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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希英与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投诉处理案二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06 
【案件字号】(2020)鲁01行终11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正升孙继发魏吉锋 
【审理法官】张正升孙继发魏吉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希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当事人】王希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当事人-个人】王希英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代理律师/律所】季猛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季猛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季猛 
【代理律所】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希英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 
【权责关键词】违法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上诉人王希英针对工商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网点对其名下账户开户、销户、信息维护等方面投诉举报等事项,被上诉人具有监督管理职权。
本案上诉人于2019年9月27日向被上诉人递交举报信,要求调查核实3项投诉内容,被上诉人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并向工商银行济南分行工作人员现场调查询问,于2019年11月22日向上诉人作出《举报答复意见书》(2019-07)。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答复意见书的行政处理程序亦无异议,针对上诉人王希英投诉举报事项,被上诉人在答复意见书中也一一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附件也一并向上诉人告知送达,被上诉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而上诉人上诉理由中陈述的相关事实,不属于本次举报所涉内容,上诉人可以继续向被上诉人或相关银行咨询,彻底消除疑惑。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所作答复认定事实不清,未尽审慎监督义务的观点,没有证据支持。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希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9:09:5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7日,原告王希英向被告人民银行济南
营管部递交举报信,要求被告人民银行济南营管部进行调查核实:“1.资料显示王希英身份证号下有2张社保卡对应2个账号,但电建一公司只发放一张卡,卡号62xxx24(见资料附件);2.在本人不知情时,工行于2019.03.19进行了个人客户维护信息,做了信息变动与更改(见资料附件);3.2019年8月13日工行提供的资料显示,在本人不知情下,2019年6月1日工行做3个销户处理(见资料附件);4.事实经过:2019年7月3日在济南市仲裁委对过工行办理查询业务,显示社保卡开户身份证有效期截止为2024年1月1日,与我手中真实身份证不完全一致,在我查询过程中,工行在7月3日至9日时间段内,私自更改身份证资料信息,请发卡行提供社保卡开户依据的完整原始资料信息。对2019年6月1日的销户操作,请书面回复。”被告人民银行济南营管部于2019年10月10日受理该举报事项,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民银行济南营管部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济南分行)送达《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调查回复举报事项的通知》,2019年10月17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向工行济南分行发送《现场核实通知书》并于2019年10月18日制作《执法检查询问笔录》,2019年10月21日,工行济南分行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提交《关于王希英举报工行存在违规操作、处置举报人社保卡的问题的核实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2019年11月22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经调查作出《举报答复意见书》,逐项
对原告要求调查核实的事项进行了答复,称:“一、经核实,您身份证号码下仅有1张社会保障卡,该卡同时具有金融应用功能和社保应用功能,其中62xxx24为金融应用功能主账户卡号,显示在您的社保卡卡面上,卡片状态为“未启用”。卡号62xxx97为社保应用功能卡号,卡片状态为正常(见附件1、2、3)。工行山东省分行发行的社会保障卡将金融应用功能和社保应用功能以主账户和附属账户的形式加载在同一张卡片,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的要求。二、关于您反映工行于2019年3月19日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您个人客户信息进行维护的问题。您提供的举报材料显示,被信息维护的客户编号为16xxx8143567,客户编号建立时间为2003年2月8日。经核实,该客户编号并非您社保卡所属的客户编号,与您社保卡无关联,目前您在工行正常在用的社保卡客户编号为16xxx18(见附件1)。据工行济南分行在《关于王希英举报工行存在违规操作、处置举报人社保卡问题的核实情况报告》中解释,为落实监管部门关于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及反工作要求,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系统联动公安系统确认客户最新证件信息并自动更新银行信息,在2019年3月19日对客户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批量更新操作,由15位调整为18位,王希英在客户编号***************下的身份证号码由***************更新为******************(见附件4)。三、关于您反映2019年6月1日工行对您账户进行销户处理的问题您提供的举报材料显示,
您名下2个账户(账号为16xxx94)有3条“账户状态为正常,销户日期为“20xxx01”的销户信息。据工行济南分行在《关于王希英举报工行存在违规操作、处置举报人社保卡问题的核实情况报告》中解释,销户日期显示错误是工行系统数据结构原因导致,账户是否被销户应以《王希英身份证件号码下在工行开立的账户情况表》(见附件1)中“账户状态”一列显示为准。王希英的账号为16xxx94的账户分别对应社保卡金融应用卡号62xxx4和社保应用卡2号*******************,账户状态无异常,其中金融区对应卡号状态为未启用,社保区对应卡号为“正常”,均未销户。我部调阅了《王希英身份证件号码下在工行开立的账户情况表》(见附件1)、王希英社保卡社保应用区、金融应用区对应卡片状态(见附件3),并调取《王希英社保卡社保应用区交易明细》(见附件5)等相关资料。经核实,2019年6月1日工行未对您的账户进行销户处理,账户状态为正常,与工行济南分行说明的情况一致。《王希英社保卡社保应用区交易明细》(见附件5)显示,2019年6月1日-9月21日共发生交易4笔,截至2019年9月21日该账户一直正常使用。四、关于身份证有效期等问题(一)关于您反映社保卡下身份证有效期与您手中持有的身份证有效期不一致的问题。经核实,根据社保卡制卡规则,社保卡卡面记载持卡人照片、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未加载客户身份证有效期这项信息。我部查看了工行前台终端平台交易系统中《王希英社保卡所归属的客户编号基本信息》(见附件6),
您身份证有效期为2025年9月26日,与您提供的身份证有效期一致。(二)关于您反映工行在2019年7月3日-7月9日对您客户信息进行修改的问题。据工行济南分行在《关于王希英举报工行存在违规操作、处置举报人社保卡问题的核实情况报告》中解释,为落实监管部门关于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及反工作要求,保障客户正常使用工行账户,自2019年3月起,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推出客户证件信息自动维护更新服务,客户可通过工行排队叫号机、智能终端等设备读取身份证件芯片后于T+1日后批量自动完成身份证件有效期等信息更新,客户使用身份证在工行网点进行排队机取号等操作时,叫号机可自动读取客户身份证有效期等信息,并联动更新客户在工行留存的身份证件信息。经核实,2019年7月4日您持本人身份证在工行济南历城洪西支行办理过查询业务,2019年7月6日01:32:59工行系统对您客户编号16xxx4880118下的注册证件信息进行了批量自动更新。五、关于您要求发卡行提供社保卡开户资料的问题您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工行济南解放东路支行(山东省济南市解放东路16号)查询您的社保卡开户资料信息。附件:1.王希英身份证件号码下在工行开立的账户情况表;2.客户王希英社会保障卡同时加载金融应用和社保应用的截图;3.王希英社保卡社保应用区、金融应用区对应卡片状态;4.王希英客编(***************)3月19日信息修改表;5.王希英社保卡社保应用区交易明细;6.王希英社保卡所归属的客户编号基本信息。” 

本文发布于:2024-09-26 01:16: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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