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03.09
【字 号】豫卫发[2009]4号
【施行日期】2009.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卫发〔2009〕4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各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推动我省卫生工作“五大工程”的顺利实施,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河南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
  一、基本功能
  中心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卫生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
  (一)公共卫生
  1、做好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包括免疫规划,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防治,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等;
  2、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公共卫生、食品卫生等监督管理工作;
  3、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包括孕产妇系统管理和儿童系统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自我保健能力和整体健康水平;
  5、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和动员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二)医疗服务
  1、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做好辖区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急症抢救、危重病人转诊工作;
  2、开展辖区康复医疗、护理、老年保健、精神卫生服务;
  3、开展巡回医疗和出诊服务。
  (三)卫生管理
  1、根据当地居民对卫生服务的需求,协助当地政府制订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
  2、落实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为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参与新农合政策宣传,配合做好审核、报销、监管等工作。
  3、协助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针灸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等,其中儿科可并入内科,针灸科可并入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为五官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同时设置诊治传染病等相对独立的科室。
  (二)医技科室:应设有中药房、西药房、检验科、放射科、心电图室、超声诊断室、室、观察室、处置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统计信息室等。
  (三)公共卫生科室:设有疾病预防控制科(有独立的免疫规划室、冷藏室、资料室等)、妇幼保健室、健康教育室、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等。
  三、人员配备
  (一)人员数按每床1.3-1.5人定员。
  (二)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80%。
  (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人员数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
  (四)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五)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六)临床医疗服务人员中至少有5名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2名以上中医师。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中至少有1名中药药剂专业人员。
  四、床位规模
  中心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综合考虑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服务人口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计算。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0.6-1.2张床位,床位规模宜控制在50张至99张之间。
  五、基础设施
  中心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预防保健及合作医疗管理用房、医疗(门诊、放射、检验和住院)用房、行政后勤保障用房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一)建筑面积。业务用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按照每床位55-50平方米核定。建筑面积指标中不含职工生活用房。各功能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及设备
装备的需要,各类用房尺寸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占地面积。建设用地占地面积原则上按照业务用房建筑面积的2.5倍控制。
  (三)规划布局。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总体布局符合下列要求:
  1 、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交叉感染。
  2、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3、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处于相对安静的位置。
  4、病房、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有适宜的朝向。
  5、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
  (四)建筑标准。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房屋建筑材料应优先采用地方材料,主体建筑一般应采用框架结构。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建筑抗震烈度应在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基础上提高1度。应符合防火、建筑节能及无障碍等方面的要求。房屋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宜小于450mm,出入口应有坡化面。一般医疗用房室内净高宜为3.0~3.3m,医技科室用房室内净高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房屋建筑的层数应根据用地规模、建筑规模、功能要求、结构型式、地基条件等多方面因素确定,一般以1~3层为宜。门诊、病房等主要业务用房应设置相应的保暖、降温设施。门诊及病房各楼层有男女各两个以上蹲位的水冲式厕所。
  (五)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应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
  2、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
  3、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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