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整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5.20
【字 号】青政[2011]32号
【施行日期】2011.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1]3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4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促进全省城乡统筹发展和耕地保护,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可以使分散的农村居民点从自然形态向规划形态转变,引导农民进城,引导农村聚并,使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配套逐步融合统一,统筹安排城乡用地,全面改善农村经济社会面貌。
  (二)有利于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实施农村土地整治,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促使我省农村居民点从多、散、乱向集中有序布局、建设,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大规模增加,促进耕地和基本农田集中分布,促进农业规模化
经营。
  (三)有利于城镇反哺农村,推进城镇化进程。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农村整理腾出的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建设,将土地出让取得的收益用于农村建设,实现城镇反哺农村,拓宽农村建设资金渠道。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在城镇周边安置拆旧区的农民,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转为城镇居民,促进农民集中居住,推动城镇化进程。
  (四)有利于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结合农村土地整治,推进农田基本建设,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将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完善水利配套设施和耕作道路,建立农田林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二、加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强化规划的引导和控制
  (五)加快全省各级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级政府要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为目标,以构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的农村土地整治平台为总体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尽快组织编制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规划。规划的编制要做到科
学、具有较强可操作性,要综合考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田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等因素,合理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要以“空心村”、“空心房”整治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为重点,把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大、投资成本低的村庄,优先纳入近期农村土地整治范围。
  (六)科学编制挂钩项目区规划。增减挂钩项目区选定要科学,要具有可实施性,规模确定要合理,要坚持整村推进。建新区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按照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做到集中布局。新区建设要充分发挥镇规划、村庄规划的作用,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地方特、民族特点、传统风貌、宜居舒适;拆旧区要根据科学评价,农区的土地首先复垦成耕地;对于其他地区,要本着宜牧则牧、宜林则林的原则进行复垦。
  (七)加强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土地整治规划和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必须由有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严格规划编制资质管理。要进一步强化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作用,规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和更改。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阐明原因,按照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听证后,依法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各地在推进新农村建设、
农村新居建设中,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庄规划,统筹安排项目建设。同时,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科学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合理布局项目建新区和拆旧区,避免城乡建设中的二次拆迁。
  三、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八)严格禁止擅自开展增减挂钩,控制挂钩试点范围和规模。各地在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时,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要考虑农村社会保障能力。需要开展挂钩试点的县在提出开展试点申请之前,需编制项目区规划,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对项目区规划进行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审批增减挂钩试点,各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城乡增减挂钩。经批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区规划及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开展工作。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试点范围,不得擅自突破规划,不得突破周转指标规模。
  (九)认真开展拆旧区建设用地复垦,规范建新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挂钩试点项目批复实施后,规划拆旧区的农村建设用地两年内必须完成复垦整理工作。拆旧区的建设用地要根据实际实施复垦,对于复垦为耕地的,要记入耕地台帐,按照耕地管理,对于符合基本农田条件
的应补划为基本农田。建新区原则上应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用于产业发展和城镇建设、村庄建设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严禁建新区用地规模超过拆旧区规模,建新区用地用于城镇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应当依法办理征收手续,其供地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挂钩周转指标不得用于解决未经依法查处的违法用地,严格禁止建新区用地突破周转指标供地。
  四、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促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十)加快推进以农田整理为重点的土地整治,规范土地整治重点项目建设。按照因地制宜、改善条件、提高质量的要求,以提高耕地生产力水平为目标,加快推进我省现有中低产田的整治,实现土地平整、田间路配套、农田防护林和水利设施完备的农田综合整治。要防止投入散、项目小、新增耕地质量偏低,以及重建设轻管护等问题。进一步改进项目管理方式,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施工规程做好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规范有序快速推进,促进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又好又快地实施,确保国家资金投入的实效。
  (十一)加强协调,规范推进农牧区村庄土地整治,促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农村牧区村庄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农牧民众的切身利益。相关部门要加强衔接协调,加强与项目区众
的沟通,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未经批准开展增减挂钩的地区,严禁借农牧区村庄土地整治,擅自扩大原有村庄规模,或将土地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前期调查,组织编制好项目区实施规划,相关部门要做好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村牧区村庄土地整治工作,促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五、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新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十二)以政府为主导,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以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搭建平台、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引导众积极参与,共同促进增减挂钩试点及农村土地整治规范有序推进。各级政府应成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解决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全程指导和有效监督。
  (十三)探索新机制,规范土地整治,确保农牧民权益得到保护。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调研,深入总结实践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探索创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和建新区跨县域实施的具体办法,深入研究周转指标的管理、多元资金的投入机制、增减挂钩收益分
配等问题,探索建立我省实施增减挂钩的具体措施,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认真研究新村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政策,引导建设项目少占甚至不占耕地。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途径和办法,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促进农村土地整治为统筹城乡发展服务。
  (十四)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切实保护农牧民利益。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及土地整治项目规划方案须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听取项目区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和农牧民的意见,要征得农牧民同意。拆旧整理复垦区的确定和实施等要尊重众意愿,土地整治复垦方案、拆旧建新补偿标准、新村建设方案等,要广泛征询意见,与农户充分沟通,并签订整治及补偿协议,做到整治前农民同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严格禁止强行推行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整治,防止农村和农民利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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