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ttip、tisa与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协调机制的区域化、复边化

TPP、TTIP、TISA与国际经济事务协商机制的区域化、复边化一、背景介绍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全球生产链、全球供应链与全球价值链三位一体,国际商品贸易、直接投资与服务贸易紧密结合,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使当今的国际商务活动变得空前复杂。这些变化使得欧美发达国家将关注的目光转向“边境线后”的各种壁垒,诸如各国规则、标准的统一与兼容、从业资格的认定、电子商务、跨境物流、供应链、竞争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的公平与透明以及国有企业商业行为的规范等问题,而这些在WTO 规则中至今仍无章可循。在他们看来,更为复杂的国际经贸关系需要有适应其需要的新的国际经济规则,由于WTO多哈回合陷于停顿,耗时十多年而进展甚微,不得不使人对其解决当今日益重要而复杂的国际经济贸易问题的能力发生怀疑。正是作为对陷入停顿的多哈回合的一种替代,促使美欧发达国家力图在WTO之外,借助TTIP之类的区域性贸易谈判来为21世纪的贸易尤其是对“边境线后”的贸易问题制定新规则。谈判一旦在“边境线后”贸易规则的制定上取得成功,将会为WTO的多边谈判起到重要示范和推动作用。[1]
二、概念介绍
1.多边体制
多边贸易体制即WTO所管理的体制。在WTO事务中,“多边”是相对于区域或其他数量较少的国家集团所进行的活动而言的。
多边贸易体制最重要的目的是在不产生不良负面影响的情况下,使贸易尽可能自由地流动。
多边贸易体制有五项主要原则:
一是非歧视性,即一国不应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它们都被平等地给予“最惠国待遇”;也不应在本国和外国的产品、服务或人员之间造成歧视,要给予其“国民待遇”。
二是更自由的贸易,即通过谈判不断减少贸易壁垒,这些壁垒包括关税、进口禁令或进口配额等有选择地限制数量的措施,以及繁文缛节、汇率政策等其他问题。
三是可预见性,在世贸组织中越来越多的关税税率和市场规则受到约束,外国公司、投资者和政府应相信贸易壁垒不会随意增加。
四是促进公平竞争。不鼓励“不公平的”做法,如出口补贴和为获得市场份额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产品。
五是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给予欠发达国家更长的调整时间、更多的灵活性和特殊权利。
上述原则显然有利于维护各个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的基本利益,各国自然积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国际组织。
2.区域贸易协定
区域贸易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不同关税地区之间,为了消除成员间的各种贸易壁垒,规范彼此之间贸易合作关系而缔结的国际条约。
WTO中关于区域贸易协议的条款主要有:(1)《关贸总协定(1947)》(GATT)第24条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规范和肯定了区域贸易组织的存在;(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对与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优惠安排做了详细的规定;(3)1979年“差别与更优惠待遇,互惠及发展中国家更充分参与”的决议中的“授权条款”(More Favorable Treatment, Reciprocity and fuller Participation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the so called Enabling Clause),对发展中国家达成区域贸易协定做出了详细规定。[2]
3.复边体制
复边体制亦称“诸边体制”或“小多边”体制。复边体制是建立在复边协议的基础上的。
复边协议是指先由达成共识的部分成员方签署协议并对外开放,其他成员方可以在任何时候选择加人的协议。与多边协定要求所有成员国必须遵守不同,这种协定只是部分会员国参与,所有参与国必须遵守达成协议的内容。但是对于没有参与的会员国不会造成任何约束力。复边协定允许成员国自愿加入并仅对加入国有效,对于没有批准协定的多边体制内的其他国家则不具有拘束力。
WTO 协定体系中存在着四个复边协定,分别是《民用航空器协定》、《政府采购协定》、《牛肉贸易协定》和《乳品贸易协定》。目前只有《民用航空器协定》和《政府采购协定》有效,而《牛肉贸易协定》和《乳品贸易协定》已经于 1997 年正式失效。
当然,WTO 中存在复边协定并不意味着发达国家必须选择 WTO 作为知识产权复边谈判的场所。实际上,根据英国金融服务产业团体“The City UK”的一份报告指出:在复边体制下发达国家仍有足够的空间进行策略选择。该报告指出目前存在着四种可供选择的复边协议类型:
(1)开放性WTO复边协议。“复边”仅体现在谈判过程中,即限定参与成员。在协议的适用上,这一类型的复边协定与通常的多边协定一样,适用于WTO所有成员国。
如 WTO《信息技术协议》(Information TechnologyAgreement,以下简称 ITA)。ITA 允许 WTO 成员和申请加入国或单独关税区自愿参加。但由于其参加方在 ITA 中承担的义务是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的,因此所有其他WTO 成员均可获得该协议的好处。这一类型的
优点在从复边体制到多边体制的过渡上比较容易,对于解决多边体制谈判的僵局具有一定的效果。但是这一类型的缺陷也同样明显,即可能会对没有加入的成员国产生“搭便车效应”,容易造成反弹,从而影响参加谈判成员国的谈判热情。
(2)封闭性WTO复边协议。与开放性WTO复边协议不同,虽然这一类型的协议仍是在WTO框架下进行,但无论是谈判过程的进行或谈判成果的享有都仅限于此协议的成员方,此协议之外的其他国家不能要求享有谈判内容带来的优惠。WTO《民用航空器协定》和《政府采购协定》即属于此类协定。
(3)经济整合型复边协议。即依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经济整合条款”所签订的复边协议。这一类型的复边协议通常并不局限于某一专门领域,而是将货物贸易、技术贸易与服务贸易乃至其他贸易种类整合于某一个单一协议之内,形成一个“小而全”的协议框架。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Agreement,TPP)即属于此
类复边协议。此类型复边协议的优点能够提升加入方市场开放的幅度与意愿,并有一定程度上避免“搭便车”效应;缺点是由于其涵盖的贸易种类纷繁复杂,谈判效率上可能旷日持久。同时,这一类型的复边协议与现行既有的自由贸易协议也可能会出现重叠,从而在人力、机构等资源分配上产生问题。
(4)独立型复边协议。此类复边协议没有引用与依靠WTO相关协议条款进行运作,因此其完全独立于WTO架构之外,也不受WTO相关条约义务的约束。《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即是此种类型的复边协定。[3]
