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GJC 399-17.4
版本: G
国建联信认证中心
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认证实施规则
2019-05-31发布2019-06-01实施
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目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认证的基本环节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初始工厂检查
4.3 产品检测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获证后的监督
5.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2认证证书覆盖的内容
5.3认证证书的变更
5.4认证范围的扩大
5.5认证范围的缩小
5.6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相关要求
7.收费
附件1: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2:企业声明
附件3:检测项目
1、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对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实施产品认证的要求,适用于 GB/T 35607-2017《绿产品评价家具》中规定的木家具、金属家具、软体家具的产品认证。
2、认证模式
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检测+获证后的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初始工厂检查
产品检测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单元划分
按加工场所和家具系列划分认证单元。
木家具:依据GB/T 3324-2017分为:柜架类、桌类、椅凳类、床类;
金属家具:依据GB/T 3325-2017分为:柜架类、桌类、椅凳类、床类;
软体及其他家具:(1)皮革:沙发类、软体床类、办公椅类、公共座椅类。
(2)布艺:沙发类、软体床/床垫类、办公椅类、公共座椅类。
4.1.2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随附以下资料:
1)委托人的注册证明材料;
2)家具产品及用材种类;
3)关键原料的种类;
4)按附件1《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建立的“家具中有害物质控
制文件”;或其他质量保证能力文件(如: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其他资料
4.2初始工厂检查
4.2.1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后进行工厂检查。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单元的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原则上,初始工厂检查每个生产场所2个人日、监督审核1个人日。
4.2.2 工厂检查内容
4.2.2.1家具中有害物质控制情况评价
家具中有害物质控制情况评价依据附件2《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4.2.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a)检查产品或包装上明示的产品名称、型号和相关标识与申请文件是否一致。
b)检查关键原料的种类/涂饰工艺与申请文件或备案是否一致;
4.2.2.3家具中有害物质控制情况评价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认证单元。4.3产品检测
4.3.1样品检验报告
原则上,同一制造商,同一加工场所,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关键原料种类和使用量无较大差异时,提供依据GB/T 35607-2017《绿产品评价家具》对“产品有害物质”项目的检验报告。同类别产品的检验报告每年监督检查时,轮换进行检测。
企业提供《企业申明》(附件二)后,也可以送样检测。
企业不能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时,实行现场抽样。
4.3.2“产品有害物质”项目检验执行标准
GB/T 35607-2017《绿产品评价家具》;
4.3.3检测机构
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工厂检查和产品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工厂检查和产品检测均符合要求时,经认证机构评定后,按照申请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
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应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检测不合格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进行产品抽样检测。当工厂检查和产品检测整改结果均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当工厂检查和/或产品检测整改结果不合格,则终止认证。工厂经整改后应重新申请认证。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 获证后的监督频次和方式
4.5.1.1认证机构根据获证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加工厂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
产品及其加工厂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一般情况下每一个监督周期内至少进行一次监督。监督周期的起始点按第一次初始工厂检查的对应时间计算,每12个月为一个监督周期。实施监督的具体日期对监督周期的计算没有影响。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要求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如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并
经查实为认证证书持有者责任时;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生产工艺、关键原料种类或使用量等,可能影响获证产品符合
性或一致性时。
d)认证机构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对质量保证能力薄弱,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加工厂,认为有
必要增加时。
4.5.2获证后的监督内容
4.5.2.1监督的模式
工厂监督检查 + 产品检测
4.5.2.2工厂监督检查
每次工厂监督检查内容至少应包含对附件1《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第3、4、6、9条款的检查和对产品一致性的检查,对其余条款可适当进行抽查。
4.5.2.3 产品检测
按照4.3条款要求执行。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一般情况下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应暂停其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如果产品检测不合格,应暂停该认证单元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工厂应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进行产品抽样检测。产品重新抽样检测结果合格的可恢复其认证资格,继续使用认证标志;产品重新抽样检测结果仍然不合格的,将撤销其认证资格。
5、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5.2认证证书覆盖的内容
认证证书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包括:
委托人名称、加工厂名称及代码、地址、认证产品名称、实施规则、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签章或签发人签字、生效日期及认证机构规定的内容。
认证证书附件内容
a)认证证书编号;
b)附件的变更号和生效日期;
c)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名称、型号和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的判定结果;
d)关键原料的种类、来源和表面涂饰工艺
e)认证机构签章或签发人签字。
注:认证证书附件应按GB/T 35607-2017《绿产品评价家具》要求,描述认证证书所覆盖的产品系列名称。
5.3认证证书的变更
当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委托人、制造商或加工厂的名称等信息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认证机构核查该变更对原认证产品的影响程度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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