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工作实施细则

南京市国有⼯业企业“三联动”改⾰⼯作实施细则
南京市国有⼯业企业“三联动”改⾰⼯作实施细则
南京市振兴⼯业指导⼩组办公室
宁振发(2002)01号⼆○○⼆年六⽉六⽇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国有⼯业企业“三联动”改⾰⼯作的指导意见》(宁委发[2002]16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
⼀、“三联动”改⾰的⽬标要求
1、⽤2-3年时间,按《劳动法》全⾯理顺劳动关系,建⽴企业⾃主⽤⼯、劳动者⾃主择业的市场化配置新机制;进⼀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离休、退休、托管、保养等⼈员的基本⽣活保障;千⽅百计减轻企业债务负担,使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下降到50%左右,建⽴新的诚信体系;在全社会⼯业资本总量进⼀步扩⼤的同时,国有资本的⽐重逐步调整到30%左右,主要集中在“三⼤⽀柱”和“六⼤重点”⾏业中竞争能⼒较强的50家企业;中⼩企业全⾯放开搞活,在国有资本逐步退出的同时,⼤⼒吸引资本、外地优强资本、民间资本,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组转制;产业升级,结构优化,资本运⾏质量明显提⾼。
2、“三联动”改⾰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资产状况,形成多元产权结构、充满⽣机活⼒的混合型所有制企业,做到产权清晰,资产责任主体明确;落实债务主体,清理了断内债;理顺劳动关系,离休、退休、托管、保养等⼈员管理主体明确,基本社会保障得到落实。
3、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件的要求,建⽴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严格治理,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4、中外合资企业按照《中华⼈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组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组发[2000]17号)⽂件的要求,对中⽅国有股权代表和⾼级经营者加强管理,规范要求。
5、⼤中型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国有⼤中型企业建⽴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国办发{2000]64号)⽂件的要求,建⽴现代企业制度,切实加强企业管理。
6、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依法⾏政,管理企业⽅式由原⾏政管理转向按投资关系的股权管理;企业完全依法独⽴经营,真正成为⾃主经营、⾃负盈亏、⾃我积累、⾃我约束的法⼈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
⼆、资产审计、核销、评估
7、企业在改⾰中的资产审计和评估,必须由授权投资主体产业(集团)公司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
标,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必须向全体职⼯张榜公⽰,并经授权投资主体产业(集团)公司确认后,报市财政局或地税局核准或备案。
8、企业在资产清查中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坏帐、担保损失以及其他潜亏损失,经审计后按实际净损失予以核销。其中对应收帐款,预计难以收回的,由企业逐项陈述核销原因,⼀律按 2002年5⽉31⽇为基准⽇应收帐款余额,⼀年以上、⼆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核销20%;⼆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核销40%;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核销75%。不良资产的核销,由授权投资主体产业(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报市财政局或地税局核准或备案。资产核销额3000万元以上,报市振兴⼯业指导⼩组办公室复核;其中资产核销额5000万元以上,报市振兴⼯业指导⼩组复核。对已核销的应收帐款,须帐销案存,由授权投资主体产业(集团)公司负责处理。
三、⼟地处置
9、“三联动”改⾰企业中,对⽣产经营正常、符合产业政策和城市规划的优势企业,将国有划拨⼯业⽤地转为出让⽅式,使改⾰后的新企业获得出让地使⽤权。以⼯业⽤地计算⼟地价值,相应的市权范围内的出让⾦、规费⼀律全免,契税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其免缴和补助额作为市政府投⼊的国有资产。今后如改变⽤地性质,其新增值部分属国有资产,由市政府授权投资主体产业(集团)公司负责,主要⽤于职⼯安置和招商引资。
10、“三联动”改⾰企业中,符合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等公开出让条件,通过⼟地市场即可出让变现的⼟地,以出让价计价,市权范围内的出让⾦、规费等⼀律全免,契税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其免缴和补助额作为市政府投⼊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授权投资主体产业(集团)公司负责,主要⽤于职⼯安置。
11、“三联动”改⾰企业中,淘汰退出的企业,由于时间、规模、计划等因素,短时间难以出让变现的⼟地,按规划许可的开发要求,以开发⽤地评估价计价,市权范围内的出让⾦、规费⼀律全免,契税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其免缴和补助额作为市政府投⼊的国有资产,将⼟地使⽤权属转到市政府授权投资主体产业(集团)公司。今后其变现收益全部纳⼊产业(集团)公司社会保障专户,⽤于职⼯安置。
