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如何提交

录⾳证据如何提交
录⾳或许是⼀种⼗分常见的证据,很多的⼈都以此来打官司。⽣活之中,在⼀些重要时候为了收集⼀些证据我们往往会录⾳作为⼀些证据,但是这些证据该如何提交呢?店铺⼩编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你阅读,希望可以帮助你。
录⾳证据怎么提交
录⾳也是证据的⼀种,也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提交时要拷贝到光盘上⼀式⼏份,然后整理出来录⾳说话的内容也⼀式⼏份提交。真伪如果对⽅否认由对⽅申请鉴定来证明。
在诉讼实践中,如果要使⽤录⾳证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是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即录⾳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本案中刘某出具的录⾳是其⼿机中的录⾳,也当庭使⽤⼿机进⾏播放,录⾳连贯、真实。
⼆是录⾳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
录⾳可以作为追付⽋款的证据,但如果要取得胜诉,还需要相关的证据佐证。
哪些私录⾳像具有证据效⼒?
从4⽉1⽇起正式实施的《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中明确指出:对于⼀⽅当事⼈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段取得的、⽆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误的复制件,对⽅当事⼈提出异议但没有⾜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但是,《规定》并未提出⾃⾏录制的视听资料证据效⼒的具体认定规则。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对⾃⾏录制的视听资料证据在法律⽅⾯作审查判断呢?
从⼀则案例谈起。甲与⼄⼝头协议,各出资3万元合伙购货车⼀辆,以甲的名义办理了相关⼿续;合伙运营中双⽅发⽣⽭盾,⼜⼝头协议由⼄给付甲3万元购车款,该车便归⼄所有。双⽅按约定付款交车,却未办理过户⼿续。后来,甲反悔,将车强⾏劫回。⽆奈之下,⼄暗藏录⾳机央求甲返还购车款;甲承认事实,但称待有钱时再还,否则根本不承认全部事实。⼄遂持偷录的录⾳诉⾄法院,要求返还购车款。现就该案可能产⽣的⼏种情况进⾏分析:
⼀、不予认定效⼒的情况
双⽅恶意串通损⼈利⼰
当对⽅当事⼈在庭审中认可此⾃⾏录制的视听资料时,审判⼈员应查清事实加以判断,确认双⽅当事⼈在主观上是否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利益,如有此情况则排除该⾃⾏录制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在上述案例中,出资者如还有第三⼈,甲对⼄提供之私录录⾳在庭上予以认可,双⽅
串通谋取该车权益,法院应查清事实加以判断。
违反善良风俗⾮法录制
以⾮法⼿段,如采⽤欺诈、威胁、引诱、收买、骗取、偷窃等恶意⽅式,在违背当事⼈意志的情况下,取得的私⾃录制的视听资料,不能表达当事⼈的内⼼真实,不能作为证据使⽤;以及采⽤侵害善良风俗的⽅式取得的视听资料,也不能作为证据使⽤。上例中,如⼄在取证时,对甲实施了上述⾏为之⼀,致使甲未能在录⾳中表⽰⾃⼰的真实意思,该证不予采信。
⼆、区分情况认定有效⼒的情况
技术鉴定确定真实
在对⽅当事⼈不认可⾃⾏录制的视听资料时,法院应对该视听资料进⾏必要的技术鉴定,确定为真实后,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分析认定⾃⾏录制的视听资料的证据效⼒。上案中,就可对⼄提供的视听资料进⾏必要的技术鉴定。
证⼈证明私录真实
⼀⽅当事⼈秘密录制双⽅谈话或⾏动,对⽅当事⼈虽不同意、或在庭审中予以否认,但有⽆利害关系
⼈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上例中,如丙证实⼄私录过程真实,则该私录录⾳应予采信。
三、同其他证据联系审查
⼴泛取证全⾯分析
应特别注意的是,在认定⾃⾏录制的视听资料时,不管对⽅当事⼈对该视听资料认可与否,都应全⾯分析该⾃⾏录制的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的关联程度,要以此为线索查明案件的其他情节,并同在案或调查取得的其他证据联系起
来,进⾏由表及⾥、由此及彼的审查,认定相互⼀致的证据,实事求是地确定⾃⾏录制的视听资料的效⼒。在上案中,审判⼈员还应让当事⼈甲、⼄提供他们之间发⽣的其他事实证据,例如:购车过程、业务联系、车辆维修、盈利分配、争劫汽车等情况。
总之,在认定⾃⾏录制视听资料的证据效⼒时应注意以下⼏⽅⾯:
视听资料录制的主体——应限定录制⼈⾃⼰作为其中⼀⽅与他⽅之间的交谈。
视听资料所录的内容——应限于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为或活动,但涉及个⼈隐私或他⼈商业机密的除外,当必须录制他⼈商业秘密时,应保证不予使⽤和外传。
视听资料录制的⽅式——应限于不得采⽤任何欺诈、威胁、利诱等恶意⽅式,也不能利⽤侵害善良风俗的⽅式.
在⽣活之中往往有时候需要⼀些证据,当让录⾳也是其中⼀个很好的证据之⼀。我们要学会正确应⽤,提交时要拷贝到光盘上⼀式⼏份,然后整理出来录⾳说话的内容也⼀式⼏份提交。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提供律师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49: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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