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矿泉水国际法典

天然矿泉水国际法典
CODEX STAN 108-1981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作为食品出售的包装天然矿泉水。不适用于作为其他用途销售和使用的天然矿泉水。
2. 说明
2.1 天然矿泉水定义
天然矿泉水是明确区别于一般饮用水,理由是:
a) 以含有一定比例的某些矿物盐、微量元素或其他相关成分为特征;
b) 从地下水层自然涌出或经钻井采集,采取预防措施避免任何污染或受外部影响,具有天然矿泉水的化学和物理特征;
c) 其成分、流量和水温在自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d) 在此状态下采集的水样应保证其原有微生物浓度和化学成分的基本组成;
e) 采用特别卫生防护措施,在水源点附近进行包装;
f) 除本标准规定内容外,不允许做任何其他处理。
2.2 补充定义
2.2.1 天然含气天然矿泉水
天然含气天然矿泉水是指,按3.1.1节的规定经过适当处理,并在同一源地输入二氧化碳,并考虑了常见技术性偏差容许范围后包装的一种天然矿泉水。含有可在正常温度和压力状态下明显自然释放的同等含量的二氧化碳。
2.2.2 无气天然矿泉水
无气天然矿泉水是指,自然状态下及按3.1.1节规定处理并考虑了常见技术性偏差容许范围后包装的天然矿泉水,其游离二氧化碳含量不超过为保持溶解在水中的碳酸氢盐所必需的二氧化碳含量。
2.2.3 脱气天然矿泉水
脱气天然矿泉水是指,按3.1.1节规定处理和包装后,其二氧化碳含量低于正常值,并在正常的温度和压力下无可见二氧化碳自然释放的天然矿泉水。
2.2.4 水源强化二氧化碳的天然矿泉水
水源强化二氧化碳的天然矿泉水是指,按3.1.1节规定处理和包装后,其二氧化碳含量高于正常值的天然矿泉水。
2.2.5 充气天然矿泉水
充气天然矿泉水是指,按3.1.1节规定处理和包装后,充填其他来源二氧化碳,使其产生气泡的天然矿泉水。
2.3 批准
天然矿泉水应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认可。
3. 成分和质量要素
3.1 加工和处理
3.1.1 允许通过倾析和/或过滤等方法去除不稳定组分,如铁、锰、硫或砷,必要时,允许曝气。
3.1.2 在不改变水中矿物质的基本组分、含量和基本水质的情况下,允许按照第2.2.1,2.2.2,
2.2.3,2.2.4,2.2.5和
3.1.1节的规定进行处理。
3.1.3 禁止散装运输天然矿泉水用于包装或包装前的任何加工。
3.2 与健康相关的某些物质限量
包装天然矿泉水所含物质不应超出以下限量:
3.2.1 锑0.005 mg/l
3.2.2 砷0.01 mg/l,以总砷计
3.2.3 钡0.7 mg/l
3.2.4 硼酸盐5 mg/l,以B计
3.2.5 镉0.003 mg/l
3.2.6 铬0.05 mg/l,以总铬计
3.2.7 铜1 mg/l
3.2.8 0.07 mg/l
3.2.9 氟化物见6.3.2节
3.2.10 铅0.01 mg/l
3.2.11 锰0.4 mg/l
3.2.12 汞0.001 mg/l
3.2.13 镍0.02 mg/l
3.2.14 硝酸盐50 mg/l,以硝酸盐计
3.2.15 亚硝酸盐0.1 mg/l,以亚硝酸盐计
3.2.16 硒0.01 mg/l
按照第7节规定的方法,下列物质的检测结果应低于限量值:
3.2.17 表面活性剂
3.2.18 农药和多氯联苯(PCBs)
3.2.19 矿物油
3.2.20 多环芳烃化合物
4. 卫生要求
4.1 建议本标准所涉及产品应遵循《操作规程-食品卫生通用原则》(CAC/RCP 1-1969)和《天然矿泉水的采集、加工和销售卫生操作规程》(CAC/RCP 33-1985)的相关规定。
4.2 水源点应得到保护,预防污染风险。
4.3 用于天然矿泉水生产的设备应排除任何可能的污染。特别提示如下:
a) 用于采集的设备,管道和储水装置应使用适合水的材料,并采取避免异物进入的措施;
b) 用于生产的设备,特别是清洗、包装设备,应符合卫生要求;
c) 如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水被污染,生产者应停止所有操作,直至消除污染源;
d) 应根据原产国的要求,对上述规定的遵守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4.4 微生物要求
销售期间,天然矿泉水
a. 应确保符合《天然矿泉水的采集、加工和销售的卫生操作规范》(CAC/RCP 33-1985)附录1中规定的微生物标准。
b. 此外,应当符合下列微生物质量标准:
第二次检查所采用的量应与第一次相同:
n:为满足给定的抽样方案,必须检查样本单元的数量。
c:可以接受的最大数量,或样本单元允许的最大宽限数字,可能会超出微生物标准m, 当这个数字被超过时,则不合格。
m:相关细菌/克的最大数量或者层次; 高于这个等级的数字要么勉强接受,要么不可接受。M:用于区分不可接受的食品质量以及勉强可以接受的食品质量。考虑到危害健康,卫生指标,或损坏潜力,超过M值以上的任何样本都是不能接受的。
5. 包装
天然矿泉水应使用密封零售包装,防止可能出现的杂物或污染物。
6. 标识
除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CODEX STAN 1-1985)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6.1 产品名称
6.1.1 产品名称应为“天然矿泉水”。
6.1.2 应依照第2.2节规定使用下列名称,也可适当添加描述性用语(如无泡和起泡):天然含气天然矿泉水;无气天然矿泉水;脱气天然矿泉水;水源强化二氧化碳天然矿泉水;充气天然矿泉水。
6.2 名称和地址
应标明水源的地理位置和名称。
6.3 其他标识要求
6.3.1 化学成分
卷标上应标明产品特征性的分析成分。
6.3.2如果产品的氟含量超过1毫克/升,应将“含氟”字眼作为产品名的一部分,或在标签上产品名旁边或其他显眼位置作出“含氟”标识。此外,如果产品的氟化物含量超过1.5mg/l,还应在标签上标明“此产品不适用于婴儿以及7岁以下的儿童”
6.3.3如果天然矿泉水已按照此法典的3.1.1规定进行处理,应将该处理结果注明在标签上。
6.4跟标签相关的禁令
6.4.1 不得就此法典规定的产品成分宣称相关的药用作用(预防,缓解或)。只能基于真实的前提,宣传其他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有益的功能,不得误导消费者。
6.4.2 商标名字中不得含有地区名,村庄名或者其他具体地名,除非该天然矿泉水在商标名称指定的地区采集矿泉水。
6.4.3 禁止使用任何让公众产生误解的声明或图案,禁止误导公众对天然矿泉水的天然性,来源,成分,性能的认知。
7.分析和抽样方法
见与分析和取样方法相关的法典文本。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0:29: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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