12、原企业租赁⽤地,若与规划⽤地性质不符,可按短期⽤地(15年以内),由“三联动”改⾰企业通过租赁⽅式获得⼟地使⽤权;在符合⼯业规划⽤地性质要求的前提下,凡⼟地性质属国有⼟地,可直接由“三联动”改⾰企业通过出让或租赁⽅式获得⼟地使⽤权;凡⼟地性质属集体⼟地(包括城乡联营⽤地),由“三联动”改⾰企业将集体⼟地征为国有后,通过出让⽅式,获得⼟地使⽤权。
四、净资产提留
13、企业在“三联动”改⾰时,凡有净资产的,按在册职⼯⼈数,实⾏劳动合同制前参加⼯作的正式职⼯,可按⼈均不超过我市2001年市属⼯业平均⼯资(1.06万元)的3倍提留,其中亏损企业按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平均⼯资标准提留,如本企业上年度的⼯资标准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资标准的,按本市上
年度最低⼯资标准提留;实⾏劳动合同制后参加⼯作的正式职⼯,按⼈均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平均⼯资12个⽉提留。
企业离休、退休⼈员医保费⽤,企业保养等⼈员的⽣活费按有关规定提留。
上述提留的资产,带⼊“三联动”改⾰企业,作为安置职⼯的备⽤⾦,企业经营者必须对其安全性负责。
14、“三联动”改⾰企业的净资产提留,由授权投资主体产业(集团)公司依据现⾏政策规定,结合本产业集团公司、各个企业具体资产和⼈员的情况,确定相应不同的标准。
15、改⾰企业应先按经审计、评估后的净资产(除⼟地和直管⾮住宅公房外)进⾏提留,⼟地和直管⾮住宅公房等国有资产,由授权投资主体产业(集团)公司根据企业的不同状况,在产业集团公司范围内统⼀平衡,统⼀调剂。
五、建⽴新的劳动关系
16、“三联动”改⾰后的新企业,必须按《劳动法》与职⼯重新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建⽴新的劳动关系,彻底改变原国有企业职⼯⾝份。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注明,今后职⼯在新企业解除或终⽌劳动合同时,改⾰前企业职⼯⼯龄与改⾰后企业职⼯⼯龄合并计算,经济补偿⾦或⽣活补助费由新企业⽀付。
17、改⾰中劳动合同期满⽽终⽌劳动关系的职⼯,可按其本⼈⽉标准⼯资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的⽣活补助费。如其本⼈⽉标准⼯资低于本市最低⼯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资标准计发。
18、改⾰后的新企业与职⼯就变更或重签劳动合同不能协商⼀致的,可按《劳动法》第⼆⼗六条规定,与职⼯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员,按该⽂计发经济补偿⾦。其计发标准如低于本市最低⼯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资标准执⾏。
实⾏劳动合同制前参加⼯作的正式职⼯,经本⼈申请,可按不超过我市2001年市属⼯业平均⼯资(1.06万元)的3倍⼀次性计发安置费,其中亏损企业、关闭破产企业按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平均⼯资标准计算,如本企业上年度的⼯资标准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资标准的,按本市上年度最低⼯资标准计算,其到社会后不再享有失业保险⾦。
19、以下⼈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必须转移到新企业或托管机构托管:
已办理了“内退”⼿续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5年(含5年)的职⼯;
⾃企业“三联动”改⾰之⽇起,现在岗职⼯中⼯龄满30年的;
符合“双⼗年”条件,并签有“留职定补”协议的职⼯;
因⼯致残(含伤残军⼈)、患职业病、因病⾮因⼯⼤部分丧失劳动能⼒的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5-6级的职⼯(经鉴定为1-4级可申请办理病退);
离休、退休⼈员必须转到新企业或托管机构管理,今后逐步移交给社区管理。
20、企业保养⼈员,五⼗、六⼗年代精简下放⼈员,职⼯供养的直系亲属等其它有关⼈员,必须转移到新企业或托管机构按原待遇、原渠道管理。对与原企业终⽌、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职⼯,其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
21、职⼯因⼯作调动,原企业⼯龄应视为本企业⼯龄,连续计算。
六、社会保障
22、以授权投资主体产业(集团)公司为单位,⽤2-3年的时间,将⽋交的社会保险⾦全部清偿到位,包括⽤资产清偿;凡提留⽤于社会保障的资⾦,存⼊产业(集团)公司社会保障专户,实⾏专款专⽤,确保社会稳定;改⾰完成的企业优先纳⼊医保统筹。
23、改⾰后的新企业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额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改⾰后的失业⼈员,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失业保险⾦领取条件的,可同时办理失业保险⾦申领⼿续。
24、改⾰后⾃谋职业的⼈员,按规定可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险关系也可委托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代理。
25、职⼯与企业终⽌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论以何种⽅式实现再就业或⽆法就业的,按规定续缴纳养⽼保险⾦,可与以前的养⽼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
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由档案托管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休⼿续,享受有关养⽼保险待遇。
