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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聊城市鲁西化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案 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293号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2021.12.20
正文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聊城市鲁西化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2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鲁西化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肖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峰,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自2021年10月11日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芮,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宾,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至2021年10月10日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东区经海四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臣,北京市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北京市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聊城市鲁西化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聊城鲁西化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长征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鲁01民初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0月14日、2021年10月15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聊城鲁西化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芮,被上诉人航天长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臣、李振到庭参加两次询问;上诉人聊城鲁西化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宾到庭参加第一次询问,王延峰到庭参加第二次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聊城鲁西化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2.判令航天长征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原审整个庭审过程中,航天长征公司的主张仅为确定专利权的归属,并未主张聊城鲁西化工公司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并且是否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属于违约之诉,并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但是原审判决中却认定聊城鲁西化工公司明显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显然超出了航天长征公司的请求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原则。就聊城鲁西化工公司是否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的问题,原审法院也并没有让聊城鲁西化工公司进行举证质证和就该问题陈述任何意见,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二)专利号为201720586771.2、名称为“一种气化炉出口气体喷淋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与航天长征公司提交的证据所示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原审判决关于航天长征公司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一致的认定完全错误。1.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航天长征公司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差别,达到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明确包含技术特征“喷淋管口朝气化炉方向与气化炉合成气出口管道倾斜连接”,并且在权利要求2中进一步限定“所述喷淋管口与气化炉合成气出口管道倾斜角度为30-45度”,而航天长征公司原审提交的证据都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相反,在航天
长征公司原审提交的证据16中,喷淋管口朝气化炉方向与气化炉合成气出口管道为垂直连接的。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对清除气化炉合成器出口管道法兰连接处积灰的技术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喷淋管与合成气出口管道存在一定的角度,三个相隔120度的喷淋头共同倾斜朝向合成气出口的反方向喷射,可以有效吹去法兰处的积灰。并且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中,对该倾斜角度具体限定为30-45度,该角度的选择是聊城鲁西化工公司经过多次试验确定的。针对鲁西气化炉设备的气体流量和管的直径,在该角度下可以实现更好的除灰效果。而在航天长征公司的技术方案中,由于喷淋管和气化炉合成器出口管道是垂直连接的,喷淋管内的液体只能垂直喷向管道内部,其作用仅为去除管道内合成气中的灰尘。由于喷淋头垂直喷射,会把合成气中的部分灰尘吹到前段的法兰连接处,灰尘会再次积聚,影响系统运行的效率。由此可见,涉案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取得的技术效果与航天长征公司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与航天长征公司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差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3-9也均与航天长征公司的技术方案有实质性差别。2.原审判决认为航天长征公司的图纸并未排除倾斜连接的方式毫无依据,属于主观臆断。原审判决的认定认可了涉案专利与航天长征公司的技术方案存在根本差别,但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又认定图纸中的垂直连接的技术方案包括倾斜连接方式,一般技术人员通过一种连接方
式很容易想到另一种连接方式,这一认定显然违背了自然科学原理,属于完全错误的主观臆断。(三)聊城鲁西化工公司有权对项目进行后续改进,并依法享有改进后的技术成果。航天长征公司与聊城鲁西化工公司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聊城鲁西化工公司所有。因此,聊城鲁西化工公司有权对该项目进行后续改进,并依法享有改进后的技术成果。(四)聊城鲁西化工公司没有违反保密协议的相关约定。聊城鲁西化工公司有权对项目进行后续改进,并依法享有改进后的技术成果。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航天长征公司提交的证据所示的技术方案不相同,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与航天长征公司的技术不同,聊城鲁西化工公司有权拥有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航天长征公司辩称:(一)原审判决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1.航天长征公司原审的诉讼请求是涉案专利权的权属,原审判决不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问题。2.航天长征公司在原审中主张聊城鲁西化工公司接触和知悉航天长征公司的图纸,并以申请专利的形式将图纸内容公开披露,属于违反保密协议。聊城鲁西化工公司对上述主张不认可,认为其有权在参考该图纸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改进。原审判决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没有改变本案案由。3.原审判决未剥夺聊城鲁西化工公司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二)原审判决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错误的情形。1.航天长征公司提交的图纸没有特别限定垂直连接或倾斜连
接,没有排除倾斜连接的实施方式。2.涉案专利附图与航天长征公司提交的两张图纸完全一致,聊城鲁西化工公司对涉案专利附图的连接方式是垂直连接还是倾斜连接没有给出合理解释。3.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航天长征公司的图纸呈现的喷淋管口与气化炉合成气出口管道连接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垂直连接和倾斜连接的实施方式及所带来的技术效果。4.从侵权比对的角度分析,无论是倾斜连接还是垂直连接,均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三)原审判决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航天长征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航天长征公司起诉请求:1.确认专利号为201720586785.4、名称为“一种多元气化炉出口气体高效除尘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属于航天长征公司;2.确认涉案专利权属于航天长征公司;3.聊城鲁西化工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航天长征公司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4日,聊城鲁西化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一种气化炉出口气体喷淋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18年2月6日获得授权。因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源于航天长征公司,故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应属于航天长征公司。理由如下:(一)聊城鲁西化工公司的母公司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化工集团)通过购买获得并使用了航天长
征公司的“HT-L航天粉煤加压气化技术”及专利专有设备,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属于“HT-L航天粉煤加压气化技术”项下的技术。在与航天长征公司合作之前,鲁西化工集团及其子公司并不具备粉煤加压气化技术。鲁西化工集团为了引进航天长征公司的“HT-L航天粉煤加压气化技术”,2009年6月7日就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鲁西股份公司)“原料路线和动力结构调整年产30万吨尿素项目”与航天长征公司签署了一系列合同,航天长征公司为其建设完成了“30万吨尿素项目”生产线,航天长征公司授权山东聊城鲁西化工公司仅可以在该项目上实施“HT-L航天粉煤加压气化技术”,保密协议也明确限定不得将航天长征公司的保密信息用于该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属于合成气除尘技术,是航天长征公司“HT-L航天粉煤加压气化技术”项下的技术。(二)经比对,聊城鲁西化工公司的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特点均源于“原料路线和动力结构调整年产30万吨尿素项目”中航天长征公司交付山东鲁西股份公司的技术资料、图纸及设备实物,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应归属于航天长征公司。

本文发布于:2024-09-26 01:17: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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