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美丽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美丽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5.16
【字 号】青政[2014]34号
【施行日期】2014.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美丽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
青政[2014]3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第十二届五次全会、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扎实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署,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青海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建制镇为基础,以破除城镇内部二元结构为重点,统筹解决好已在建制镇常住的农牧业转移人口、未来7年将要在建制镇居住就业的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问题,和已在建制镇居住的实际“农牧民”就地城镇化问题。坚持连片式与串联式、卫星式发展并举,选择自然条件较好、区位优势突出、交通便利的城镇,以加快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基础,以发展城镇特产
业为重点,以旧城改造和城镇保障房建设为抓手,以建立城镇管理长效机制为保障,集中打造充分体现地域文化、民族特和历史记忆,生态环保、设施配套、宜居宜业、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美丽城镇,推进城镇特化、差异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民生为先。优先加强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民生工程建设,集中力量解决众反映强烈的市容环境较差、城镇管理水平低、城镇生态环境保护不力等突出问题,提升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筹规划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布局,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化规划执行,充分考虑各城镇实际,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传承文化,特鲜明。充分利用资源禀赋,注重挖掘和保护独有的历史人文资源,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尊重自然,延续文明脉络,打造地域特点鲜明、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山水城相得益彰的特城镇。
  ---夯实基础,建治结合。统筹实施城镇环境整治、市政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提质升级,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紧凑型生态化城镇。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在美丽城镇规划、建设、投入、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加强各级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广泛宣传,发动广大众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良好局面。
  (三)总体目标
  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加快旧城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进特产业发展,提升民生保障水平,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因地制宜,突出特,结合各镇自然与文化特点,改善镇容镇貌,提升文化内涵,扩大绿生态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塑造城镇特风貌。营造良好就业创业环境,增强城镇就业和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城镇综合实力,提高城镇吸纳农牧业转移人口的能力。加强和改进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城镇建设,努力完善城镇社会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建立城镇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巩固建设成果。到2020年,将80个区位优势明显、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基础的小城镇,打造成特鲜明、生态环保、设施配套、宜居宜业、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美丽城镇。项目完成后,县政府所在镇供水普及率达
到93%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8%以上,道路硬化率达到90%以上。美丽城镇建设完成后达到《美丽城镇建设标准》要求(见附件一)。
  (四)建设范围
  根据《青海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将80个重点城镇分类打造成综合服务型、工业服务型、交通物流型、文化旅游型、商贸服务型和农牧业服务型的美丽城镇(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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