且在不同的决策规则下呈现出不同的变化趋势。⽐如在简单多数和特别多数制下,只有中国的投票权⼒持续⼤幅下降,其他各国的投票权⼒都持续⼤幅上升。
但在超级多数制下的变化趋势却正好相反(权⼒演变的直观呈现亦如图2所⽰),其他各国的投票权⼒都不断下降,只有中国的投票权⼒是先微幅下降,后⼤幅上升(甚⾄超过了亚投⾏正式运⾏之初的值,⽽事实上中国的投票权⽐重已经由35.6363%⼤幅下降⾄27.4499%)。不过尽管如此,中国在超级多数制下的投票权⼒始终远⼩于其名义上的投票权重,其他国家则相反。所以,⼀个成员的投票权⼒与其投票权之间绝⾮简单的线性关系或正相关关系,投票权下降,投票权⼒有可能下降,也有可能上升。究其原因,⼀个成员的投票权⼒不仅取决于⾃⾝的投票权⽐重,还取决于所有成员的投票权分布格局以及体采取的决策规则。
2.各成员间投票权⼒差距缩⼩,更加均匀
从投票权⼒的整体分布来看,在简单多数和特别多数制下,G20国家间的投票权⼒的标准差明显缩⼩,这说明各国之间的投票权⼒更加接近,决策系统的民主化程度不断上升。⽽在超级多数制下,G20国家间的投票权⼒的标准差则没有呈现出明显的上升或下降趋势,整体变化幅度基本保持在4.
4%—4.9%区间,相对⽽⾔⽐较稳定。并且各国的投票权⼒在特别多数与超级多数制下的标准差也远⼩于简单多数制下的标准差,可见越是在核⼼议题上,亚投⾏的投票权⼒分布越均匀,内部治理结构越民主化。
3.中国的权⼒⽐重下滑明显
伴随着亚投⾏成员规模的扩⼤,简单多数和特别多数制下中国的投票权⼒占G20国家投票权⼒总和的⽐重(即G20范围内的相对/标准化Banzhaf指数)迅速下降,由此可见中国不仅名义上的投票权⽐重不断下降,⽽且在真实的投票权⼒⽅⾯也做出了较明显的“牺牲”。同时,中国在特别多数和超级多数制下的权⼒⽐重都远⼩于简单多数制,可见越是在核⼼议题领域,中国的权⼒优势越有限,集中程度越⼩。
4.中国在核⼼议题上的投票权⼒明显“受损”
通过⽐较最后⼀个计算时点下G20国家的投票权与投票权⼒发现(权⼒对⽐的直观呈现如图3所⽰),简单多数制下各国的投票权⼒都⼤于其投票权,⽽特别多数制下各国的投票权⼒都⼩于其投票权。这主要是因为简单多数制所要求的有效多数条件最低,使得各国成为“关键票”的能⼒较⾼,⽽特别多数制下不仅要求投赞成票的投票权⽐重不低于总投票权的⼀半,还要求成员数量也达到半数以上,因此各国能够形成“关键票”的概率较低。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7:21: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3/9460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投票权   成员   组织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