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D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2001-2006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Pressure Pipe Unit Manufacture Appraisal Regulation
(原文有删节本文针对阀门制造)
2007年10月16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1)
第三章制造许可的程序 (3)
第四章监督管理 (6)
第五章附则 (6)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实施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境内、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制造用于境内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资格管理。
第三条(许可方式、许可项目及级别)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按照产品类别、品种、产品级别和产品范围确定许可范围,许可方式分为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具体划分见附件1。
(2)压力管道材料(原料),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的制造许可方式为型式许可,其余为工厂许可。
(3)产品限制范围是指许可品种产品的范围,一般涉及其产品名称、规格、产品标准,有时还涉及制造工艺、材料等。该范围通过型式试验和生产条件确定。
(4)特殊工况阀门,是指石油天然气及相关工业、火电站高温高压管道、低温设备管道(温度低于-46℃)、燃气管道上,用于高温高压、易燃、易爆、低温介质的阀门。
一般工况阀门,是指不属于特殊工况阀门的其他压力管道用阀门。
阀门典型品种名称(包括特殊工况阀门和一般工况阀门):闸阀、截止阀、节流阀、球阀、止回阀、蝶阀、隔膜阀、旋塞阀、柱塞阀、疏水阀、低温阀、调节(控制)阀、减压阀(自力式)、眼镜阀(冶金工业用阀)、孔板阀(冶金工业用阀)、排污阀、减温阀、减压阀、紧急切断阀、其它阀门(无行业或国家标准,用于石油、化工装置上的非标阀门)。
第四条(许可实施的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境内、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许可的实施,并且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其所辖区域内部分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以下简称为审批,委托的许可项目见附件1,)。
申请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其申请的项目中同时含有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项目和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项目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审批。
第五条(制造许可证、安全标记)获得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 应当在其生产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上使用“安全标记”(样式见附件2)
附件2  安全标记其及使用
一、安全标记(以下简称TS标记)样式如下图所示。
TS
图安全标记式样
二、TS标记的大小可根据元件的大小按一定的比例确定,但最小高度不应小于5mm。
三、TS标记的使用
(一)被允许使用TS标记的制造单位应当在制造许可范围内的每个压力管道元件上(已经完成的或者是处在最终评定状态的压力管道元件和组合件上),以清晰可辨的和不易擦除的方式加贴TS标记。TS标记应当加贴在明显可见的位置,且工整、清晰。
(二)没有必要为组成组合件的每个元件分别加贴TS标记。如果在并入组合件时,元件已经贴有TS标志,则在组合后可继续携带此标志。
(三)不得在压力管道元件上或者组合件上加贴可能会对TS标记含义或形式产生误导的其他标志。若加贴其他标志,必须保证TS标记的可见性和清晰性不会因此降低。
四、安全技术规范有要求时,TS标记应附有参与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的编号。
第六条(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相关型式试验工作的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法人条件,证书限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者经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合法注册。
同一制造单位在同一城市有多处产品生产地时,可以提出一份申请。同一制造单位的多处产品生产地不在同一城市时,应分别提出申请。
第八条(产品基本要求)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经负责审批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认定的技术机构评定合格的本企业标准制造产品。若产品直接采用国外标准制造,该标准应当先转化为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标准。
制造单位应当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首次取证和增项的制造单位,应当通过试制的产品证明其具有生产符合要求产品的能力。对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当经型式试验合格。
第九条(有关资源条件的要求)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其厂房设施、技术人员、生产设备、生产工序等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与许可制造产品生产需要的生产厂房,原材料储存、产品存放的库房、场地,生产管理的办公条件;
(二)有适应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适应产品生产需要,并且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有与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试验条件。
(四)具备产品的主要生产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
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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