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燃煤锅炉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燃煤锅炉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6.07
【字 号】固政办发〔2017〕74号
【施行日期】2017.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燃煤锅炉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7〕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固原市燃煤锅炉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7日
 
固原市燃煤锅炉整治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改善固原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根据《固原市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固原市“蓝天碧水.绿城乡”执行行动实施方案》、《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自治区民生实事涉及固原市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及《固原市燃煤锅炉基础调查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削减污染物排放为核心,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整治,部门联动、整体推进”的原则,通过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着力优化全市的能源结构,大力实施燃煤锅炉淘汰或集中供热替代、清洁能源替代、达标改造等项目,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着力减少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促进我市空气质量好转、人居环境改善。
  二、全市燃煤锅炉现状
  全市燃煤锅炉638台,其中20蒸吨/小时以上42台,20蒸吨/小时以下596台。建成区内169
台,20蒸吨/小时以上37台,20蒸吨/小时以下132台(其中: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84台);建成区外469台。
  市区燃煤锅炉232台,20蒸吨/小时以上6台,20蒸吨/小时以下226台。建成区内92台,20蒸吨/小时以上5台,20蒸吨/小时以下87台(其中:供热管网范围内39台);建城区外140台。
  西吉县燃煤锅炉103台,20蒸吨/小时以上13台,20蒸吨/小时以下90台。建成区内26台,20蒸吨/小时以上13台,20蒸吨/小时以下13台(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13台);建城区外77台。
  隆德县燃煤锅炉118台,20蒸吨/小时以上10台,20蒸吨/小时以下108台。建成区内32台,其中20蒸吨/小时以上8台,20蒸吨/小时以下24台(其中:供热管网范围内24台);建城区外86台。
  泾源县燃煤锅炉72台,20蒸吨/小时以上4台,20蒸吨/小时以下68台。建成区内6台,其中20蒸吨/小时以上4台,20蒸吨/小时以下2台(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2台);建城区外66台。
  彭阳县燃煤锅炉113台,20蒸吨/小时以上9台,20蒸吨/小时以下104台。建成区内13台,
其中20蒸吨/小时以上7台,20蒸吨/小时以下6台(其中:供热管网范围内6台);建城区外100台。
  三、整治目标
  全市建成区内燃煤锅炉169台,其中:20蒸吨/小时以上37台,20蒸吨/小时以下132台(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84台)。
  (一)建成区内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拆除。2017年4月中旬起至11月底,对市区及各县城市建成区内的20蒸吨/小时以下的62台燃煤锅炉全部拆除,其中市区35台(市住建局17台,原州区18台,)西吉县13台,隆德县10台,彭阳县4台。
  (二)建成区内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煤改电、煤改气”。对市区及各县城市建成区内的20蒸吨/小时以下70台燃煤锅炉分两年实施“煤改电、煤改气”。2017年对57台燃煤锅炉实施“煤改电、煤改气”,其中市区39台(市住建局20台,开发区管委会3台,原州区16台),隆德县14台,彭阳县2台,泾源县2台。由于圆德慈善园产业园供热管网未铺设,六盘山热电厂已满负荷,不能给园区提供热源,2018年对剩余13台工业燃煤锅炉实施“煤改电、煤改气”。
  (三)建成区内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除尘脱硫脱硝治理。对城市建成区内20蒸吨/小时以上暂不能淘汰的燃煤锅炉进行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设备,做到达标排放。全市建成区内共有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37台,其中5台停用,9台已完成治理,剩余23台2017年治理10台(西吉县6台、隆德县4台),2018年治理13台(西吉县7台、隆德县4台、彭阳县2台)。
  (四)建成区外燃煤锅炉整治。从2018年起对全市城市建成区外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逐步进行除尘脱硫脱硝改造、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进行淘汰。对城中村、各类大型集中市场、商业集聚区等以户为主的燃煤采暖设施逐步采取集中供热或“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确保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改善,完成自治区逐年下达的目标任务。
  四、整治要求
  (一)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7月底前,完成淘汰总任务60%,9月底前,完成总任务80%,11月底前,完成全部淘汰任务,建立台账和完成验收。
  (二)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范围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实施“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7月底前,完成总任务60%,9月底前,完成总任务80%,11月底前,完成全部任务,建立台账和完成验收。
  (三)城市建成区内20蒸吨/小时及以上暂不能拆除的燃煤锅炉完成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达到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制。7月底前,完成自治区下达达标改造总任务的60%;9月底前,完成全部任务(同步安装在线监控设施);11月底前,建立台账和完成验收。
  (四)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和分散式以户为主的燃煤采暖设施(茶浴炉、土暖炉等)。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在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五、整治时间和步骤
  (一)汇总审核阶段(3月16日-3月28日)。对全市锅炉基础调查工作进行汇总、审核、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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