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1.09.06
【字 号】豫司文[2011]211号
【施行日期】2011.09.06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
(豫司文[2011]211号)
各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切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司发[20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人民调解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问题。只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才能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社会管理,主要是对人的服务和管理,是做众的工作,涉及广大人民众切身利益。新的形势下,与时俱进做好众各项工作,把众工作渗
透到社会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就可以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人民调解是基层众民主自治的重要形式,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员来自众、代表众、服务众,人民调解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众、服务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在党委政府的主导下,让人民众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对于进一步做好众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学习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意义,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建设中原经济区、加快中原崛起和河南振兴的大局,牢固树立党的宗旨意识,坚持党的众路线,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全力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夯实基础,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扩大覆盖面。依法全面建立
村(居)人民调解组织,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巩固、充实、完善。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发挥其化解疑难复杂纠纷的作用。确保全省村(居)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00%建立并正常运转。结合企事业单位特点和实际,鼓励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在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发展人民调解组织,按照人民调解法以及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意见要求,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团团体和其他组织的沟通、联系,共同指导和推动在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人事、物业管理、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及大型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区、行政接边地区、旅游区等行业或领域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努力化解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
  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发展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做好人民调解员选任工作,真正把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吸收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吸纳热心公益事业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律师、公证员等法律工作者以及不同行业的社会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按照专结合的原则,在全省大力推进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2011年全省所有乡镇(街道)和60%以上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至少1名专职
人民调解员,2012年底力争使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都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强化人民调解员管理,按照人民调解员相关管理规定,严格调解员选聘条件、选聘程序、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考核奖惩,不断提高日常管理水平。加大培训力度,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员的普遍轮训,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行为规范教育以及与人民调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实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调解技巧。
  三、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把法制宣传教育与人民调解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宣传法律政策,强化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不断增强全省公民的法制意识和道德水平,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和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矛盾纠纷。二是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人民调解员扎根基层、面向众的优势,深入村组、社区、厂矿、企业,定期开展矛盾
纠纷排查;特定行业或专业领域具有行业性、专业性特点的矛盾纠纷,组织专项排查;在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社会敏感期,集中力量开展重点排查。同时,积极参加党委、政府组织开展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确保对矛盾纠纷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三是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应及时、就地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对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组织力量集中化解。对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及时报告,防止酿成事端。努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主动适应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趋势,积极调解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等领域出现的矛盾纠纷。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社会公信力
  结合实际,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对现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建立、修改、完善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六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场所落实、经费落实、补贴落实)、“六统一”(统一标识、徽章、印章、程
序、制度、文书)的标准,大力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统一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加强人民调解统计报送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社情民意分析研判制度、重大纠纷集体讨论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矛盾纠纷调处跟踪反馈机制、体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等,逐步形成一套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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