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11.25 
【实施日期】202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2号)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25日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执法事项
第三章 执法协同
第四章 执法规范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职责清晰、协同高效、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及其他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按照整体政府理念,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通过优化配置执法职责、整合精简执法队伍、下沉执法权限和力量、创新执法方式,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统一协调指挥、统一考核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监管全覆盖、执法全闭环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
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大数据发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指导的机构(以下称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具体承担全省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规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指挥、规范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统一的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和共享、统计分析、预警研判、联动指挥和监督评议,创新智能行政执法模式,实现执法业务集成整合和执法流程优化统一。
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应当与政务服务、基层治理、投诉举报、公共信用等平台互联互通。
第二章 执法事项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督管理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组织制定监督管理事项目录。
监督管理事项目录应当明确监督管理事项的职责主体、对象、措施及设定依据、执法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基础上,制定本行政区域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经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纳入监督管理事项目录清单管理。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确定的范围,行使相应事项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专业领域的部分或者全部执法事项纳入到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并对相关专业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归并整合。具体方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稳步推进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中,选择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高频多发、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的行政执法事项,依法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乡镇、街道具体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承接行政执法事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按照规定整合基层执法职责,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对暂不具备承接能力的乡镇、街道,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部门派驻执法队伍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派驻的执法队伍应当按照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指挥。
第十条 本章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目录的制定机关,应当对目录实施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执法依据变动、评估结果以及工作实际,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执法协同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同工作机制,推进违法线索证据材料、执法标准、处理结果的互通、互认,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协调制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年度重点行政执法事项;
(二)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职责争议的建议;
(三)建立行政执法协调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通、案件移送、业务指导、技术支持等工作制度;
(四)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必要时可以统一调配行政执法力量;
(五)支持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六)组织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行政执法工作业务交流;
(七)促进行政执法工作与立法、司法、普法等工作衔接配合;
(八)研究分析行政执法动态,提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九)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联合执法制度,对同一监管对象涉及多个执法主体的事项可以按照一件事进行集成,推动综合监管,防止监管缺位、避免重复检查。具体办法由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组织制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3:29: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3/48430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执法   行政   综合   事项   工作   目录   应当   指导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