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xx嫖娼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公(东)行罚决字〔2021〕14号

戴xx嫖娼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公(东)行罚决字〔2021〕1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广公(东)行罚决字〔2021〕1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70100 
【处罚日期】2021.06.2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东关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广陵区 
【处罚对象】戴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7 16:29:45 
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东关派出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公(东)行罚决字〔2021〕14号
被处罚人戴xx。
违法犯罪经历:2017年9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二百元。
现呈请对违法行为人戴xx行政处罚,理由如下:
2021年6月23日20时许,在扬州市广陵路新扬浴室一楼928房间内,新扬浴室经营人戴xx容留徐xx、罗xx二人在此处,以“打飞机"的方式进行嫖娼活动。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戴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广公(东)行罚决字[202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公(东)行罚决字[2021]10号
)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戴xx容留他人的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
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处二百元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戴xx贰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送达xx拘留所执行拘留。
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银行交纳。
逾期不交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或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东关派出所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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