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诉夏普株式会社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 ...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诉夏普株式会社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
【案 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17号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2021.08.19
裁判规则
  一、在确定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纠纷的管辖时,可以考虑当事人就涉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磋商时的意愿范围,许可磋商所涉及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授予国及分布比例,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的主要实施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营收来源地、许可磋商地,当事人可供扣押或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等。
  二、在当事人具备达成全球许可的意愿且纠纷与中国具有更密切联系时,即便当事人未达成管辖合意,中国法院仍有权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作出裁决。
正文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诉夏普株式会社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案
 
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普株式会社(SharpCorporation)。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府堺市堺区匠町1番地。
  代表人:野村胜明,该株式会社执行副总裁、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辉,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JapanCorporation)。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市阿倍野区西田边町1丁目19-20号。
  代表人:高原直幸,该株式会社法律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兴,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媛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7层。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因与被上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OPPO深圳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2020)粤03民初689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月14日询问当事人,夏普株式会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辉、吴立,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兴、徐静,OPPO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余
媛芳,OPPO深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峰、王欢均到庭参加询问。
  夏普株式会社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驳回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的起诉;2.如以上请求不能全部满足,则依法裁定驳回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裁决WiFi标准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及裁决3G标准、4G标准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在中国大陆范围外的许可条件的起诉;3.裁定将涉及3G标准、4G标准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在中国大陆范围的许可条件纠纷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
  第一,OPPO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中国大陆,故OPPO公司就该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的范围,应予驳回。本案涉及侵权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OPPO公司将两个法律关系合并请求法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而言,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鉴于当事人尚未就本案合同的关键条款达成一致,尚不涉及合同的履行,而且被告住所地也不在中国大陆;就侵权纠纷而言,应当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述地点均在域外。因此,OPPO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本案不符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立案标准。对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立案标准应该是“专利权人与专利实施人就许可条件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截至目前,当事人就涉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事项,还处于前期谈判阶段,远未达到“充分协商”的程度。
  第三,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1.夏普株式会社与OPPO公司尚未签订合同,不涉及合同履行地的问题,原审法院认定广东省深圳市为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实施地,没有事实依据。2.原审法院错误地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解释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本案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比照许可合同纠纷处理,本案诉讼标的即夏普株式会社的专利所在地不在广东省深圳市,故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夏普株式会社在广东省深圳市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在中国大陆也没有代表机构,原审法院对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也没有管辖权。3.退一步而言,OPPO深圳公司并非许可谈判主体,夏普株式会社在日本、德国及地区提起的侵权诉讼亦不涉及OPPO深圳公司。即便认为涉案侵权行为间接结果发生在中国大陆,也应按OPPO公司住所地即广东省东莞市确定管辖,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第四,即便本案纠纷满足立案条件,原审法院也不应当就夏普株式会社的WiFi标准、3G标
准以及4G标准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的许可条件作出裁定,该项诉讼请求超出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应予驳回。夏普株式会社在日本、德国和地区提出了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极可能涉及费率问题。这些案件的起诉时间早于本案OPPO公司提交《补充民事起诉状》的时间,并且已经处于审理程序中。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应当本着尊重司法主权和国际司法礼让的原则,拒绝处理OPPO公司提出的裁决全球许可条件的事项,否则在费率问题上就会形成相互冲突的裁判。
  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上诉称:同意并坚持夏普株式会社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另补充,在案证据不能证成一个可争辩的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与本案有关的管辖连结点的事实。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与本案侵权纠纷、专利许可纠纷均无关系,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应驳回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对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的起诉。
  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共同答辩称:
  第一,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提出的两个核心诉讼请求,分别是“确认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义务,并赔偿损失”和“确认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使用费”,两项诉求属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一体两面,对两个诉求一并审理可以从根源上彻底、完整地
解决许可纠纷。
  第二,中国法院就本案享有管辖权。中国法院对于中国专利的实施行为和专利价值具有当然的管辖权。中国法院有权就中国专利的许可费率进行裁判。
  第三,原审法院就本案享有管辖权。1.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的研发、销售、许诺销售、测试行为有相当一部分都发生在广东省深圳市,广东省深圳市是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主要实施地之一,依据“专利实施地”确认管辖,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2.广东省深圳市是当事人许可谈判行为的发生地,属于体现合同特征的履行地,原审法院为本案的方便法院。3.违反FRAND义务的行为是违反中国法律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是一种广义的民事侵权行为。夏普株式会社与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违反FRAND义务的行为直接导致OPPO深圳公司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之后,仍然无法顺利获得相关专利许可,由此产生了经济损失,广东省深圳市因此也是本案的侵权结果直接发生地。
  第四,中国法院有权就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许可条件进行裁判。1.标准必要专利具有全球分布的特点,中国法院裁判全球许可条件具有事实依据。2.中国是本案的最密切联系地,中国法院方便管辖。3.夏普株式会社在其与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启动许可谈判程序
之后所提出的许可要约也是全球许可条件,由此表明当事人已达成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的意向与合意。4.即使在当事人未达成管辖合意的情况下,英国最高法院已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终审裁决,认定英国法院对相关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许可条件具有管辖权。5.提起裁判全球许可条件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中国任何禁止性的法律规定,中国法律及司法政策也从未明确否定中国法院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裁定全球许可费率具备法理基础,也是一次性解决许可纠纷的客观需要。6.夏普株式会社在全球范围内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均不包含请求法院确认许可条件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请求的审理范围与其他域外案件不存在直接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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