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

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成本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对政府制定价格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领域
政府定价成本信息公开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成本信息公开,包括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经营者政府定价项目相关的成本信息公开,以及定价机关的成本监审结论公开。
第四条成本信息公开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五条省、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应当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定价机关相关规定,公开成本信息,并对成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经营者公开的成本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包括经营者名称、性质,经营范围、人员数量、运营模式等;
(二)定价项目的成本费用情况,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披露的主营业务收支、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以及生产量、销售量或服务量。
第八条定价机关制定、调整价格,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并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第九条定价机关公开成本监审结论,应同时公开相关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本监审基本情况;
(二)成本监审主要依据;
(三)成本监审结论;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经营者成本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一)经营者应通过其门户网站或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公开成本信息。
(二)经营者成本信息应当在提出制定、调整价格申请前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20日;非申请制定、调整价格事项,按照定价机关要求的时限公开。
(三)经营者公开成本信息时,应同时公布和,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等事项。
(四)成本信息公开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公开期间答复和处理情况,书面报送定价机关。
第十一条定价机关成本监审结论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一)定价机关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定价项目的成本监审结论。
(二)成本监审结论应当在成本监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20日。
(三)定价机关公开成本监审结论时,应同时公布和,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等事项。
(四)定价机关在公开成本监审结论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成本信息公开中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定价机关和经营者对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省、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应当加强对定价机关成本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
第十五条定价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者成本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 2020年2 月1 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0:46: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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