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5.30
【字 号】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施行日期】2022.07.01
【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30日
 
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2022年5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三章 社会共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遵循全面保护、严格保护、平等保护、依法保护的原则,坚持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共治相结合,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和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职责,并依法调解、裁决相关纠纷。
  市、区(县)版权部门依法负责著作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并依法调解著作权纠纷。著作权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市、区(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
  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和林业部门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金融、海关等相关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交流与合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信息共享和快速维权机制,实现知识产权执法互助、监管互动、信息互通、经验互鉴。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提高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效率以及精准度,提升知识产权侵权的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网络存证、统计分析、跟踪预警等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设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重大政策和战略规划,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承担。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制度,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线索时,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有管辖权的部门。有管辖权的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激励、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方面。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指南,建立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发布制度,为相关部门、行业在开展经济、科技活动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价值和风险提供意见和建议。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重大产业规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重大技术项目、重点人才管理和引进项目,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第十一条 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活动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并在签订协议时约定违背承诺的责任。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指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并引导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防范知识产权合规风险。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提示信息,为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专家、信息、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支持,提高国内外维权援助服务水平。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维权援助工作。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建
立区域性、行业性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和协作机制,支持企业在国内外贸易和投资中开展集体维权。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将其拥有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著作有关的权利向海关总署备案,防范或者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
  第十三条 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汕头(玩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应当切实履行职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领域内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服务快速通道,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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