三、历史发展
1.以WIPO和WTO为代表的多边体制
WIPO作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核心,在19世纪到20世纪中前期发挥着主导作用。由于WIPO条约往往侧重于立法而忽视执法,特别是缺少针对各国国内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权利执行的具体且详细的规定,在出现纠纷时也缺乏有效且具有拘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引起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满。一方面,WIPO对发展中国家国内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造成了过多干预。发展中国家无法越过国际条约的约束制订相关规定以激励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另一方面,发达国家认为其国内的知识产权在WIPO下没有得到充分保障。[4]于是发达国家在WIPO体制外寻解决办法。
1955年,以WTO成立为契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正式生效,
第一次在国际层面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建立了关联,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多边贸易框架的正式建立。自此,WIPO和TRIPS协议共同构成了现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多边法律框架。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盗版以及假冒行为的日益猖獗使得发达国家要求提高知识产权的标准,意图推行TRIPS-plus,而这一愿望遭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发展中国家认为《TRIPS协定》偏重保护发达国家所承认的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的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等却未能提供保护。在多边体制下,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意见也阻碍了发达国家实现自己的利益,于是,发达国家又将目光投向了双边谈判。
2.以FTA为代表的双边体制
FTA: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是两国或多国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目的在于促进经济一体化,其目标之一是消除贸易壁垒,允许产品与服务在国家间自由流动。
多边贸易体制为了使尽可能多的国家形成共识以保证多边机制的广泛性,必然会在某些问题上模糊处理以达成妥协,这就决定了多边体制的成果往往十分有限。而FTA所代表的双边体制主要是通过双方直接谈判并缔结双边协定的方式形成并推广其国际贸易政策,其往往只涉及双方当事人,因此,FTA具有缔结起点低、缔结速度快、涵盖范围广、可持续缔结等优点,不论是谈判的进度还是成功率都较以WTO和WIPO为代表的多边体制更高。[5] 但同时也存在着弊端,FTA缔约国范围的有限性以及高昂的缔约成本使得其适用范围和功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以及发展中国家对以FTA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双边体制并不认可对多边体制及全球贸易的自由化构成了威胁。与以WTO为代表的多边体制相比,FTA所代表的双边体制带有明显的保护主义的彩,在保护签署国贸易自由之余也容易形成贸易壁垒,从而阻碍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发展。[6]
3.以ACTA为代表的复边体制
随着新兴国家力量的崛起,团体优势的体现,发达国家已经无法再利用自身经济和政治实力来主导多边体制下的谈判,而双边体制的失利迫使发达国家必须再另寻他法。
“一些利益与观点接近的国家或机构协调活动日益频繁”。ACTA作为发达国家推行复边体制的第一块“试金石”由此进人了国际社会的视野。
四、TPP、TTIP、TISA谈判的进程和主要内容
1.TPP
(1)背景来源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也被称作“经济北约"。前身是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P4),2005年由亚太经济合作会议成员国中的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四国发起,从2002年开始酝酿的一组多边关系的自由贸易协定,原名亚太自由贸易区,旨在促进亚太地区的贸易自由化。
(2)谈判进程
2010年3月,在美国的召集下,TPP首轮谈判举行,智利、新西兰、新加坡、文莱、美国、澳大利亚、越南和秘鲁八个国家出席,P8正式形成。
2010年10月,马来西亚正式宣布加入TPP谈判。
2012年10月,墨西哥、加拿大也分别加入TPP谈判。
2013年7月,日本正式宣布加入TPP谈判,形成了目前的“P12”。[7]
2014年2月26日,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有关成员国在日前举行的一轮谈判中未取得具体成果,仅同意将启动新一轮谈判。
2014年8月22至27日,新一轮谈判于文莱召开。
2014年10月27日新一轮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部长级会议在澳大利亚落幕。
2015年4月15日,据日本媒体报道,日美两国政府本月15日在东京重启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谈判的工作磋商,双方就陷入僵局的农产品和汽车零部件关税问题寻妥协点。此次磋商结束日期目前未定。
(3)主要内容
TPP谈判采取闭门磋商的方式进行,谈判结束前不对外公布技术文本。据媒体报道,谈判共涉及以下议题:农业、劳工、环境、政府采购、投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原产地标准、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SPS)、透明度、文本整合等。
(4)TPP的主要特点
政治性
美国“重返亚太”战略所打的“经济牌”,有遏制亚太新兴经济体发展以及攫取亚太经贸领导权的政治意图。
中国、俄罗斯、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均未受邀加入TPP。
零关税
一开始就要求成员国对所有的谈判领域执行零关税,不接受渐进降低关税的情况。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5:49: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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