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2002.12.27
【字 号】渝人发[2002]213号
【施行日期】2002.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
(渝人发[2002]2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政府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我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实施以来,考核工作已逐步纳入规范化的轨道,这对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提高公务员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在总结近几年来考核工作的基础上,现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实内容,完善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是正确评估公务员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的基础性工作,应当增强其准确性和透明度,更好地体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众监督。
  ㈠ 增设考核等次
  在《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规定的“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考核等次的基础上,增设“基本称职”考核等次。“基本称职”等次列于“称职”和“不称职”等次之间。“基本称职”等
次的标准是: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增设“基本称职”等次后,市人事局《关于一九九八年度考核工作的补充通知》(渝人发[1999]13号)中“对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定为基本称职,其待遇比照称职执行”的规定和原关于“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以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6个月的考验期”的规定改按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㈡ 推行考核公示制度
  在年度考核中,各级政府部门要将公务员年度考核拟确定等次采取张榜、会议、上网等方式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为3-5天。公示期内对拟确定的公务员考核等次有异议的,可以向本地区考核委员会、本单位考核小组和人事、监察部门反映,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对反映人和反映的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对反映的情况事实具体的,由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责成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集体研究审定被反映人的考核等次,向反映人通报调查结果;对事实不具体的匿名举报可以不予受理。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公务员考核等次。
  二、兑现结果,发挥考核作用
  正确运用考核结果,充分发挥考核在激励、教育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是完善年度考核制度,促进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部门在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的基础上,要按规定兑现考核结果。
  ㈠ 优秀等次
  1.当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除按规定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外,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应给予嘉奖;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应给予记三等功。对给予嘉奖、记三等功的公务员,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给予物质奖励。
  3.连续2年及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可具备提前晋升职务的资格。
  4.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且级别未变动的公务员,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的提前晋升一级级别工资,但同时又达到正常晋升上一级别年限条件的,只能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5.加强对优秀公务员的培养。市、区县(自治县、市)人事部门和各级政府部门可适时组织优秀公务员相互交流经验,在适当时机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公务员赴国内外考察培训,并为优秀公务员创造多岗位锻炼的机会,进一步激发优秀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公务员的成长。
  ㈡ 称职等次
  1. 当年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公务员,除按规定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外,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连续2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公务员,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但如在2年内因晋升职务增加工资超过原任职务正常晋升一个工资档差的,其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重新计算。
  3.连续3年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公务员,可具备晋升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的资格;连续4年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公务员,可具备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的资格。
  4.连续5年被确定为称职等次且级别未变动的公务员,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级别
工资。
  ㈢ 基本称职等次
  1.当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公务员,可视同称职等次予以晋升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但在现任职务任期内,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当年不计算为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2.当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公务员,按规定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
  3.当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公务员,次年须接受离岗培训3 个月,离岗培训按《重庆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办法》执行。
  4.连续2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公务员,其连续2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次年不计算为晋升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
  5.对连续3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或3年中当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其后两年分别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予以辞退。
  ㈣ 不称职等次
  1.当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予以降职。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于次年3月底前作出降职决定。从任免机关作出降职决定的次月起,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重新确定的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重新确定的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重新确定的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只能按重新确定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工资执行。对无职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若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层级的,则不再降低,但必须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
  2.当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当年不计算为其晋升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
  3. 当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按规定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
  4. 当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次年须接受离岗培训3个月,离岗培训按《重庆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办法》执行。
  5. 对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从首次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当年起5年内累计3次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予以辞退。
  三、严格备案,加强考核管理
  加强年度考核管理备案制度,对全面了解考核情况,总结考核经验,严格考核纪律,改进和完善考核制度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自觉履行备案职责,按要求做好备案工作。
  ㈠ 各级政府部门当年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工作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材料,填写《重庆市行政机关考核结果统计表》和《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人员名册》(见附件),于次年3月底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将本地区年度考核工作书面总结和统计表及名册于4月底前报市人事局。
  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对报送的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和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考核工作程序、需要说明的相关材料、确定的各等次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等,重点检查确定优秀等次比例、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人员的情况。对不按规定实施考核的,不予兑现考核结果。
  ㈢ 各级政府部门在考核工作中,对公务员的考核等次经公示和审定后,由本人据实填写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经本人签字后入档。各单位人事部门要严格做好签字归档的督促检查工作。
  四、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附件:一、重庆市行政机关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略)
  二、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人员名册(略)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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