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玉港口渔(渔政)罚决字〔2021〕221号)

未按规定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玉港口渔(渔政)罚决字〔2021〕221号)
【主题分类】农林渔牧 
【发文案号】玉港口渔(渔政)罚决字〔2021〕221号 
【处罚日期】2021.11.03 
【处罚机关类型】海洋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玉环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台州市 
【处罚对象】卢孔谋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26:22 
玉环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港口渔(渔政)罚决字〔2021〕221号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卢孔谋 职务:养殖经营者工作单位:玉环市干江镇下礁门村小屿门海域4号紫菜养殖区身份证号:330327****8196 :188****7067住址:浙江省苍南县赤溪镇流岐头村6组当事人卢孔谋未按规定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于2021年10月15日16时18分在玉环市干江镇下礁门村小屿门海域4号紫菜养殖区从事养殖生产活动时,被我执法艇上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提供的水产养殖管理日志中未对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进行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渔业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件1页;2、现场照片1件3页;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件1页;4、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1件2页;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件1页;6、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1件4页;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回复单1件1页;8、水产养殖管
理日志整改记录现场照片1件2页。本机关已于2021年10月25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港口渔(渔政)罚告(2021)22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反未按规定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以下各档水产养殖的总体区间分别为:责令改正;:较轻:个体生产者:0.1万元以下;企业或合作社:0.1-0.25万元,一般:个体生产者:0.1-0.15万元以下;企业或合作社:0.25-0.4万元,严重:个体生产者:0.15-0.2万元以下;企业或合作社:0.4-0.5万元的裁量幅度,并结合裁量判断事项中规定:记录小部分缺失的,为较轻阶次,拒绝提供、无法提供或提供的资料明显的,为严重阶次,其余为一般阶次。考虑到当事人刚投入紫菜养殖,因无用药和销售行为,只对紫菜养殖生产时未进行记录,符合记录小部分缺失。且无发现其它违法现象,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故对当事人适用较轻阶次的裁量幅度进行从轻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 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请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进行缴款,缴款方式有三种,可自行选择一种:1、支付宝(
缴款上限2万元),直接扫打印出的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2、柜面交易(工、农、建、中、农商、邮储六家银行均可,凭《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和银行卡至银行柜台缴款,金额无上限)。3、银联(个人与企业均可,缴款金额无上限),打开“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按步骤完成支付。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玉环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2021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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