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性恋者婚姻权的法律规制doc上海社会科学院

同性恋婚姻权的法律规制doc-上海社会科学院

同性恋者婚姻权的法律规制
王歌雅
(黑龙江大学 民商法学研究中心哈尔滨 150080)
提  要同性恋者婚姻权的法律规制建构在同性恋合法化的基础之上凡对同性恋者婚姻权予以法律规制的国家或地区均已完成同性恋由非法向合法的转型并遵循了家庭伴侣法案公民互助契约及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规制路径我国针对同性恋及其婚姻权是否予以法律规制应从民众认知文化宽容伦理审视等层面加以综合分析
关键词同性恋婚姻权认知基础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 923.9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1003-3637(2008)01-0033-05
同性恋者能否构成婚姻一直为世人所瞩目肯定论者认为同性恋者的婚姻权属于人权是婚姻观多元化的体现只要同性恋者的婚姻行为不影响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理应得到宽容与尊重否定论者认为同性恋者的婚姻趋向违背婚姻的自然属性是对传统婚姻的挑战同性婚姻难以被社会中人所接受上述迥异的观点既是婚姻观的差异体现也是价值观的差异体现是价值基础的差异导致的
同性恋者婚姻权的认知基础
在个人权利本位的时代人们的婚姻行为往往遵循由恋爱到结婚的路径即由恋爱权的享有趋向婚姻权的享有正如世俗规律的阐释恋爱是婚姻的基础若将这一规律应用于同性恋范畴就可得出如下结论同性恋是同性婚姻的基础同性恋行为的合法化必将推进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进程直至取得同性婚姻的合法地位
()关于同性恋的科学认知催生了同性恋合法化的价值诉求
同性恋作为一个古老的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一直存在着然而关于它的科学认知却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具体历程有三一是同性恋病态1886奥地利精神病专家理查
(Richard)发表了性心理疾病》,创立了同性恋病态说该说源于同性恋的病原分析二是同性恋变态说1905精神分析学派的创始人奥地利精神病医生心理学家弗洛伊德()在其性欲三论中指出同性恋属于一种性倒错”是性心理发展停滞[1]霭氏在1933年完成的性心理学中也认为同性恋是一个变态而不是病态即同性恋者往往是很健康的除了同性恋这一特殊变态外其余都是正常的三是同性恋的非病态说1948年美国性学家金赛领导的研究小组男性性行为报告中主张将同性恋者的性倾向定为病态缺乏科学依据1955美国人类学家胡克通过实验得出结论同性恋者的病态是社会压制的结果帮助他们的最好办法是宽容而非上述研究结论为同性恋非病态化奠定了观念基础直至1973同性恋非病态的观点才最终被多数精神病医生所接受并促成修正同性恋为病态的种种做法美国精神病学会理事会不再将同性恋作为精神病分类单位将其剔除诊断和统计手册》(DSM),并声明同性恋并不意味着判断力稳定性可信赖性或一般社会及职业能力的损害1975美国心理学会也宣布不再将同性恋视为变态美国科学进步联合会开始呼吁禁止歧视同性恋者其后,1982年法国卫生部、1993年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1995年日本均相继将同性恋剔除疾病分类1999美国心理学会精神病学会和澳大利亚心理学会发表强烈措辞反对同性恋20世纪末人类关于同性恋病
态说的理论被彻底抵制并废除目前国内外学界普遍认为:“同性恋首先有先天基础然后和出生18个月到36个月时建立的性别认同有关人中存在不同的性取向是自然现象[2]同性恋非病态说的确立矫正了世人对同性恋的错误认知使同性恋者获得了科学肯定而关于同性恋的科学认知恰恰催生了同性恋者追求合法地位的价值诉求同性恋的科学认知成为同性恋合法化的价值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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