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商标品牌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驰名程度较高,并在同类商品中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商标。
第三条 驰名商标的认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认定结果根据程序和实施细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
第四条 驰名商标的管理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具体实施。
第二章 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五条 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一)商标在相应地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商标在同类商品市场上的影响力;
(三)商标的专有性和独特性;
(四)其他与商标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相关的因素。
第六条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公示和决定等环节。
(一)申请环节: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证据。
(二)审查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公示环节:经审查通过的申请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异议和意见。
(四)决定环节:在公示期结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审查结果以及公众意见,作出是否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决定,并公布认定结果。
第七条 驰名商标的认定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后,可申请续展。
第八条 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不得撤销或者改变,一经认定,有效期内享有相关权益和待遇。
第三章 驰名商标的管理
第九条 驰名商标的管理包括市场监督、维权保护和宣传推广等方面。
第十条 市场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监测和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并打击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 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驰名商标的宣传推广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的认知度和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驰名商标的使用人应当依法使用驰名商标,保护其良好声誉和市场影响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未经驰名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驰名商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使用、赔偿损失等。
第十五条 驰名商标权利人拒绝或者妨碍他人合理使用驰名商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于已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本修正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修正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结语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从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管理要点以及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规范,并强调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宣传推广。相信通过本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商标品牌建设,推动经济发展。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3:19: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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