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3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03.31
施行日期
2015.03.31
文号
宁政办发〔2015〕37号
主题类别
环境监察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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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执法年”活动,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三大责任”,切实抓好“治煤、治水、治车、治尘、治土、治危”专项治理,有效解决影响我区科学发展和损害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环境违法行为,改善全区环境质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仍存在环境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环境违法违规案件高发频发,全区环境监管形势严峻,人民众反映强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在资源环境领域推行综合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执法年活动”,严肃查处突出环境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落实环境保护
“三大责任”,不断强化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积极开展煤炭、污水、机动车尾气、扬尘、土壤、固体危险废物污染治理,切实保护好我区“天蓝、地绿、水净、空气清新”的靓丽名片,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众的根本利益。
  二、扎实开展环境保护“六项治理”
  针对当前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扎实开展环境保护“六项治理”,全力改善环境质量。
  (一)抓好“治煤”工作,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针对城市小锅炉分散、效率低下、污染严重等问题,大力推进“煤改气”、“煤改电”、清洁能源替代使用,全面淘汰燃煤茶浴炉。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加快工业余热供暖利用,全面淘汰供暖燃煤小锅炉。加快农村清洁能源替代煤炭利用步伐,推广使用液化天然气。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实施发电机组、大型燃煤锅炉烟气除尘、脱硝、脱硫技术升级改造,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采取硬措施、制定硬办法,有效减少劣质煤的使用量。
  (二)抓好“治水”工作,推进水环境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推进
城市污水厂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加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提高工业污水处理率和中水利用率。抓好城镇和农村的饮水安全保护工作,加强排污费征收,确保城镇污水厂正常运转。强化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加大黄河干流、支流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葫芦河、渝河等污染治理工程。加强农田退水污染治理,确保农田退水不污染黄河水质。加大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建设无关项目,拆除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加大水源地水质监测力度。
  (三)抓好“治车”工作,推进机动车污染治理。加快炼油企业升级改造,进一步提高油品质量,确保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如期供应合格成品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打击违法炼油、生产、销售等行为,推动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通过采取划定并逐步扩大“黄标车”禁行区域、开展道路检查、给予资金补贴等办法,加速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加强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监管,强化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监督考核,着力提升检测能力水平。
  (四)抓好“治尘”工作,推进扬尘污染治理。加强施工扬尘监管,落实渣土运输车辆封闭等各项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积极创建绿工地。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
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提高生态防尘水平,加强城市及主干道路绿化林带建设、人工湿地建设,加大天然湿地保护力度,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等生物质露天焚烧。加大工业废渣处理利用力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产业化发展机制。
  (五)抓好“治土”工作,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大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控制化肥使用量,扩大测土配方施肥覆盖面,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和农膜回收利用。加快推进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建设配备污染集中处理设施。严格控制重金属污染,农田、水源地、重要生态保护区等禁止建设重金属、化工、冶炼等污染企业。
  (六)抓好“治危”工作,推进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加强危险化学品全过程防控、全方位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环境准入条件和建设标准。加强放射源日常安全管理,对核技术应用单位、电磁辐射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加大闲置、废弃放射源收贮力度,确保全区辐射环境安全。加强地级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运营管理,强化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生产、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进一步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监管全覆盖。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
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六治”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工作,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三、严格依法保护环境
  有效解决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执法缺位问题。完善环境监管法律法规,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
  (一)全面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初至2015年12月,全面开展全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情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各地、各部门要摸清查清企业底数、建立健全企业档案,针对存在的问题,要挂牌督促整改、依法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加大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执行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出台自治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各监管执法部门和生产者的环境保护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国家水、大气、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质等领域环境标准的执行力度,提高火电、石化、印染、水泥、煤炭、电石、铁合金、焦化、制药(生物发酵)、造纸等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出台煤基活性炭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煤化工企业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企业达标排放,约束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
  (三)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2015年5月30日前,各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
  (四)着力强化环境监管。2015年10月31日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各部门环境监管职责,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重点区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认真落实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
  四、严厉惩治环境违法行为
  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坚持重典治乱,铁拳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
  (一)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
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二)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三)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五、严格规范和约束环境保护执法行为
  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裁量权,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
  (一)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同时要监督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6:32: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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