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0.01
【字 号】文政办发〔2017〕250号
【施行日期】2017.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
正文
 
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文政办发〔2017〕25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引导龙头企业遵规守法、提质增效、树立样板,充分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根据《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产加)字〔2009〕1号)和《中共文山州委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实施意见》(文发〔2011〕8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
  第三条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与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有合作机制,在组织形式、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带动能力、质量环保、社会信用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对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组织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各类性质的企业。
  2.资产规模。企业资产总额1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
  3.经济效益。企业主营业务须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且这部分营业收入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60%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100万元以上,农产品产销率90%以上。
  4.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与农户、农民合作社或村组订立农产品购销合同、订单,或流转土地自建基地等合作方式,直接带动农户发展生产,实现收入。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带动农户实现收入100万元以上,通过上述合作方式所获得的农产品占企业所需原料总量或所销售货物总量的60%以上。
  5.质量环保。企业生产经营或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产品、有机产品认证,或GMP、SC认证;企业质量管理通过ISO族系认证;企业商标获知名以上商标认定;企业产品获云南省名牌产品、云南名牌农产品或中国名牌产品认定;企业生产经营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6.社会信用。企业遵守国家的金融政策,银行信用良好;遵守税法,履行纳税人义务,无欠税和其他涉税违法行为;遵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无拖欠职工工资和各种社会保险费。
  7.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采取企业提供、主管部门集中查询两种方式。其中,企业应如实提供的申报材料为:
  1.有关证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许可证(含SC证书)复印件;无公害农产品、绿食品、有机食品、GMP证书复印件;ISO族系证书复印件;普通商标、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核准、认定文件复印件;产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复印件;云南省名牌产品、云南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各种荣誉证书复印件。
  2.财务审计报告。须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审计报告应能通过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验证(网址:),其中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收入要验证相符。
  3.银行信用报告。企业的银行信用情况,由企业向县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后出具信用报告。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2:34: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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