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责任首负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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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责任首负相关法律法规
一、《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四、《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五、《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第五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化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化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
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六、《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规定: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第四条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七、《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八、《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要求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规定:对于符合本规定退货或者换货条件的固定电话机商品,应当按照本规定为消费者办理退货或者换货,不得故意拖延推诿,无理拒绝。
九、《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要求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用视听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十、《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规定:农业机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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