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三要件

第1節 专利侵害与保护
利用专利申请获准方式,来排除他人未经同意不得使用专利技术,是取得专利保护的基本想法。专利权虽然具有「排他权」及「享有权」,然而仿冒者为了商业上的目的以及回避法律,基本上不会以与专利对象完全相同的模式加以制造、贩卖、使用或进口,换言之,被控侵害之对象与专利对象间,或多或少皆有某些程度之差异。因此,在工程设计的过程中,工程人员应对专利侵害有所认识,才能保护及避免他人的侵害。至于专利侵害之判断,并非局限于某一学说或法理,常会随着时代技术水平及社会背景因素而改变,而寻求一较合理侵害之判断的准则。同时从国内外各级法院判例及动态,也可以了解最新专利侵害发展之趋势。
1、 专利侵权的三要件
在进行专利侵害之判断比对中,是比对专利申请范围与被控侵害对象物,这是最基本而且最重要的的认知。侵害判断比对对象并非是对象对对象,而是专利权利范围(法律文件),与物(实体或物品)之比对。因此,首先需解析专利对象的权利范围(在发明专利中是指物、方法或物的用途,新型专利中是指物品)内容,并解析侵害对象物中是否构成字义侵害(全要件原则),或是落入实质相同的范围(均等论)。在解析专利权利范围时,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
中与审查委员间以任何文件以表明放弃的权利,不得在日后再主张(禁反言原则)。全要件原则、均等论及禁反言原则,称为专利侵害判断的三要件,以下将依序说明此三要件:
1、 全要件原则(all elements rule):
在专利侵害的全要件原则中,须将专利范围所有构成要件及侵害对象物中之所有构成要件逐一比对。若侵害对象物中具有申请专利范围的每一个构成要件,且其技术内容「完全相同」,侵权才成立;如果缺少了一构成要件,基本上应认为没有侵权。
一般在专利侵害的诉讼中,较少案例落入此原则,因为要符合全要件原则只有两种情况,(1)被控侵害对象物完全抄袭专利范围的内容,或(2)专利范围特别的广。
全要件原则与专利审查要件中的「新颖性」其实是相互对应的。
2、 均等论(doctrine of equivalents):
被控侵害对象物构成之一部分的改变,使其与专利利范围之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因而未落入专利侵害的全要件原则,则可以用「均等论」进一步判断是否有专利侵权的问题。「均等
论」成立与否需依两判断要件:1)置换可能性:在专利权利范围之组成要件之一部分与侵害对象物,在功能(function)、方法(way)及效果(result)均「实质上相同」(substantially the same)者。2)置换容易性:其置换之技术是熟悉该行业者容易推知的或是显而易知之相等技术。
一般在专利侵害的诉讼中,大部分的案例落入此原则。这类的判决,常与法官的自由心证为主,同时与当时的技术水准、社会背景及国内外的判例,或多或少有关连。因此,有一些相同的专利侵害案例,在不同的国家,其判决完全相反。
「均等论」与专利审查要件中的「进步性」其实是也相互对应的。在「均等论」中所提的「熟悉该行业者」、「容易推知」、「显而易知」与审查要件中的「进步性」中的「熟悉该项技术者」、「轻易完成」,有异曲同功之趣。
3、 禁反言之原则(file wrapper estoppel):
专利权人在申请过程,在任何文件上(file history)已明白向审查委员表示放弃之某些权利范围,不可以在专利权取得以后或是在专利侵害诉讼时,再行主张已放弃的权利范围部分,这就是「禁反言」的原则。
因此,在侵害诉讼发生时,被控侵害对象物的当事人,应请求律师调出当初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权申请过程的所有文件作,作为「禁反言」原则参考。
2、 专利侵害判断流程
在了解了专利侵权的三要件后,对于专利侵害判断的流程可依下列三步骤来进行,如图7-2
第一步骤为全要件原则:解析专利范围所组成之要件,并比对被控侵害对象物之对应部分。如果专利范围所组成之全部要件皆包含在被控侵害对象物,则为侵害;欠缺一个要件,则非侵害。
第二步骤为均等论:被控侵害对象物中的其中一个构成组件,虽然与相对应的专利范围构成组件在字义上虽然不相同,但判定为均等时,则可依据均等论之适用,把全要件之原则之非侵害之判定,作逆转认定为侵害。
第三步骤为禁反言之原则:考虑此原则系于第二步骤之判定为侵害之案件,若禁反言之原则若适用,判定则再次逆转,成为非侵害。
3、 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定原则
专利本身是技术的法律文件,其专利范围系申请人所欲主张保护之创作范围。在侵害诉讼纠纷发生时,是否得以扩张解释,在世界各国有不同德观点。目前在世界上有三种不同的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定原则,依序说明如下:
1、 中心限定原则
专利保护范围并非局限于申请专利范围之记载,以申请专利范围为中心而承认在其外尚有一定范围之技术延伸。支持此之观点的国家系认为创作本身是一技术思想,而申请专利范围所记载之文字内容仅系抽象思想具体化之典型例,故创作所及保护范围并非止于文字记载而已,应得以某一程度之延伸解释,在解释其专利权范围时,大都采用前述之均等原则。采用此限定原则说法有大陆系国家,如德、日、荷等国。中心限定原则之优点为创作发明之要旨容易理解,其缺点则为权利范围有扩张解释之虞。
7-2  专利侵害判断流程
2、 外围限定原则
申请专利范围系申请人所欲主张专利保护之创作范围,扩张解释则不予承认,凡是不包含于申请专利范围内载于说明书上之技术内容,乃为专利权效力所不及。支持此观点的国家认为专利系创作者与社会大众之间所缔结的契约,当解释专利范围时亦应依颣似于契约解释之精神来规范。采用此限定原则有英、美、法系等国。周边限定原则之优点为权利范围容易界定理解,而其缺点是申请人为防止保护范围有所遗漏,造成申请专利范围之项数过于繁杂。
3、 折衷限定原则
大部分的国家皆容许专利范围可以以多项式形式存在,因此独立项界定之范围较广,并佐以附属项请求。此情形较适合用外围限定原则来解释其申请专利范围,在个案特殊亦可采用中心限定原则,此为所谓的折衷限定原则。我国即采用此限定原则。
因此,我国在判断专利权范围时,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系以「说明书所载之申请专利范围为准。必要时,得审酌说明书及图式」。
第2節 结语
在科技及产业的快速进步的时代,工程设计人员在设计创新的过程中,除了要更深入了解工程技术本身之外,也要了解一些法律所赋予之权力,例如利用专利申请来保护自己的发明或创作、利用专利的阅读来增进对新技术的认识,以及如何避免去侵害他人的权利。
专利是一种技术的法律文件,所以了解专利的内容及侵权的问题,可以使工程设计人员更清楚的知道,自己的发明或创新是否可以申请专利或是否会侵害他人的专利权。
本章已经对整个专利的内容、申请专利的流程,以及专利权在法律上的问题,作了基本的说明。由于专利权相关的知识,也会随着时势与潮流改变,因此读者在未来的研究路程上,仍需要不断的充实技术上及法律上的知识,如此对创意设计的工作才能有所依循与帮助。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9:36: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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