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全文)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正确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b5E2RGbCAP
第二条有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主动检查纠正。能够主动检查纠正,
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处分,必要时可以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p1EanqFDPw 第三条已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
的党员领导干部,适用《廉政准则》。DXDiTa9E3d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XX〕26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廉政准则》执行。RTCrpUDGiT
第二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节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一项所称"以借为名占用",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
借用的名义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超过六
个月。5PCzVD7HxA
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jLBHrnAILg
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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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LDAYtRyKfE
第五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二项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
者与履行职责相冲突。Zzz6ZB2Ltk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
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三项所称"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购物券、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卡、提货凭证等
支付凭证。dvzfvkwMI1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而不交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
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rqyn14ZNXI
第七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四项所称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明显低于市场的
价格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其他交易形式谋取
不正当利益。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EmxvxOtOco 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处理;为交易对方、受委托方等谋取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SixE2yXPq5
第八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五项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政府或者其他
公共机构没有披露或者尚未公开的公共设施建设、商品价格调整、税率调整、银行利率调整、企业
重组、签订重大交易合同、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等各种信息,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会造成重大影响的
信息。6ewMyirQFL
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六项所称"多占住房",是指一户家庭违反规定占有两处及两处
以上福利性质住房或者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
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kavU42VRUs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六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XX〕2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建保〔20XX〕59号)等有关住房管理的规定。y6v3ALoS89
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依照《党纪处
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相关房产依照有关规定处理。M2ub6vSTnP
第二节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
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0YujCfmUCw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二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
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XX〕10号)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
份或者证券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eUts8ZQVRd
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
定处理。所持有的股份或者证券应当在本实施办法发布后6个月内予以处理,不得继续持有。sQsAEJkW5T
第十二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三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XX〕10号)等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GMsIasNXkA
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
定处理。所购买的股票或者其他证券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TIrRGchYzg 第十三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四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个人或者与他
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个人在国(境)
外投资入股",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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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
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而收取钱财的活动。lzq7IGf02E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党政机关领导干10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
题的意见》(中组发〔20XX〕11号)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的规定。zvpgeqJ1hk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
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
利益)应当收缴。NrpoJac3v1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
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1nowfTG4KI
第十五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六项所称"离职",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离开公职,包括辞
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等情形。"原任职务",是指离职或者退休前最后担(兼)任的职务。fjnFLDa5Zo 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tfnNhnE6e5
第三节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第十六条《廉政准则》第三条所称"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是指违反《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财〔20XX〕196号)等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地区、各部门、
各单位发布的关于公共财物管理的各项规定。HbmVN777sL
第十七条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用公
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以贪污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V7l4jRB8Hs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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