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2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24日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源头减量
第四章分类投放
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建设,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等相关监督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以及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管
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生活垃圾城乡统筹管理的地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本款规定的负责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生活垃圾管理部门。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政策。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品绿包装工作,培育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指导有关工业企业开展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工作。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和宾馆(酒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场所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与生活垃圾可回收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推进电子商务领域源头减量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邮政、快递包装标准化、减量化和可循环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有关部门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工作,组织、动员、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鼓励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七条再生资源、物业服务、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住宿、餐饮、电子商务、快递、旅游、家政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等工作。
第八条科技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装备,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智能化,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在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应当加强文明餐饮、拒绝浪费的宣传教育,倡导简约适度、绿低碳生活方式,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众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污染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并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住宿服务场所、餐饮服务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娱乐场所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第十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容。
鼓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基地,并按照规定列入社会实践
教育基地。
第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设区的市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清扫保洁、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网。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践行绿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组织编制本地区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交易市场的布局、规模和标准。
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1:25: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3/48433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生活   垃圾   分类   负责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