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xx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xx财政局关于印发<xx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xx地本级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对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资金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包括:
(一)工程概(预)算评审,即对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具体内容、资金来源文件、项目工程费及各项费用取费标准等进行评审;
(二)工程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评审,即对工程单价构成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取费标准的正确性等进行评审;
(三)工程结算评审,即对工程结算单价构成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取费标准的正确性以及对基本建设程序与管理制度执行,合同履行等有关情况进行评审;
(四)竣工决算评审,即对项目批准概算及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竣工交付使用项目决算的真实、合法、合规情况以及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评审;
(五)专项审核调查,即对项目特定情况运用评审方法(评审方式依情况而定)进行调查分析和鉴证,旨在反映典型性、具有普遍意义的重要事项,揭示特定项目、行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重大问题,分析原因,寻求对策,可向行署和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财政部门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开展投资评审工作。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投资评审中心承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工作,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产生。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本细则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产生并签订合同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平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依法举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六)其他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七)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政府投资比例在50%以上的或政府投资比例50%以下但拥有控股权的基本建设项目;
(八)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九)上级财政部门和行署交办的其他评审业务。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依据
(一)工程建设及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方针、政策;
(三)工程建设及财务管理相关技术标准、业务规范、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四)工程建设及财务管理相关文件资料(如合同、招标文件、施工图、财务账簿、凭证等);
(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专家提出的意见;
(六)其他根据实际情况所需资料。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
评审除特殊说明外,均指项目概(预)算评审、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评审、竣工结(决)算评审。
(一)概(预)算评审
1.申请地本级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根据送审材料进行概(预)算投资评审,概(预)算评审报告仅作为申请或拨付财政资金依据。申请单位应对财政资金申请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2.对于工程量不能准确反映在设计图纸中的概(预)算评审项目,如维修、改造等,由项目法人单位现场实测后出具工程量证明文件,财政部门依据证明文件开展概(预)算评审工作。
3.概(预)算送审资料
(1)送审函(以正式公文形式);
(2)经批复的可研报告或者合规性审查报告;
(3)初设图纸(施工图纸)、概(预)算书(同时提供电子版);
(4)资金来源文件;
(5)承诺函;
(6)特殊项目计价依据;
(7)其他影响项目投资概(预)算的资料。
(二)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评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运行,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资金预算审核和执行管理,严格预算约束”。地直部门直接管理项目及各县管理概算批复金额3000万以上的项目,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评审由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财政部门审核后出具正式文件。
财政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成果的工程量、单价、适用定额、取费标准和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评审结论作为项目法人单位招标、评标的参考依据。
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送审所需资料:
1.送审函(以正式公文形式);
2.项目投资概算批复文件;
3.施工图纸、施工图预算书(同时提供电子版);
4.资金来源文件或资金到位证明;
5.承诺函;
6.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范围;
7.特殊材料、设备价格表;
8.特殊项目计价依据;
9.其他影响项目投资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资料。
(三)竣工结算评审
竣工结算评审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六章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第三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可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专项抽查。
1.抽查内容
(1)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2)报表数据是否正确无误;
(3)项目整改事项和审减金额;
(4)其他影响项目竣工结算的重要事项。
2.抽查范围
(1)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抽查的和上级部门安排抽查的;
(2)在地区范围内纳入抽查的项目按照第一年不少于10%的比例随机抽查,根据随机抽查的情况来确定次年抽查比例。
抽查意见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动态考评依据。
财政部门可对社会中介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将完成质量差、效率低的社会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委托其业务。
(四)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是指建设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对项目法人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财务事项进行评审。
财政部门采取必审和抽审的方式进行,必审和抽审项目均应出具评审结论性文件。
1.必审项目范围
(1)按照《xx财政局关于印发<xx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阿财字〔2020〕7号)文件规定评审;
(2)财政部门认为其他需要评审的。
2.抽审项目范围
(1)除必审范围外均为抽审范围;
(2)在地区范围内纳入抽审的项目按照第一年不少于10%的比例随机抽审,根据随机抽审的情况来确定次年抽审比例;
(3)财政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抽审的。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权限
(一)由自治区财政厅组织评审的项目
按照资金来源文件,由自治区直接管理的项目或跨地区的项目等,由项目法人单位报自治区财政厅进行评审。
(二)由地区财政部门组织评审的项目
详见本细则第九条。
(三)由各县组织评审的项目
属各县管理的建设项目详见《xx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财政投资评审权限的通知》(阿财字〔2020〕1号)文件规定。
(四)由地直项目主管单位组织评审的项目
1.地直主管部门二级以下单位的项目决算;
2.总投资5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评审;
3.资金来源含贷款,其贷款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建设项目;
4.涉密项目;
5.设备投资额占比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项目、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评估类项目、购买服务类等项目;
6.办公楼、周转房等维修、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评审。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和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合同签订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款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七)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八)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九)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或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政投资评审项目概(预)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和竣工结(决)算评审时限
(一)概(预)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评审时限
1.项目送审、批复金额500万元以内,从接收完整项目资料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
2.项目送审、批复金额500-1000万元以内,从接收完整项目资料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
3.项目送审、批复金额1000-5000万元以内,从接收完整项目资料起十四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
4.项目送审、批复金额5000-10000万以内,从接收完整项目资料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
5.项目送审、批复金额10000万元以上的,从接收完整项目资料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
6.项目概(预)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评审资料达不到评审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提请项目法人(主管)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完善,在规定时限内补充完善后达到评
审条件的可继续评审,经项目法人(主管)单位补充完善评审资料后仍达不到评审条件的予以退审;
7.评审时间从接收完整项目资料次日起计算,评审过程中,有关补充资料时间、征求意见时间以及核对与确认时间等均不计入评审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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