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_百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03
【字 号】青政办[2012]311号
【施行日期】2012.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2]31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精神,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保持农牧区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断加强涉农负担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全省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农牧民负担总体上保持在较低水平,农牧区干关系明显改善。但必须看到,取消农牧业税并不等于农牧民零负担,最近一个时期,个别地区对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管力度有所减弱,涉农乱收费问题依然存在,惠农补贴发放中乱收代扣问题时有发生,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不够规范。对此,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从关注民生、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做
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将农牧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牧区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工作之中,将农牧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农牧区公共服务、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禁止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集资摊派,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牧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牧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农牧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管理涉农收费和价格。面向农牧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牧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加强对农牧区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牧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牛羊屠宰等领域乱收费的重点监督,深入开展行业专项检查,解决农牧民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牧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
用。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牧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牧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生猪养殖户,严禁在屠宰环节多收乱收费用。对农牧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要进一步改进措施切实降低农牧民水费支出。各种涉农收费项目要严格执行“审核制”,防止出台加重农牧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确保把各项涉农收费置于众有效监督当中。
  (二)规范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严禁违反议事程序的暗箱操作,严禁超标准筹资筹劳加重农牧民负担。各地要严格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人民政府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的审核程序,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严格把关。各级减负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共同抓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要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宣传指导,积极组织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项检查和督查,总结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坚决纠正村民民主议事不到位,超标准筹资筹劳,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等违规问题。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要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110号)执行,各地不得自行设定标准。一事一议项目不需农牧民投工或农牧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牧民投工的,要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要严格控制数量、比例及工价标准。不得用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牧民筹资,不得超标准、超范围筹资筹劳,不得平摊以资代劳款和以自愿名义平摊捐资,严禁将本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建设项目向农牧民筹资筹劳。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加大奖补力度,扩大奖补覆盖面,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三)深入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向村级组织收费事项的日常审核监管,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牧民收取费用。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牧民收费,严禁用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力度。加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监管,防止出现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和集资摊派等问题,加大动态监管和跟踪督查力度,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加大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资金的监管力度,保护
好农民合法权益。
  (四)扎实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切实抓好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落实,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民生工程货币化改革的有关要求,对农牧民的各项补贴项目,一律实行惠农惠牧补贴“一卡通”或“一折通”发放,确保惠农惠牧补贴补助补偿足额、及时发放到户,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并切实执行惠农惠牧补贴资金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各级惠农惠牧补贴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公示补贴信息,并报同级农牧民负担监管部门和纠风部门备案。各级减负、纠风等部门要重点对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草原生态保护补奖、公益林补偿、湿地补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惠农惠牧资金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坚决禁止抵扣、截留、挪用、套取惠农惠牧补贴等违纪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村级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大村级转移支付力度,严禁截留、挪用和抵扣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五)延伸农牧民负担监管领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适应农牧区各项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公共服务的逐步推进以及农牧民出资出劳相应增多的新情况,把农牧民负担监管向农牧区基础
设施建设、农牧区公共服务、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以及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等领域延伸。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各种向村级组织和农牧民集资摊派行为;农牧区公共服务领域重点监管向农牧民代支代扣代缴费用和搭车收费行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领域重点监管向农牧民多收费乱收费行为;惠农惠牧补贴、补助、补偿政策落实领域重点监管抵扣和搭车收费行为。严格政策界限,对政府全部投入型项目,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牧民转嫁资金缺口;对政府部分补助型项目,防止强行要求村级组织和农牧民出资出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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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牧民   负担   村级   工作   监管   组织   筹劳   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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