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1.10.26
【字 号】深建规[2011]9号
【施行日期】2011.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的通知
(深建规〔201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组织业主采用电子投票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电子投票,是指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组织业主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子投票系统为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技术手段,进行业主大会会议投票。
  具备相关技术条件的,也可以通过固定电话、电子触摸屏等技术手段进行电子投票。
  第三条 主管部门不得就使用电子投票系统收取任何费用,但互联网、手机等运营商依法收取服务费用除外。
  第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拟采用电子投票方式的,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整理业主相关资料(包括业主房号、手机号码、座机号码等信息),加盖召集人公章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示,并告知拟按照本规则采用电子投票,说明业主有权仍以纸质书面形式投票,但不影响其他业主依法进行电子投票的效力。
  对业主手机号码、座机号码等内容,在公示时应当进行保密处理,手机号码只公示前后各
三位数,座机号码只公示后三位数。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五条 公示完成后,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并提交申请书、业主相关资料表格及其电子文档、公示异议处理情况说明。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对所提交的业主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
  街道办事处作为业主大会召集人的,由其自行决定是否使用电子投票系统。
  第六条 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提交的业主相关资料,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子投票系统向首次注册的手机号码发送初始密码。
  主管部门向业主提供初始密码时,应当通过电子投票系统提示业主,回复电子投票系统发送的议题,即视为同意本规则。
  第七条 业主应当及时登录主管部门提供的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核实业主房号、
手机号码、座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及产权证号码等信息,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 通过互联网投票的,业主登录指定网站,在投票表决专区输入证件号码与密码进行身份验证,验证通过后进入系统在相关投票议题下填录投票意见、确认提交。
  通过手机短信投票的,业主在接收到投票短信后,按短信提示回复短信进行投票操作。
  业主采用电子投票方式的,就同一票权在投票有效期内只能进行一次投票。
  第九条 在距投票截止日期3日前,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子投票系统采用手机短信提示等方式对尚未投票的业主进行提醒。
  业主可以随时通过互联网登录系统查询本人的投票信息。
  第十条 符合本规则的电子投票与纸质书面投票具有同等效力,均为有效的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进行电子投票的业主为与会业主。
  既通过纸质书面方式,又通过电子投票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电子投票为准。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有多项议题,某一业主仅对其中一项或者部分议题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业主出席业主大会会议,纳入出席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总数和投票权数的计算。对于该业主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题,视为弃权。
  第十二条 业主的纸质书面投票由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在街道办事处及监票人员的监督下,录入电子投票系统统一计票。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对电子投票结果进行确认,并在电子投票信息表上加盖公章,监票人员应当签名确认。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将电子投票结果依法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不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电子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由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决定投票时间是否顺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业主名义进行投票。对弄虚作假的,由市、区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禁止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电子投票系统开发维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漏业主信息和投票信息。
  禁止任何机构或者个人篡改业主信息和投票信息。
  第十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其他物业管理事项的表决,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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