26、改⾰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如本⼈愿意,可参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中国⽯化集团下属在宁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员续保的处理意见》(宁医改办[2001]1号⽂)的规定,参加我市职⼯基本医疗保险。
27、改⾰后原企业已撤销的退休⼈员,可参照市政府印发的《南京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暂⾏规定》(宁政发[2000]259号⽂)的具体规定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关于南京汽车电机⼚⼚区被全部征⽤后职⼯安置⽅案的请⽰”的答复意见》(宁劳社办⽂[2001]37号⽂)的处理办法参加医疗保险。
28、企业改⾰后的离休⼈员,按照有关政策执⾏。
29、对于改制企业的⼆等⼄级以上(含⼆等⼄级)伤残医疗待遇军⼈,按市政府印发的《南京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暂⾏规定》(宁政发[2000]259号⽂)中的第⼗章第四⼗⼆条执⾏。
30、改⾰后的新企业必须在⼯商注册后30⽇内与职⼯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鉴证⼿续。
七、⿎励外资、民资、社会法⼈资本参与改制
31、吸引外资、民资、社会法⼈资本参与固有企业改制是“三联动”改⾰成败的关键。授权投资主体产业(集团)公司要组织企业抓住契机,彻底打破固步⾃封、闭门改⾰的僵化格局,拓宽视野,通过各种形式,⼤张旗⿎营造舆论氛围,把“三联动”改⾰与吸引资⾦、⼈才、技术、产品等有机结合起来,⼴泛开展招商活动,⿎励外来个⼈和法⼈资本参与改⾰,使改⾰后的企业在更⼤的空间、更⾼的层次上实现跨越式发展。
32、⿎励原企业经营者、管理与技术⾻⼲参与“三联动”改⾰竞标。中标后,由授权投资主体产业(集团)公司根据企业规模及其任职年限和经营业绩,经过⼀定民主程序,制定本系统奖励规则,实施净资产奖励。对有突出贡献者,要敢于重奖。
⼋、产权交易
33、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企业提留后的净资产,由授权投资主体产业(集团)公司组成评标⼩组,确定标的。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向包括外资、民资、社会法⼈资本在内的全社会资本、企业经营者和管理层、技术⾻⼲,采⽤公开挂牌竞价交易。对确定⽆法公开竞价的,可采⽤议价转让⽅式。
34、“三联动”改⾰企业的净资产转让,⼀律实⾏⼀次性付款。吸纳原企业在册职⼯85%以上的,可按净资产总额的10%给予折让;单个出资⽅出资额超100万元
(含100万元),按所购净资产额的20%给予折让。
九、债务处理
35、坚持诚信为本,对企业债务的处理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由授权投资主体产业(集团)公司统⼀协调,通过国有股减持、债转股、债转债、折让缩⽔、资产置换、破产、招商引资、嫁接改造等市场化运作⽅式妥善处理,防⽌恶意逃废债务。
36、“三联动”改⾰企业应主动与债权⾦融机构协商⾦融债权落实⽅案,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融债权落实⼿续。
37、⾦融机构应积极参与和⽀持企业的“三联动”改⾰⼯作,以客观的、历史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充分运⽤好国家有关政策,配合做好⼯作。
38、改制企业⽋市权范围内税、费,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办理;⽋市权范围外税、费,采⽤⼀事⼀议的⽅式协调处理。
⼗、创造企业改⾰的宽松环境
39、企业在解除⼈员劳动关系时,市按⼈均数适当对企业给予补贴。
40、千⽅百计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包括学校、医院等逐步移交社会。
41、凡“三联动”改⾰企业按规定提留净资产不⾜部分,⾸先由产业(集团)公司调剂解决;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按新企业今后年度实际缴纳所得税额,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作为安置职⼯的备⽤⾦。
42、原国有企业所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改⾰后不论企业性质均继续享受。今后全市⼯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原则上向“三联动”改⾰验收后的企业倾斜。
43、最⼤限度地降低收费标准,⽀持“三联动”改⾰,各种收费,能免则免,能低则低。中介机构要在原改制企业收费基础上进⼀步降低标准,单项收费原则上不得超
过2万元。具体由市振兴⼯业指导⼩组办公室认定。
44、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和企业⼯会、职代会作⽤,切实加强职⼯思想政治⼯作,企业“三联动”改⾰⽅案,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防⽌少数⼈暗箱操作。
45、对改⾰后已彻底放开、与原产业(集团)公司没有资产关系的企业,党关系实⾏属地管理。
46、市各部门、各产业(集团)公司既要克服困难,⼤胆实践,敢于承担责任,公开办事程序,限定⼯作时间,明确⼯作责任⼈,创造宽松环境,⼜要认真负责,规范操作,严格审批,严肃纪律,防⽌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三联动”改⾰顺利推进。
47、市各有关部门按照本细则精神制定切实可⾏的⼯作程序,并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8、集体⼯业企业参照本细则执⾏。
本实施细则由市振兴⼯业指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4-09-26 04:24: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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