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26号
发布日期: 2010.02.26
实施日期: 2010.04.01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 著作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090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200110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20100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20100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 表演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