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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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互认机制,开展国家知识产权检验鉴定试点,争取国家支持创建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争取设立成都知识产权法
院。推动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全面推动知识产权运用、创造和服务的融合,深化军民融
合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推动开展产业专利导航,共同培育成渝地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增强知识产权协同创造能
力、优化知识产权产业布局。
(十五)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全面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坚持“非禁即入”,扩大民营资本参与领域和范围。
搭建综合服务平台,面向民营企业开展项目推介、银企对接,构建民营企业参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政策支
持、要素保障和长效服务机制。支持区域毗邻、产业配套地区与重庆市相关县(区),建立民营经济协同发展示范
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争创民营经济示范城市。加强成渝地区民营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强化成渝地区民营企业权益保
护,推动建立民营企业权益受损救助补偿机制。引导成渝地区商(协)会加强交流,支持开展各类资本和项目合作。
五、保障措施
(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完善省局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重大事项,明
确重点任务,统筹解决突出问题。健全多层次常态化协商合作机制,加强政策协同,共同推动重大任务、重大项目落
实。强化考核激励,把重点任务和事项纳入绩效目标考评内容,定期开展督查通报、跟踪分析、效果评估。
(十七)突出规划引领,积极跟进衔接国家规划纲要、“十四五”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细化制定我局实施意见
及行动方案,聚焦牵引性、全局性的重点任务逐项推动落实。
(十八)强化顶目带动。建立项目清单化推进机制,构建“责任制+清单制+项目制”管理体系。建立重点领域动
态项目库,储备一批重点项目,抓紧启动一批重大项目建设,加快形成强劲推进之势。
(十九)注重能力提升。开展市场监管一体化建设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系统谋划,丰富政策储备。依托成渝地
区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资源,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干部能力提升,为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监管一体化建设
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撑。每年有计划互派干部挂职,围绕具体项目建立短期人才交流合作机制,选派一定数量中高级技
术人才到对方开展技术交流。加强成渝地区市场监管研讨交流,强化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增进社会共识,激发公众
参与,凝聚最广泛最深厚的建设力量。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建立健全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第】9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缺陷消费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负责全省
消费品召回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依法向社会公布全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的相关信息;组织省内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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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缺陷调查,对认为可能存在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消费品组织开展缺陷调查;指导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消费品召回业务培训、技术研讨和宣传教 育;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缺陷消费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依法对违反消费品召回法律法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逾 期未整改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办理;承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消费品召回 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组织 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缺陷调查、召回材料审核、召回实施、效
果评估等消费品召回工 作;依法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召回的相关信息;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 内缺陷消费品召回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缺陷消费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配合上级对本行政 区域内开展缺陷调查等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消费品召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承担上级 交办的消费品召回管理其他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缺陷信息并及时上报;配合上级开展本 行政区域内消费品缺陷调查等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召回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 反消费品召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承担上级交办的消费品召回管理其他工作。
第六条: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相关技术机构,承担消费品召回具体技术工作,主要包括:承担全省消费 品缺陷信息收集、检验检测、技术性调查、风险分析研判等技术工作;建立和完善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分析、缺陷 评估认定等相关技术性工作规范;负责全省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网络平台日常维护管理,建立省级消费品召回专家 库;开展消费品缺陷技术调查及认定、召回计划及效果评估等技术工作;对市(州)消费品召回技术机构开展业务指 导和技术培训;开展消费品召回宣传教育;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消费品召回其他技术工作。
第七条:受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相关技术机构,承担消费品召回具体技术工作,主要包括:
承担 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缺陷线索收集、技术调查、分析研判、效果评估和信息报送等技术工作;开展消费品缺陷风险研 究、分析等工作;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消费品召回其他技术工作。
第八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局)在产品监督抽查、案件查办、投诉举报、标准实施与监督等 方面涉及的消费品缺陷信息,应当及时通报消费品召回管理机构。
第九条: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消费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送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的;消费品突发质量安全事件,影响 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并呈扩大态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召回的,或者受到境内外媒体广泛关注的。
第十条: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的主要方式和途径:市场购样实验检测及风险研究;消费品抽查、执法检查;消费 者投诉、网络舆情监测、媒体报道、信访举报;各级消委(消协)受理投诉、调查、调解中发现的;生产者或者经营 者主动提供;医院、学校、商场等消费品质量伤害信息;国内外召回公告;其他来源。
第十一条:技术机构按以下方法和程序开展消费品缺陷分析研判:1.收集相关消费品缺陷信息并分类整理,判断是否属于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初步确定危害性和影响程度。2.根据初步确定的信息,针 对安全性能开展购检研判或者收集消费品涉嫌缺陷的相关证据。3.根据研判结论或
者收集到的相关证据,召集3名以 上(单数)相关领域专家进行技术会商,对消费品是否存在缺陷进行评估并提出专家建议。4.技术会商存在重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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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提交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一步研判。
第十二条:消费品经专家分析研判,评估为可能存在缺陷并作出召回建议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
收到专家召回建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生产者送达《消费品调查分析通知书》,随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或者专家意见
书,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并按期提交书面调查分析结果《生产者调查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生产者自身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向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调查分析理
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组织承检机构或者相关技术机构对生产者调查分析结果进行分析研
究,也可组织生产者、承检机构或者相关技术机构、有关专家进行技术会谈,或者以书面材料审核方式,确定是否启
动缺陷调查。
第十四条:生产者经调查分析,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主动实施召回,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生
产者做好召回指导工作,并告知程序,具体如下: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
营。2.在10个工作日内按通知书要求向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消费品召回计划》、《消费品召回事项
说明》。3.自召回计划做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公告《缺陷产品召回公告审核表》,其他经营者应
当在经营场所公开相关召回信息。4.召回实施之日起每3个月向通知其召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消费品召回阶段
性总结》;在完成召回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消费品召回总结》,并提供停止生产、销售和公布召回信息的相
关证明材料(如照片、网页截图等)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组织开展缺陷调查采取的主要工作方式:进入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
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组织技术机构和专家开展技术分析和
风险评估;约谈生产者。
第十六条:缺陷调查主要工作内容:告知调查事由,送达《消费品缺陷调查通知书》及被调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
相关证据;根据调查需要,查清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生产情况和销售去向;要求生产者提供调查所需资
料;与生产者开展消费品缺陷技术交流及确认;完成缺陷调查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调查人员经缺陷调查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填写《消费品缺陷调查登记表》和《消费品召回通知
书》、告知生产者主动召回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生产者对缺陷调查结果提出异议,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异议处理方式:组织相关技术机
构和专家,对生产者提供的缺陷调查书面异议和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认定缺陷;组织相关技术机构或者专家采
用检验、检测、鉴定或论证的方式进行缺陷认定;组织专家、承检机构或者相关技术机构、生产者召开缺陷技术会商
进行缺陷认定;其他可以有效进行缺陷认定的方式。
第十九条: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提交的《消费品召回计划》《消费品召回事项说明》《消费
品召回阶段性总结》《消费品召回总结》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要求及时报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要求
的,督促生产者修改完善重新提交。
第二十条:对生产者既不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实施召回,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经缺陷认
定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但仍未实施召回的,报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转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责令召回。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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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6:36: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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