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3.11.26
【字 号】浙土资发[2013]78号
【施行日期】2013.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
(浙土资发〔2013〕7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发〔2013〕19号),加快国土资源管理职能转变,提升服务水平,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
  (一)关于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事项。
  1.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城市分批次、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和撤销调整原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指标)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省级审批权限,先委托下放给舟山市、海宁市、嘉善县、绍兴市柯桥区(原绍兴县)进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适时选择若干国土资源管理基础工作好、实施国家战略改革或省政府确定综合改革试点的市、县纳入试点范围。
  2.调整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试点市部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限。对不涉及土地征收且农
转用审批权限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的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试点项目建设用地,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设区市人民政府在批准试点项目建设用地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在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试点审批台账上及时登记核销。
  3.报省审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及建设用地项目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涉及省国土资源厅、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地类、权属审查职责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承担。
  4.建设用地项目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涉及省国土资源厅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审查职责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承担。
  5.报省审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及建设用地项目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涉及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确认事项,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负责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确认,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确认。
  6.报省审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及建设用地项目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涉及的信访审查职责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二)关于有条件建设区规划用途修改方案等事项。
  县级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规划用途修改方案和市、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先行委托给舟山市、海宁市、嘉善县、绍兴市柯桥区进行试点。其中舟山市下辖岱山县、嵊泗县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规划用途修改方案和市、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权限委托给舟山市人民政府;海宁市、嘉善县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和市、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权限委托给嘉兴市人民政府;海宁市、嘉善县、绍兴市柯桥区一般乡镇有条件建设区规划用途修改方案和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权限委托海宁市、嘉善县、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
  除上报国土资源部预审项目、国土资源部下放给省厅的预审项目及建设用地跨设区市项目的预审项目外,其它省级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权限下放给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四)关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审核事项。
  报省审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审查审批权限,先委托下放给舟山市、海宁市、嘉善县、绍兴市柯桥区行使,同时做好项目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工作。
  (五)关于标准农田占补(置换)审核、确认事项。
  省国土资源厅标准农田占补(置换)方案审核及标准农田补建、确认验收认定权限下放给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后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事项。
  2010年1月1日以前省人民政府审批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权限,下放给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行使。
  (七)关于省级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事项。
  省级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委托下放给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
  (八)关于采矿权许可事项。
  1.对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年产100万吨以上,且所采矿产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外销的采矿权许可,以委托形式下放给采矿权
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
  2.为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围涂工程、渔港建设专供配套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年产100万吨以上的采矿权许可,以委托形式下放给采矿权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
  (九)关于矿业权交易事项。
  1.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34个重点矿种以外的低风险勘查矿种探矿权交易工作,下放给市级矿业权交易中心办理。
  2.省级登记发证采矿权的出让交易,由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负责做好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报省厅监督小组审查、备案后,实施交易。
  (十)关于矿山闭坑审批事项。
  省级登记发证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山闭坑审批,直接下放至采矿权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
  二、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事项。
  市、县级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农场、林场等不单独或重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只对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等进行审批。
  (二)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
  建设项目(单位)不确定以及拟招拍挂出让项目用地,不作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海项目不涉及陆域用地的,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与发改、海洋部门的衔接。
  (三)关于单独选矿许可事项。
  单独选矿许可按照有关程序修订《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后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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